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貧稅

濟貧稅

濟貧稅是英國圈地運動後為救濟貧民而徵收的稅。15世紀末16世紀初,英國貴族以暴力和欺詐手段開始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大批失去土地的農民被迫到處流浪,甚至發生騷亂。封建王朝除頒布“血腥立法”強迫農民接受資本主義勞動紀律和剝削外,還採取一些救濟措施。1536年的法令讓教區承擔救助貧民的義務。1572年開徵濟貧稅,命令保全審判官任命負責救濟事宜的管理人和監督員。 1723年為減輕教區救濟金負擔,令各地設立習藝所,凡不願進習藝所的貧民,不準給予救濟。1782年通過的 《吉爾伯特法》準許教區不強迫健壯的貧民進習藝所而給予救濟,濟貧稅管理人應為貧民在農場找工作,並可從濟貧稅中提供補貼給工資不夠維持生計者。濟貧稅額迅速增加。1834年的《新濟貧法》取消了對無業貧民的一切金錢和實物救濟,強將他們收容到習藝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貧稅
  • 屬性:國家稅收名目
  • 對象:消費者
  • 釋義:兼具以上各種稅課性質的一種稅收
基本介紹,主要弊端,

基本介紹

濟貧稅是兼具以上各種稅課性質的一種稅收,它根據不同情況而落在衣產品和製造品的消費者身上、落在資本利潤上和落在地租上。這種稅落在農場主的利潤之上的分量特別重。因此可以認為它會影響農產品的價格。它將根據其對工業和農業的利潤同樣發生影響的程度而成為普遍的資本利潤稅,這樣就不會引起農產品和製造品的任何價格變動。它也將隨著農場主不能用提高衣產品價格的方法來補償特別對他有影響的那一部分稅款的程度而成為地租稅,由地主支付。所以,要知道濟貧稅在特定時期內的作用如何,就要確定它在該時期中對於農場主的利潤和製造業者的利潤的影響是否均等,同時還要確定當時的情況是否能使農場主有提高農產品價格的能力。
濟貧稅言明是按地租多寡對農場主征課的稅,因此支付極少地租或全然不支付地租的農場主也只支付極少的濟貧稅或全然不支付。果真如此,農業階級所支付的濟貧稅就會全部落在地主身上,而不能轉嫁到衣產品消費者身上。但我相信真實的情況並不如此,濟貧稅並不是按農場主實際付給地主的地租征課,而是按其土地的年價值征課,不問這種年價值是由地主的資本賦與的,還是由租地人的資本賦與的。
如果有兩個農場主在同一教區內租了兩塊質量不同的土地,一個租的是最豐饒的土地五十英畝,每年付地租一百鎊;另一個租的則是最貧瘠的土地一千英畝,每年也付地租一百鎊;那么如果兩人都沒有設法改良土地,其所付的濟貧稅就會相等。但如果貧瘠土地的農場主由於其租期很長,因而不惜巨資施肥、排水、築籬以提高其土地的生產力,那么他所支付的濟貧稅就不和實際付給地主的地租成比例,而會和土地的實際年價值成比例。濟貧稅可以等於或多於地租,但不論怎樣其中都不會有任何部分由地主負擔。租地人事前一定已經作了籌劃;如果產品的價格不足以補償他的一切費用和追加的濟貧稅負擔,他就不會著手去改良。所以在這種情形下,這種稅顯然要由消費者支付;因為如果沒有濟貧稅,這種改良也會進行,而且在穀物價格較低時也能為所用的資本取得普通一般的利潤率。
如果地主自己進行這類改良,從而使地租從一百鎊增加到五百鎊,那也不會對這一問題有任何影響,濟貧稅同樣要由消費者負擔;因為地主是否會把巨額資金投在土地上,要取決於他所能獲得的作為這筆資金的報酬的地租(或所謂的地租)的多寡;而這又要取決於穀物或其他衣產品的價格是否高到不僅足以補償這種追加的地租,並且足以補償土地所需繳納的經貧稅。如果一切工業資本同時都要按照與農場主或地主改良土地所用的資本相同的比例繳納濟貧稅,那么濟貧稅便是一切生產者的資本稅,而不再是只課加在農場主或地主的資本的利潤上的特種稅。因此濟貧稅也就不再能轉嫁到農產品消費者或地主身上。農場主的利潤將和製造業者的利潤同樣地感受到濟貧稅的影響;前者和後者一樣,都不能拿它作為增加商品價格的理由。使資本不能用於某一行業的,不是利潤的絕對跌落,而是利潤的相對跌落:使資本從一種行業轉移到另一種行業中去的是利潤的差額。

主要弊端

但必須承認,在濟貧稅的現狀下,落在農場主身上的數額比落在製造業者身上的數額要大得多,這是與雙方各自的利潤成比例的。對農場主是按照他所獲得的實際產量計征的,對製造業者則只按生產所需的廠房建築的價值計征,完全不問他所使用機器、勞動或資本的價值。因此,農場主就能夠按照這種全部差額提高其產品的價格。因為稅課負擔既然是不平均的,而且是特別落在他的利潤之上,如果衣產品價格不提高,他投資在土地上的動機就沒有投資其他行業的動機那樣大。反之,如果製造業者所負擔的稅比農場主重,他就能夠按照這種差額提高其製造品的價格,理由和農場主在類似情況下能夠提高衣產品價格相同。因此,在發展農業的社會中,當土地方面所負擔的濟貧稅特別重時,其中一部分就要由資本家以減少資本利潤的方式支付,另一部分則由農產品消費者在農產品價格的上漲中支付。在這種情況下,這種稅對於地主有時不僅無害而且甚至是有利的;因為如果耕種最劣等土地的人所忖的稅款與所獲產量的比例高於較肥沃土地的農場主所付稅款的話,那么穀物價格的上漲將擴展到全部穀物上,它將不僅限於補償後者所納的稅款。這種利益在租期未滿以前是由農場主保有的,從後就會移歸地主。濟貧稅在一個進步社會中的影響就是這樣。但在停滯或退步的國家裡,由於資本不能從土地上撤出,加征濟貧稅時,落在農業方面的那一部分在租期未滿以前要由農場主支付,而在租約期滿之後則幾乎全部要由地主負擔。在原先訂立的租期內花費資本改良土地的農場主,只要土地仍然在他手中,就會按土地由於改良而取得的新價值被征課這種新稅;即使他的利潤因此降到一般利潤率以下,他在租期內也必須支付這一稅額,因為他所花費的資本可能已經完全結合在土地上,以致無法撤出了。
誠然,如果他或地主(假設資本是由地主投出的)能夠把這種資本從土地上撤出,並因此而減少土地的常年價值,那么濟貧稅就會成比例地降低,並且因為產品會同時減少,所從價格就會上漲。這樣,他就會把稅課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並由此得到補償,其中沒有任何部分會落在地租上面。但這是不可能的,至少就資本的一部分來說是不可能的;所以就這一部分資本而言,濟貧稅在租期之內要由農場主負擔,而在租約期滿之後要由地主負擔。如果這種追加的稅課落到製造業者身上的特別重(實際並不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它就會附加在製造品的價格上;因為他們的資本既然容易轉移到農業中去,他們的利潤就沒有理由要低落到一般利潤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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