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人

無國籍人

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的人或根據任何國家法律都不認為是其公民的人。無國籍人的出現,主要是因各國立法衝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決定的,或是國籍被剝奪的結果。無國籍人在國際上不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國籍人
  • 外文名:stateless person
  • 原因:各國立法衝突
  • 害處:不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
產生原因,現狀,背景,法律地位,權利與義務,法律關係,義務,待遇,權利,行政措施,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條第四款,第一條第五款,

產生原因

棄嬰:在採用血統國家無法確定父母的嬰兒若無人領養,視作無國籍。
出生:無國籍人在採用血統國家所生的子女,也是無國籍人。
婚姻:若一國法律規定,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或另一國法律規定,因不同本國人結婚,而取回本國國籍。
戰爭:某國政權的滅亡後,此國暫時沒有新的政權建立,這段期間就會造成無國籍的現象。
剝奪:因為某種政治原因,而被剝奪了本國國籍,即為無國籍人。
有時可能是先前給予他們的國籍被終止後,又沒有新的國籍。如果他們出生在有爭議的領土,如果他們出生在一個不被國際承認的實體統治的地區,或者他們出生在一個沒有現代國家聲稱主權下的地區。還有,沒有合法的護照,或護照過期,又沒有領新的證件。

現狀

居住在泰國的無國籍人就有200萬。
無國籍人的住所無國籍人的住所
在香港世居的南亞裔人士,在香港主權移交前,一度因為其非華裔身份而要變成無國籍人士,後來英國把居英權計畫擴展至給予這一班人,使他們可以取得英國國籍。有關計畫亦同時使一批父輩來自印尼及伊朗等地的非華裔居民受惠。
居住在科威特的貝都因部落,估計有120,000人。
居住在緬甸的穆斯林,約5,100-8,000人。
原居印度,歸化,但巴基斯坦政府亦沒有很快收容。200,000多人仍然住在孟加拉的難民營中。
1992年,斯洛維尼亞政府秘密地將很多吉普賽人從永久定居者的名單中抹去,以免給予他們新成立國家的國民待遇。這些人由此成為事實上的無國籍人。政府稱抹去的記錄有29,064個,但其他獨立機構聲稱有80,000左右。

背景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無國籍人的隱蔽世界無國籍人的隱蔽世界
難民專員的官方數字是,全球有580萬無國籍人員,但相信真正數字接近1500萬人。
授予國籍的途徑是在某國領土上有出生記錄、是另一個公民的後代、或也可通過與一名該國公民結婚後入籍。在該國居留達到規定時間之後或因為其他特殊原因也可以入籍。各國之間的規定不同。
有兩份獨立的聯合國公約是直接關注於無國籍問題:1954年《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和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但是只有62個國家批准了前者,34個國家批准了後者。
一些無國籍人員也是難民,但是大多數人不是。某些群體或個人在受到迫害的過程中往往被剝奪了國籍,隨後在逃亡中成了難民,或是由於逃亡而被罰剝奪國籍。然而,很多無國籍的人沒有受到迫害(也從未遷居),一些難民在國外逃難中也保留著自己的國籍。
無國籍問題並非無法解決: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和尼泊爾關於無國籍問題的政治和立法都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尤其是尼泊爾,2007年在短短4個月中為260萬人授予了公民證書。

法律地位

無國籍人的個人身份,應受其住所地國家的法律支配,如無住所,則受其居住地國家的法律支配。無國籍人以前由於個人身份而取得的權利,特別是關於婚姻的權利,應受到締約一國的尊重,如必要時應遵守該國法律所要求的儀式,但以如果他不是無國籍人該有關的權利亦被該國法律承認者為限。各國在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及與此有關的其他權利,以及關於動產和不動產的租賃和其他契約方面,應給予無國籍人儘可能優惠的待遇,無論如何,此種待遇不得低於在同樣情況下給予一般外國人的待遇。
關於工業財產的保護,例如對發明、設計或模型、商標、商號名稱、以及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無國籍人在其經常居住的國家內,應給以該國國民所享有的同樣保護。他在任何其他締約國領土內,應給以他經常居住國家的國民所享有的同樣保護。
關於非政治性和非營利性的社團以及同業公會組織,締約各國對合法居留在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
無國籍人有權自由向所有各國領土內的法院申訴。無國籍人在其經常居住的締約國內,就向法院申訴的事項,包括訴訟救助和免予提供訴訟擔保在內,應享有與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無國籍人在其經常居住的國家以外的其他國家內,就第二款所述事項,應給以他經常居住國家的國民所享有的待遇。
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無國籍人,就從事工作以換取工資的權利方面,應給以儘可能優惠的待遇,無論如何,此項待遇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在使一切無國籍人以工資受償僱傭的權利相同於本國國民的此項權利方面,特別是對根據勞力招募計畫或移民計畫而進入其領土的無國籍人,締約各國應給以同情的考慮。
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就其自己經營農業、工業、手工業、商業以及設立工商業公司方面,應給以儘可能優惠的待遇。各國對合法居留於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凡持有該國主管當局所承認的文憑並願意從事自由職業者。各國應給予無國籍人凡本國國民在初等教育方面所享有的同樣待遇。各國就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特別是就獲得研究學術的機會,承認外國學校的證書、文憑和學位、減免學費、以及發給獎學金方面,應對無國籍人給以儘可能優惠的待遇。

權利與義務

每一無國籍人對其所在國負有責任,此項責任特別要求他遵守該國的法律和規章以及為維持公共秩序而採取的措施。各國應對無國籍人不分種族、宗教、或原籍,適用本公約的規定。各國對在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關於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以及對其子女施加宗教教育的自由方面,應至少給予其本國國民所獲得的待遇。關於對一外國國民的人身、財產、或利益所得採取的特殊措施,締約各國不得僅僅因無國籍人過去曾屬有關外國國籍而對其適用此項措施。任何規定並不妨礙一締約國在戰時或其他嚴重和特殊情況下對個別的人在該締約國斷定該人確為無國籍人以前,並且認為有必要為了國家安全的利益應對該人繼續採取措施時,對他臨時採取該國所認為對其國家安全是迫切需要的措施。

法律關係

義務

無國籍人對所居住的國家負責,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待遇

凡是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給予無國籍人以一般外國人所獲的待遇對待。各國的國籍法有不同的對無國籍人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一般不低於所在國對於外國人的規定。以下是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所必須給出的待遇:
公共救濟:在公共救濟和援助方面,給予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身份證件:無國籍人所在國家,對在其領土內不持有旅行證件的任何無國籍人,發放身份證件。
財政徵收:不得對無國籍人,徵收額外或高於其本國國民的任何捐稅或費用。
入籍:應便利無國籍人入籍或同化。

權利

不受歧視:不因為種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國的歧視。
向法院申訴的權利,無國籍人有權向所在國法院提出申訴。
行動的自由,凡是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都應給予無國籍人,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國家自由行動的權利。

行政措施

如果無國籍人行使一項權利時正常地需要一個對他不能援助的外國當局的協助,則無國籍人居住地的締約國應安排由該國自己當局給予此項協助。應將正常地應由該國的本國當局或通過其本國當局給予外國人的檔案或證明書給予無國籍人,或者使這種檔案或證明書在其監督下給予無國籍人。如此發給的檔案或證明書應代替由該國人的本國當局或通過其本國當局發給外國人的正式檔案,並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給予證明的效力。
除對貧苦的人可能給予特殊的待遇外,應相當於為類似服務向本國國民徵收的費用。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的無國籍人,應給予選擇其居住地和在其領土內自由行動的權利,但應受對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適用的規章的限制。各國對在其領土內不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任何無國籍人,應發給身分證件。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無國籍人,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重大原因應另作考慮外,應發給旅行證件,以憑在其領土以外旅行。公約附屬檔案的規定應適用於上述證件。締約各國可以發給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其他無國籍人上述旅行證件,締約各國特別對於在其領土內而不能向其合法居住地國家取得旅行證件的無國籍人發給上述旅行證件一事,應給予同情的考慮。
由於20世紀前50年,國家主權不穩定,產生了很多無國籍人。因此聯合國於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為了保護人們成為或繼續保持無國籍人狀態。1961年8月30日,聯合國為了減少因為兩次世界大戰而成為無國籍人,制定了《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第一條

無國籍狀態公約定義的無國籍人,在其領土內出生且非經授予國籍即無國籍者,應授予該國國籍。

第三條

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凡在船舶上出生者,應視為在船舶所懸國旗之國家領土內出生;在飛機上出生者,應視為在航空機之登記國領土內出生;對於棄兒,如無反證,應視為具有該國國籍之父母在該國領土內所生。

第一條第四款

締約國對非在締約國領土內出生且非經授與國籍即無國籍之人,如在該人出生時其父或母系屬該國國籍者,應授與該國國籍。如其父母在該人出生時非具有同一國籍,該人究應從其父之國籍抑從其母之國籍之問題,依締約國國內法定之。 依據法律於出生時授與之,或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依國內法規定之方式向主管當局提出申請時授與之。

第一條第五款

凡是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的締約國,授與該國國籍時的規定必須受下列一個或一個以上條件之限制:
申請人必須在締約國所定某一年齡前提出,此項年齡不得小於二十三歲;
申請人是經常居住於締約國領土內,並且已滿該國所定期間者。
申請人是未經判定有妨害國家安全;
申請人是無國籍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