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局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

無錫市審計局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審計組廉政建設,落實審計組廉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的通知》等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局派出的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組。
第三條 審計組組長對審計組的廉政工作負領導責任,其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審計組廉政教育。因地制宜,形式多樣,講求實效,充分利用現有各種載體資源和網路技術,加強審前警示、審中提醒和審後評估,增強審計人員的廉潔從審意識;
(二)向被審計單位宣傳審計組廉政紀律。進駐審計點後,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公布審計計畫、“八不準”審計紀律等審計廉政規定和監督舉報電話,發放廉政監督卡,取得被審計單位的支持和配合,主動接受被審計單位監督;
(三)檢查審計紀律和廉政規定執行情況。認真把握審計流程的廉政風險點,採取相應防控措施,加強日常監督。離開審計點前,檢查、總結審計組執行審計紀律情況,並向被審計單位徵求廉政意見。積極配合局有關部門開展審計現場廉政巡查、重點審計項目廉政檢查和審後廉政回訪;
(四)落實對外聘人員的廉政管理。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對外聘人員日常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紀律管理,督促其充分知悉並嚴格遵守各項審計紀律、廉政紀律和保密規定;
(五)嚴格執行重要情況報告制度。對審計過程中涉嫌違紀違規或可能影響審計機關形象的重要情況,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四條 審計組主審對審計組廉政責任負有重要責任,其職責是:
(一)配合審計組長抓好審計組廉政建設工作;
(二)關注審計流程中的廉政風險點,負責具體審計項目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
(三)關注審計紀律管理,處理被審計單位接待工作中的涉廉事項;
(四)發現和制止審計工作的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向審計組組長匯報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針對廉政建設方面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完善的建議。
第五條 審計組(4人以上,含4人)要指定兼職廉政監督員,並報派駐紀檢組備案,其職責是:
(一)協助審計組組長抓好廉政監督工作;
(二)密切關注審計組內廉政紀律執行情況和審計人員思想動態,並及時向審計組組長報告和反映;
(三)發現苗頭性問題或可能引致廉政風險的情況應及時制止,避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
(四)注意發現審計組內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並以信息等方式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針對廉政建設方面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完善的建議。
第六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要恪守審計職業道德,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忠於職守,依法審計:
(一)對審計組成員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應採取迴避、追加覆核等相應措施;
(二)現場審計、延伸審計、核查重要事項和接受重要審計工作資料以及交換審計意見時,必須保證2人以上,審計人員不得單獨與被審計單位接觸;
(三)不得隱瞞、變更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提交內容虛假的審計報告;
(四)不得泄露在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檔案材料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 審計組應嚴格執行審計外勤經費使用和管理規定,避免因與被審計單位發生經濟關係,影響審計的獨立性。
第八條 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審計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審計紀律和廉政規定: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
(二)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四)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五)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六)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七)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第八條各項規定的,分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或《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按照有關程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審計人員執行廉政紀律情況與評先選優、提拔任用等掛鈎,處(室)副職以上審計人員的錯誤事實等情況應記入本人廉政檔案。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違反廉政紀律,除按黨紀政紀處理外,還要按照《無錫市審計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追究審計組組長以及派出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評先選優的資格。
第十二條 對於嚴重違反廉政紀律的問題,在全市審計系統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審計組派出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審計組廉政責任,派駐紀檢組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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