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經2011年9月22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0月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經營資質管理、經營服務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1條,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瀋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瀋陽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瀋陽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4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1年9月22日
  • 發布時間:2011年10月9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2月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通知,內容,

通知

第28號
《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瀋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質監、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依法成立的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根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職業規範,教育和督促協會成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職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服務質量,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按照協會章程為協會成員提供相關服務,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協會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協助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有關事項。
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公平競爭、穩步發展的原則;鼓勵客運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推廣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環保、節能車型。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客運出租汽車實行總量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市場供求狀況和城鄉交通狀況制定客運出租汽車運力指標投放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縣(市)及瀋北新區、蘇家屯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市場需求,提出本轄區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七條 新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競爭的原則,採用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方式確定。新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經營期滿後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新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轉讓、抵押。在經營期限內,經營者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經營權。
有償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的,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個以上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及相應車輛;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三)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
(四)有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使用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和計算機管理系統;
(六)其他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申請人憑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後,方可經營。
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及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在3個月內持購車證明、經營權證等相關手續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核發《道路運輸證》和《準運證》。
第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二)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2年以上駕齡;
(四)經客運服務職業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五)其他規定的條件。
被取消客運服務資格的駕駛員,自取消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
第十三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從業登記,領取準駕證,駕駛指定車輛,並按照規定參加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組織的崗位培訓。
第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
(二)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車體顏色、車身裝飾;
(三)按照規定安裝頂燈、計價器、空車待租標誌、座墊套等營運設施;
(四)按照規定安裝客運出租汽車防偽標識;
(五)按照規定放置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
(六)在車內規定位置張貼車輛收費標準;
(七)按照規定安裝車輛衛星定位及有關通訊調度設備;
(八)其他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營運期限不得超過6年。退出營運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在3日內清除車身營運裝飾、拆除營運設施,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繳回相關營運證件。
禁止在非客運出租汽車上設定客運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等營運設施及有關標識。
第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期內更新車輛的,應當持原車輛退出營運市場證明、新車輛購置證明、經營權證等材料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車輛營運手續。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個體經營實行委託管理制度。
客運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實施委託管理,並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備案。
出租汽車個體經營實施委託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建立健全營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培訓教育制度、投訴處理制度等;
(三)以承包、經營權租賃、委託管理等方式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簽訂契約,明確承包費、租賃費和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標準及明細;
(四)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車輛,保證車輛技術狀況和設施完好;
(五)按照規定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計價器;
(六)加強駕駛員的日常管理,與駕駛員簽訂服務質量保證協定,明確服務標準,並定期對駕駛員進行相關法律、安全營運、規範服務培訓;
(七)合理安排駕駛員交接班時間,避開早、晚客流高峰,保障運力供給;
(八)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
(九)在客運出租汽車車輛上設定廣告的,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外,廣告的內容、位置、面積等還應當符合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行業服務規範,保持車容衛生整潔、儀表整潔、規範著裝、文明服務;
(二)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和準駕證;
(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線行駛;
(四)不得拒載乘客或者並客以及無正當理由中途將乘客移交他人運送;
(五)不得在禁止停車路段停車待租或者載客;
(六)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空車待租標誌等服務設施,按照乘客意願使用空調、音響等;
(七)在飛機場、車站等營業站營運時,應當在指定區域按序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離開車輛招攬乘客;
(八)不得利用車載對講設施傳播、接聽與營運無關的信息;
(九)載客營運中,不得有吸菸、吃零食等行為;
(十)按照規定標準收費,並出具車費票據;
(十一)運送乘客夜間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區,應當到公安機關設定的城際警務工作站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機構辦理安全登記手續;
(十二)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制定的各項服務管理規範。
第二十條 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服務:
(一)與駕駛員進行議價、不按照規定支付費用的;
(二)要求駕駛員違反規定行車、停車的;
(三)不告知目的地、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區時不配合駕駛員辦理安全登記手續的;
(四)攜帶違禁、污損車輛物品或者攜帶妨礙駕駛員行車安全的寵物、物品乘車的;
(五)精神病患者無人監護,酗酒者喪失自控能力無人陪同的;
(六)乘客吸菸,經勸阻無效的。
第二十一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車費:
(一)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不使用的;
(二)在基價里程內因車輛故障,無法完成約定服務的;
(三)駕駛員未按照規定給付車費票據的;
(四)未經乘客允許載入他人的;
(五)在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營運服務的;
(六)駕駛員吸菸,經乘客勸阻無效的。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價格應當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運送乘客經過依法收費的設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費用由乘客承擔。
第二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核定的區域內經營,不得在核定營運區域以外從事承接乘客等營運活動。
第二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飛機場、車站等客流集散地點,合理設定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兩旁及其周邊劃出一定區域,供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臨時停車休息、用餐;具備條件的,可以建立固定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對車輛進行營運審驗。
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為經營者是否繼續經營、車輛更新、新增運力的重要依據。
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駕駛員,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情節嚴重的,取消駕駛員從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乘客、駕駛員投訴。
對客運出租汽車服務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車費票據、車輛牌號等證據。投訴人應當配合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調查;拒絕配合的,視為自願撤回投訴。
第二十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答覆投訴人;應當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受理乘客投訴後,認為需要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或者駕駛員當面接受調查的,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在規定期限內連同車輛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
第二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一年內被有責投訴達3次以上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暫停其從業資格,要求其重新參加培訓;考試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一年內2次以上被暫停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每台車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駕駛員進行相關法律、安全運營、規範服務培訓的;
(二)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無從業資格人員駕駛經營的;
(三)所屬車輛被投訴後,對投訴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時限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的;
(四)1個月內,所屬車輛違反本辦法受到處罰的人次累計達到企業車輛總數3%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在非客運出租汽車設定營運標誌或者設施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核定營運區域以外從事營運活動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無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營運的;
(二)拒載乘客或者並客的;
(三)載客故意繞道行駛或者索取高價的;
(四)無正當理由中途將乘客移交他人運送的。
違反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弔扣駕駛員從業資格證1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取消駕駛員從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或者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審驗車輛或者車輛審驗不合格繼續營運的;
(二)未按照規定噴塗車身裝飾或者擅自改變車身顏色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繳回客運出租汽車防偽標識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客運出租汽車頂燈或者空車待租標誌等營運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車內規定位置張貼收費標準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客運出租汽車上設定宣傳品或者廣告的;
(四)未按照規定攜帶營運證件、從業資格證或者未按照規定擺放駕駛員準駕證件的;
(五)所駕車輛與從業登記不符營運的;
(六)在機場、車站等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專用候客區內,不服從指揮、不在指定區域上下客、不按序排隊承運乘客或者離開車輛招攬乘客的;
(七)未按照規定給付專用票據或者無專用票據繼續營運的;
(八)未按照規定參加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
(九)利用車載對講設施傳播、接聽與營運無關信息的;
(十)營運服務不符合行業規範服務標準的。
第三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期間侮辱、毆打乘客或者管理人員,或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弔扣駕駛員從業資格證1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取消駕駛員從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能當場處理的行為,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暫扣有關營運證件,簽發待理證作為其繼續營運的憑證。對拒不接受檢查的,可以暫扣車輛,並向當事人出具暫扣憑證,告知執法依據、理由和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逾期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依法暫扣的車輛。車輛暫扣時間不超過7日的,免收保管費;超過7日的,當事人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保管費用。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拍賣暫扣車輛,拍賣價款扣除拍賣費用、暫扣期間保管費用、抵扣罰款、滯納金後,餘款退還當事人。
第三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管理。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拒載,是指下列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遇乘客招手,停車後不載客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在客運集散點或者道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三)未按照預約租車要求,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待客的;
(四)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2000〕第4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