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長途汽車總站地區管理規定

《濟南市長途汽車總站地區管理規定》在2000.11.1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長途汽車總站地區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11.15
  • 實施時間:2000.11.15
第一條 為加強長途汽車總站地區的綜合管理,維護公共秩序,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長途汽車總站地區(以下簡稱總站地區)是指東起濟濼路西側人行道,西至西工商河東路,南至製革街,北至汽總東路範圍內的公共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總站地區的管理,總站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長途汽車總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總站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工作和有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總站地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總站地區內的各種車輛,應當服從綜合管理辦公室的統一管理,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在劃定的區域內停放整齊,禁止亂停亂放。
第六條 在總站地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經營,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不得出售假冒偽劣、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等商品,不得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欺騙消費者。
在總站地區內從事室外經營活動的,必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同意,並按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後,方可從事經營。
第七條 總站地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市容市貌,保護園林綠地,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構築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損毀公共設施;
(二)在建、構築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衣物;
(三)挖坑取土,傾倒垃圾;
(四)隨地吐痰、便溺、焚燒樹葉和垃圾,亂扔廢棄物;
(五)砍伐樹木、攀折花木、採摘花果種子、踩踏觀賞性草坪;
(六)擅自設定或者張貼廣告、標語、招牌;
(七)影響市容,破壞環境衛生、綠化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總站地區內設定的廣告、標語牌、招牌等設施,應當整潔、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有礙觀瞻的,應當及時修飾更換。
第九條 總站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下列行為:
(一)買賣、傳播淫穢書刊、圖片、音像製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酗酒、賭博、打架鬥毆、進行色情服務和傳播封建迷信活動;
(三)強行拉客、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敲詐旅客;
(四)從事非法中介活動;
(五)從事賣藝乞討;
(六)影響社會治安、社會秩序的其他行為。
對影響社會秩序的瘋痴、呆傻等流浪人員由公安、民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並受城建、環境衛生、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實施處罰。對於委託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移送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綜合管理辦公室以委託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總站地區執法人員應當加強日常巡視和檢查,秉公執法,文明管理。對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