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無錫市審計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審計署、江蘇省審計廳《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以及無錫市委《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實施意見(試行)》,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市委、市政府、市紀委以及上級審計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結合審計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特點和要求,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組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機制。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考核體系,與審計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局黨組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承擔以下主體責任: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市紀委和上級審計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並按照計畫和分工分別負責落實;
(二)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加強審計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審計計畫權、實施權和審理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透明和程式規範;
(五)監督檢查本局各處(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機關行風建設,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糾正損害民眾利益不正之風方面的作用;
(八)創新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機制,推進黨建工作創新工程,推進政務公開,促進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和廉潔審計;
(九)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支持派駐紀檢組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六條 局黨組書記、局長是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主要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市紀委和上級審計機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
(二)結合審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和完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規定;
(三)督促局領導班子成員及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抓好自身和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四)負責部署、協調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督辦重要案件;
(五)支持派駐紀檢組開展黨風廉政建設以及案件查辦工作;
(六)模範遵守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 各分管局領導對分管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協助局黨組書記、局長抓好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市紀委和上級審計機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
(三)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的問題以及制定和完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規定,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抓好分管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五)模範遵守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六)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事項。
第八條 派駐紀檢組長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以下監督責任: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市紀委和上級審計機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
(二)監督檢查局黨組及其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三)向市紀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情況;
(四)協助局黨組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五)向局黨組提出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六)模範遵守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第九條 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是本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貫徹落實局黨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
(二)督促本處(室)人員認真執行黨風廉政規定製度;
(三)負責部署和協調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
(四)模範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第十條 按照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局有關處(室)除落實自身責任內容外,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以下責任:
(一)辦公室負責審核控制會議、慶典和檢查評比等活動預算;負責機關財務行政規範管理有關工作;負責“三公經費”公開事宜及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重大採購和招投標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及其嚴格執行;
(二)法制處負責規範審計權力運行相關制度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並組織對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法制審核和監督;
(三)人事教育處負責機關思想作風建設,負責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有關幹部人事法規制度,嚴格控制公務出國(境)團組和人員;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十一條 設立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擔任,副組長由黨組成員、副局長和派駐紀檢組長擔任,成員為辦公室、法制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的主要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派駐紀檢組長任主任。
第十二條 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對局機關各處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提出檢查考核工作方案,報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檢查考核工作一般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情況報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 考核內容為本實施辦法第五、六、七、八、九、十條和年度考核中的黨風廉政建設部分。
第十六條 部署年度審計工作和黨建工作時,要將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重要內容之一,統一安排部署;考核檢查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審計業務工作時,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檢查考核情況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全局進行評議。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各級責任人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辦法第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執行有關規定不嚴,以致職責範圍內發生違反審計紀律、廉政規定、財經制度等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所分管處(室)或人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
(五)不遵守廉政規定和審計紀律,帶頭或者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審計、財經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或者濫用審計權力以權謀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責任人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責任人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不認真對待派駐紀檢組在涉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提出的正確意見,致使發生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責任人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的;
(二)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三)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責任人違反本實施辦法,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派駐紀檢組或人事教育處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派駐紀檢組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人事教育處或者由負責調查的派駐紀檢組會同人事教育處,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副職,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副職承擔相應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負責同志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責任人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實施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處(室)負責人及其所在處(室),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負責同志,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對各處(室)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其予以糾正。責任追究情況應及時報告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局機關。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派駐紀檢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無錫市審計局《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規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辦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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