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氣體

放射性氣體

放射性氣體,指帶有放射性核素的氣體。在原子能工業的生產或核設施運行中,隨著不同的工藝工程均有不同性質的含有核素的排氣產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性氣體
  • 外文名:radioactive xenon gas 
  • 釋義:帶有放射性核素的氣體排放物
  • 來源:核反應產物
來源,處理流程,控制措施,

來源

放射性廢氣最根本的來源為堆芯的核反應結果,燃料在破損、裝卸料、系統運行廢氣泄漏以及系統掃氣等條件下會造成工藝廢氣排放。
鈾礦山和鈾水冶廠會產生來自礦井的含有氡、釷、錒射氣及其子體的氣溶膠。
鈾精製廠和核燃料元件加工廠產生含鈾和鈾的氟化物以及氟、氟化氫等。核反應堆中產生的氣體大部分系保留在燃料元件的包殼內,只在後處理廠進行處理時才釋出。
後處理廠的工業廢氣中含有氬、氪、氙等的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氣、氚以及以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還有大量的放射性氣溶膠。核企業的各生產車間、設備室、熱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氣體排出。

處理流程

核電站放射性氣體處理系統是採取活性炭延遲床對惰性氣體進行延遲衰變。電站在重水系統相關區域建立重水收集區並設定重水蒸汽回收系統。
重水收集區的空氣經過重水蒸汽回收系統的乾燥器處理,空氣中 95%的重水和氚可以回收,使氣體中氚的含量至少降低 20 倍。對反應堆廠房的排氣先進行乾燥處理,然後經過一套與上述相同的過濾裝置淨化後排向煙囪。
輔助廠房低放廢氣主要來自去污中心、廢物存放間、放射性通風排氣,這些氣源由於放射性水平較低,只需經前過濾器和高效過濾器過濾淨化後排向煙囪。

控制措施

(1)排放限值。核設施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採取排放總量限值和濃度限值控制。每年排放的流出物總量不得超過國家制定的總量限值,每次排放的流出物的濃度也不得超過規定的濃度限值。
(2)可控排放。核設施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必須是可以控制的,應具備有效的監測和控制系統或手段,超標排放應立即報警並停止排放。嚴格控制非計畫排放,減少排放量。
(3)劑量限值。排放所致的公眾照射符合規定的劑量限值要求。液態流出物採取槽式排放,嚴禁採取稀釋排放方式排放液態流出物。
(4)控制的最最佳化。使所有放射性核素的排放量保持在排放限值下可合理達到的儘量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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