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和市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促進我市環境空氣品質逐年改善,根據《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縣(區)環境空氣品質同比變化情況用於生態補償的資金,實行市、縣(區)分級籌集。
第三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縣(區)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濃度現狀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
PM2.5、PM10、SO2、NO2四項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60%、20%、10%、10%。
第四條 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考核數據採用濱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的各縣(區)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濱州市環境保護局官方網站發布。
第五條 市對各縣(區)環境空氣品質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下達補償資金額度。
第六條 有關縣(區)向市級補償的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規模,用於補償空氣品質改善和優良的縣(區)。
第七條 市環保局、財政局按如下公式對各縣(區)環境空氣品質考核並計算補償資金:
環境空氣品質改善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10%。
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考核得分=(全市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60%+(全市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20%+(全市同季度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0%+(全市同季度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10%。
綜合考核得分=環境空氣品質改善考核得分×70%+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考核得分×30%。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係數為5萬元/分。
某縣(區)補償資金額度=綜合考核得分×生態補償資金係數。
第八條 各縣(區)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於行政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第九條 各縣(區)應當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資金使用方案報市環保局、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環保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縣(區),按照有關規定收回資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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