煤層氣產業政策

煤層氣產業政策

《煤層氣產業政策》由國家能源局於2013年3月發布,明確了我國煤層氣產業發展目標、市場準入條件、勘探開發布局、技術裝備研發、資源協調開發、安全節能環保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層氣產業政策
  • 外文名:煤層氣產業政策
  • 項目:煤層氣產業政策政策解讀
政策摘讀,前言,目錄,正文,

政策摘讀

在產業準入方面,要求煤層氣企業具有一定的投資能力和工程技術實力,從事勘探開發相關業務應具備相應資質。在產業布局方面,提出要分區域分層次進行勘探開發,鼓勵煤層氣就近利用、餘氣外輸。鼓勵開展煤與瓦斯突出機理等基礎理論研究,加快中低階煤煤層氣開發關鍵技術裝備研發。在資源協調開發方面,提出在煤炭遠景區優先煤層氣地面開發。
這份檔案規劃到2015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爾多斯盆地東緣煤層氣產業化基地,再用5至10年時間,新建3至5個產業化基地,把煤層氣產業發展成為重要的新興能源產業。
此外,《煤層氣產業政策》還提出了增加勘探區塊投放數量,提高最低勘探投入標準,實行限期開發制度,提高資源保障程度;加大資金投入,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完善煤層氣價格政策;加強對外合作管理,督促外國契約者加大勘探開發投入,根據契約執行情況定期調整合作區塊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前言

煤層氣是賦存於煤層及煤系地層中的烴類氣體,主要成分是甲烷,發熱量與常規天然氣相當,是寶貴的能源資源。煤層氣產業是新興能源產業,發展煤層氣產業對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最佳化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科學高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加快培育和發展煤層氣產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產業政策。

目錄

第一章 發展目標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三章 產業布局
第四章 勘探開發生產
第五章 技術政策
第六章 煤層氣與煤炭協調開發
第七章 安全節能環保
第八章 保障措施

正文

第一章 發展目標
第一條 堅持市場引導,統籌規劃布局,創新體制機制,加大科技攻關,強化政策扶持,強力推進煤層氣產業發展,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增加清潔能源供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把煤層氣產業發展成為重要的新興能源產業。
第二條 “十二五”期間,建成沁水盆地和鄂爾多斯盆地東緣煤層氣產業化基地,形成勘探開發、生產加工、輸送利用一體化發展的產業體系。再用5—10年時間,新建3—5個產業化基地,實現煤層氣開發利用與工程技術服務、重大裝備製造等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第三條 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總結和推廣高階煤煤層氣高效開發技術,加快突破中低階煤煤層氣開發關鍵技術,形成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技術和裝備。
第四條 完善煤層氣與煤炭資源綜合勘查、合理布局、有序開發、高效利用等政策,加快並妥善解決煤層氣與煤炭礦業權重疊問題,形成煤層氣與煤炭資源協調開發機制。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從事煤層氣勘探開發的企業應具備與項目勘探開發相適應的投資能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煤層氣勘探開發企業應配齊地質勘查、鑽探排采等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從事煤層氣建設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業務,應按照國家規定具備相應資質。
第六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參與煤層氣勘探開發利用,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和石油天然氣企業成立專業化煤層氣公司,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煤層氣開發利用骨幹企業和工程技術服務企業,形成以專業化煤層氣公司為主體、中小企業和外資企業共同參與的產業組織結構。
第三章 產業布局
第七條 國務院煤炭(煤層氣)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國煤層氣開發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全國煤層氣開發利用規劃內容包括總體要求、發展目標、勘探開發布局、重大建設項目等。有關地方政府和重點企業應編制本地區、該公司煤層氣開發利用規劃,落實全國規劃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
第八條 加快沁水盆地和鄂爾多斯盆地東緣等煤層氣產業化基地建設,大幅度提高煤層氣產量。加大新疆遼寧黑龍江河南、四川、貴州、雲南、甘肅等地區煤層氣資源勘探力度,建設規模化開發示範工程。在河北、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區開展勘探開發試驗。
第九條 煤層氣以管道輸送為主,就近利用、餘氣外輸。煤層氣優先用於居民用氣、公共服務設施、工業燃料、汽車燃料等。鼓勵建設儲氣庫等調峰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能源系統,適度發展液化氣或壓縮氣。統籌規劃建設區域性輸氣管網,鼓勵煤層氣進入城市公共供氣管網和天然氣長輸管網。輸氣管網運營企業應為煤層氣用戶提 供公平、公正的管道運輸服務。
第四章 勘探開發生產
第十條 煤層氣勘探開發應遵循整體部署、分期實施、滾動開發的原則,注重提高區塊開發總體效率,合理控制建設運營成本,提高項目經濟效益。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按照評價選區、重點勘探、先導試驗、探明儲量、編制開發方案、產能建設、生產運營等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堅持普查與重點勘探相結合,地質研究與勘探工程相結合,鼓勵採用地震、鑽探、測井、試井等多種勘探技術進行綜合勘探,準確查明煤層氣藏地質特徵和各項參數,獲取探明儲量。複雜構造煤層氣區塊可通過三維地震等先進技術手段進行勘探。
第十二條 煤層氣總體開發方案應進行多方案經濟技術比選,合理確定煤層氣產能規模、建設工期和項目總投資,最佳化井型井網部署、鑽井與完井工藝、排採集輸技術。在厚度大且相對穩定的煤層、高階煤層、低滲透和高強度煤層,宜採用多分支水平井開發,在地形條件較差、井場道路修築困難的地區宜採用叢式井開發。根據產能建設實 際情況,對鑽井、完井、增產改造、排采等工藝技術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合理制定煤層氣井排采工作制度,有效控制煤粉產出、生產壓差和排采速度,實現煤層氣井高產穩產。統籌規劃建設煤層氣田集輸管網,合理確定集氣站、增壓站位置和數量,優先採用低壓集輸工藝流程。
第五章 技術政策
第十四條 堅持自主研發和引進相結合、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相結合,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支撐計畫、“863”計畫、“973”計畫和產業化 示範工程,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聯合開展科技攻關,加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台建設,發展技術諮詢服務,提升煤層氣產業科技創新能力。
第十五條 加強煤層氣高滲富集規律、產出機理等基礎理論研究,突破中低階煤、構造煤、深部煤層、多煤層等不同地質特徵的煤層氣勘探開發關鍵技術,掌握水平井鑽完井、二氧化碳助排及泡沫壓裂、水平井分段壓裂、高壓水力噴射等工藝技術。
第十六條 鼓勵開展煤層氣開發利用重大裝備自主研發,推進高性能空氣鑽機、連續油管成套設備國產化,提升水平井鑽完井、壓裂排采設備性能,研製高效壓縮、液化設備和燃氣發動機。
第十七條 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空氣鑽進、大排量高效壓裂、低壓集輸等先進技術,推進煤層氣開採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煤層氣標準體系,加快出台勘查開發、生產加工、集輸利用標準。
第六章 煤層氣與煤炭協調開發
第十八條 煤炭遠景區實施“先採氣、後採煤”,優先進行煤層氣地面開發。煤炭規劃生產區實施“先抽後采”、“採煤採氣一體化”,鼓勵地面、井下聯合抽採煤層氣資源,煤層瓦斯含量降低到規定標準以下,方可開採煤炭資源。
第十九條 在設定煤層氣或煤炭探礦權的區域,探礦權人應對勘查區塊範圍內的煤層氣和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提交煤層氣和煤炭資源綜合勘查報告,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
第二十條 在已設定煤炭礦業權但尚未設定煤層氣礦業權的區域,經勘查具備煤層氣地面規模化開發條件的,應依法辦理煤層氣勘查或開採許可證手續,由煤炭礦業權人自行或採取合作等方式進行煤層氣開發。在已設定煤層氣礦業權的區域,根據國家煤炭建設規劃5年內需要建設煤礦的,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於煤炭開發的原則,採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範圍等方式,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並有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煤層氣與煤炭資源開發方案互審、項目進展定期通報、資料留存共享等制度。煤層氣開發必須兼顧煤礦安全生產,鑽井井位應與煤礦採掘部署做好銜接,廢棄鑽井必須按有關規定封井,不得留下安全隱患。煤層氣、煤炭生產企業應妥善保存地質和工程資料,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
第七章 安全節能環保
第二十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煤層氣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規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煤層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加強節能降耗,推進煤層氣產業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煤層氣建設項目應依法開展節能評估,推廣使用高效節能設備,降低煤層氣開發利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堅持最大化利用原則,加強勘探試采期煤層氣的回收利用,鼓勵餘熱余壓再利用。
第二十四條 煤層氣建設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選址應避開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敏感區域。嚴格執行煤層氣排放標準,禁止煤層氣直接排放。煤層氣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等做到達標排放,妥善處置固體廢物,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煤層氣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有可能在較大範圍和較長時間內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項目,應按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煤層氣資源調查評價,增加勘探區塊投放數量,為煤層氣規模化開發提供資源保障。採用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煤層氣資源,擇優確定開發主體。提高煤層氣最低勘探投入標準,實行限期開發制度,對於已設定礦業權的區塊,勘探投入不足或不能及時開發的,依據有關規定核減其礦業權面積。
第二十七條 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煤層氣開發利用示範工程、關鍵技術裝備研發和創新能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境外資金參與煤層氣勘探開發和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為煤層氣項目提供授信支持和金融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煤層氣企業發行債券、上市融資。
第二十八條 煤層氣開發、輸送、利用等建設項目應根據項目投資主體、性質和規模,按照國家投資體制改革有關規定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項目未經審批、核准或備案,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銀行貸款等手續,不得享受財政補貼、稅費優惠等政策。
第二十九條 加強煤層氣對外合作管理,鼓勵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督促引導外國契約者加大勘探開發投入,加快推進對外合作區塊規模化開發。根據對外合作契約的簽訂和執行情況,定期調整合作區塊。
第三十條 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鼓勵企業和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聯合培養機制,加強創新型、技能型和複合型人才培養。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在職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十一條 加強政策宣傳和工作協調,保障現有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研究完善煤層氣開發利用扶持政策,提高財政補貼標準,加大稅費優惠力度,進一步調動企業積極性。優先安排煤層氣開發利用項目及建設用地。
第三十二條 加強煤層氣行業統計等基礎管理工作,完善煤層氣開發利用考核機制,對煤層氣開發利用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通報,根據考核結果在項目審核、中央預算內資金安排等方面實行差別化政策。
本產業政策適用於地面煤層氣勘探、開發、生產、加工、集輸、銷售、儲配與利用等,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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