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囪處置

煙囪處置

核燃料後處理會產生的放射性氣體和氣溶膠,煙囪處置是一種處理這些核廢料的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囪處置
  • 外文名:Chimney disposal
  • 實質:核廢料的處理方式
  • 處理對象:放射性氣體和氣溶膠
簡介,放射性廢物貯存,放射性廢物管理,

簡介

核燃料後處理產生的放射性氣體氣溶膠,經過一段“冷卻”時間後,可使大部分短壽命的放射性核素衰變。採取吸收、洗滌、過濾等高效率淨化措施,可除去廢氣中放射性物質的99.9%以上,最後可經高煙囪將廢氣排入大氣。排入大氣的主要放射性物質是碘、氯、氪等,正常情況下,排氣經過擴散稀釋後,不致造成對周圍環境的明顯污染。

放射性廢物貯存

對於放射性強的廢液,處理核燃料的廢液以及研究單位、醫院、工廠等產生的高放廢水,由於需要解決其放熱、腐蝕和意外泄漏等問題,一般採用地下貯罐和半地下貯罐貯存。對於、低放的放射性廢物可以淺地層貯存和處置。所謂“淺地層”是指距地面不超過30m的簡易溝、坑、混凝土壕溝、混凝土井、混凝土半地下結構及“墳堆”等。對於高放廢物和超鈾廢物,應採取深地層處置,深埋於千米以下的穩定地層內。中放廢物應貯藏在地下50至200m深的礦井或洞穴中,同時用不透水層將廢物包裝,以與雨水及地下水隔開。

放射性廢物管理

城市放射性廢物的比活度雖然不很高,但若管理不當,對於人口密集的城市仍是一種潛在的威脅。我國環保局頒發的《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規定,“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不得自行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必須由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單位集中收處”。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現已陸續建起本地區的城市放射性廢物庫,作為集中收處城市放射性廢物之用。為了控制環境的放射性污染,一些國家制訂了放射性廢物的排放標準以及環境介質中放射性物質限制濃度的標準,也規定了一些有關放射性廢物和防治環境放射性污染的法令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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