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辦法

《濟南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在1999.02.2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2.20
  • 實施時間:1999.02.20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第三章 投資項目預算(概算)執行審計,第四章 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單位真實、合法、有效地運用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城市公共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審計局是本市投資項目審計的行政主管機關,按照投資項目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和投資額度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市審計機關編制的審計項目計畫和本級政府批准的投資項目實施審計。
計畫、經濟、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與投資項目有關的經濟活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
第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內部的審計機構和受建設單位委託的社會審計組織可以對未納入審計機關當年審計項目計畫內的投資項目進行審計,並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手續前,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申請並報送下列資料:
(一)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年度計畫、工程概算、施工圖、工程中標書等檔案;
(二)項目資金來源及前期財務支出等有關財務資料;
(三)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接到審計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出具審計意見書。未經開工前審計或者審計機關出具不同意開工審計意見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三章 投資項目預算(概算)執行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調整概算的以下內容進行審計: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的編制辦法、定額和標準,編制與修正概算的情況以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手續;
(二)設計內容的變更和相應的審批手續;
(三)影響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之間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的變更。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審計內容是:
(一)建設資金的投入和使用;
(二)建設資金和生產資金、生產費用與建設成本、同一項目法人的不同投資項目之間成本的區別核算;
(三)工程價款的結算和財務報表;
(四)待攤投資;
(五)建設成本的歸集和單位工程成本的計算;
(六)投資項目的往來款項;
(七)投資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核算;
(八)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投資項目設備和材料等物資的採購、驗收、保管、使用和維護以及建設物資和同期生產耗用物資的區別核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有關單位的以下內容進行審計:
(一)建設單位計提繳納稅費、執行有關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設定;
(二)設計單位初步設計的規模、標準以及設計費用的收取;
(三)施工單位工程價款的結算和各種稅費的繳納;
(四)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費用的收取。

第四章 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投資項目的批准、設計、歷次調整概算、批覆等檔案;
(二)竣工驗收報告;
(三)投資項目承建契約或者協定書、施工設計圖紙、竣工圖紙會審記錄、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和隱蔽工程驗收單等結算資料;
(四)建設單位自行採購設備和主要材料契約、清單以及出入庫驗收資料和重大設計變更資料;
(五)工程進度報表、財務報表和工程竣工決算書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六)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以及竣工決算說明書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的投資和概算執行結果的以下內容進行審計:
(一)項目開工前資金來源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
(二)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以及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不能到位資金的數額、原因及其影響;
(四)概算調整原則和各種調整係數的執行,設計變更增加費用,總投資核實;
(五)項目超概算金額的核實。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投資項目的建築、安裝工程結算,設備購置費用、待攤費用、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以及其他投資列支,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的審計內容是:
(一)交付的固定資產及其驗收手續;
(二)流動資產和鋪底流動資金的移交;
(三)交付的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的以下內容進行審計:
(一)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所需投資和工程內容;
(二)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
(三)包乾指標完成情況和投資包乾結餘以及分配;
(四)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
(五)庫存物資實存量;
(六)往來款項和債權債務的清理。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投資效益評審的內容是:
(一)建設工期對投資效益的影響;
(二)工程造價分析;
(三)投資回收期(靜態、動態)、財務淨現值和內部收益率等技術經濟指標的測算;
(四)貸款償還能力分析、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評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應當進行開工前審計而未進行開工前審計,或者審計機關出具不同意開工審計意見書,建設單位擅自開工的,由審計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總投資額1%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計畫外工程和超規模、超標準的工程,由審計機關對建設單位處以超出規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額10-50%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已辦理結算的建設項目,對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取的國家資金由審計機關予以收繳,可以並處多收取費用金額5-10%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違反規定,以契約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增加概算投資,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的;
(二)設計單位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或者違反契約規定進行設計,增加概算投資多收取設計費的;
(三)施工單位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依法責令改正:
(一)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節餘資金,隱瞞、截留基本建設收入的;
(二)改變技術改造項目內容搞基本建設,在技術改造項目中將建設成本擠列生產成本的;
(三)未經竣工決算審計就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檢查,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審計機關認為涉及有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落實,並將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以上,且高於10萬元的罰款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審計單位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履行審計決定的,由作出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施行過程中的問題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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