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瀏陽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地點:瀏陽市
  • 性質: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地區,內容,

地區

瀏陽市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湖南省雷電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等。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氣象局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市防雷減災工作。市住建、公安、安監、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氣象局應當做好本市防雷減災工作規劃,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市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六條市氣象局應當加強防雷減災的宣傳和科普工作的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廣泛深入到所轄機關單位、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社區和農村開展防雷宣傳,提高全體市民防雷安全意識。
第七條下列建(構)築、場所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安裝防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存儲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除第(一)(二)項以外的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第八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第九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新、擴、改建建設工程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設計應按有關規定報送市氣象局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市氣象局應出具核准檔案;不合格的,市氣象局提出修改要求。申請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設單位應向市氣象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三)總規劃平面圖;
(四)防雷裝置施工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五)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六)經氣象部門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二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新、擴、改建建設工程和其他設施防雷裝置完工後,應及時報請市氣象局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書,並抄送市住建局、市安監局等有關部門;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後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防雷裝置合格證書的建設工程和其他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申請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向市氣象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四)施工單位的資質證和施工人員的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氣象部門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市氣象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市氣象局,由市氣象局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和省氣象學會頒發的個人資格證書。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檢測工作。
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准的資質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第十七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市氣象局報告,協助市氣象局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積極做好技術整改工作,避免重大雷擊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市氣象局應當組織對本市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搞好服務,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十九條市安監局要將煙花爆竹企業防雷裝置的安裝和檢測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檢查和日常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氣象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檔案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四)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五)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市氣象局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六)防雷裝置未經市氣象局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檔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八)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九)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十)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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