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為了有效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規範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 所屬地區瀋陽市
  • 時間:2014年4月17日
  • 內容: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基本信息,辦法,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瀋陽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業經2014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2014年4月17日

辦法

瀋陽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規範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醫療救助、教育資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的調查、核對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統稱為核對對象。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具體負責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核對對象經濟狀況初審和覆核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村)委員會協助做好經濟狀況核對、覆核工作。
第四條 財政、房產、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工商、住房公積金、稅務、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核對的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財產包括實物財產、貨幣財產等。
第七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如實為核對機構提供以下相關信息:
(一)婚姻、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待撫恤情況;
(二)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領取社會保險金等情況;
(三)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等情況;
(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情況;
(五)個人、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情況;
(六)房地產登記、房產交易、已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及享受保障性住房情況;
(七)戶籍確認、機動車登記及出入境情況;
(八)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八條 政府相關部門受理本市居民或者家庭提出社會救助項目申請後,需要掌握申請人經濟狀況作為審批參考依據時,經申請人同意並且書面授權後,可以委託核對機構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範和責任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及時、準確、公正。核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統一的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十條 核對機構可以通過調取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機構信息開展核對工作,也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核對工作。
核對機構進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調取等核對工作時,應當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員,並且出示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核對機構按照以下途徑開展核對工作:
(一)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等情況得出;
(二)經營性淨收入可以通過調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生產經營情況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等情況得出;
(三)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紅利、出租房屋收入等情況得出;
(四)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福利收入的領取等情況得出;
(五)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車輛、貴重物品、藝術品等有價值實物擁有情況得出;
(六)貨幣財產可以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得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十二條 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應當根據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依法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相關的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等信息。
第十三條 核對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的核查工作,如實提供個人、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
第十四條 核對對象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狀況明顯不符的,或者對其經濟狀況有明顯影響的,核對機構可以對相應支出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核對對象的工作單位及其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協助核對機構開展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核對機構對通過規定途徑獲得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後,應當出具經濟狀況核對報告,並且報送政府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核對機構的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向核對對象告知核對報告的內容。核對對象對核對報告無異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將核對報告作為審批依據之一;核對對象對核對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出具覆核報告,將覆核報告告知核對對象,同時抄送核對機構。經區、縣(市)民政部門覆核後的覆核報告為核對對象經濟狀況核對的最終報告。
第十八條 核對機構、政府相關部門等所有接觸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的工作人員,對在核對工作中獲得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不得將信息用於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用途。
第十九條 實施除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醫療救助、教育資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他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時,需要委託核對機構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核對機構、政府相關部門等所有接觸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的工作人員,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對對象信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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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真正惠及低收入家庭,今後,瀋陽市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臨時生活救助、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醫療救助、教育資助、保障性住房等社會救助,必須書面授權同意專門機構核查自己的家庭經濟狀況。
4月10日,《瀋陽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已經獲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近期即將付諸實施。
核對內容為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財產包括實物財產、貨幣財產等。
《辦法》規定,核對機構、政府相關部門等所有接觸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核對信息要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不得將信息用於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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