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成長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一批成長性好、自主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成長型企業,推動全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科學發展,現就鼓勵和促進成長型企業加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培育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實施自主創新和工業強市戰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我市產業優勢,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完善促進成長型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加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企業創業提升和規模發展,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培育目標。經過3年努力,重點培育和發展一批成長性好、競爭力強、技術優勢明顯,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成長型企業,進一步夯實我市經濟發展基礎,加快提升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增強省會經濟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到2012年,成長型企業培育工作的具體目標是:1.培育一批銷售收入、增加值、利稅年均增長均超過20%的規模以上企業,使其成為支撐全市中小企業發展的骨幹力量。2.培育一批銷售收入、增加值、利稅年均增長均超過30%的年銷售收入200萬元以上的規模以下企業,使其成為帶動全市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力量。3.與“小企業培育計畫”相結合,培育一批銷售收入、增加值、利稅年均增長均在35%左右的年銷售收入200萬元以下的微小企業,使其成為促進全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新生力量。4.培育50家以上企業成為市級創新型企業,其中10家成為省級創新型企業;培育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60家,市級以上研發機構40家;專利擁有量達到1000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00項以上;培育市級以上知名品牌40個。5.認定為成長型企業的生產性企業均建有質量、環境等管理體系,並取得相關認證。6.培育上市企業10—15家,進入上市輔導程式的達到30家以上。
二、規範成長型企業的認定及管理
   成長型企業應在本市轄區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和一般納稅人資格。行業類別以新材料、新能源、電子信息、先進制造、生物製藥等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產品創新能力強,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市產業發展導向要求。成長型企業的認定管理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並制定相關辦法。對成長型企業的支持培育以3年為1個周期,並實施動態管理。每年初,對列入培育名單企業的成長狀況進行考核,對不符合成長型企業認定條件,或者企業發生環境、質量等違法行為,出現安全生產等事故的,從成長型企業名單中調出。同時,對新出現的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每年初按程式進行增補。
三、完善促進成長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對成長型企業的政策扶持。
1.設立市成長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該資金重點支持成長型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提升產業規模,為大企業集團協作配套,及服務於成長型企業的公共服務平台和專業化服務體系建設。成長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委制定具體管理使用辦法。各縣(市)區、高新區也要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成長型企業發展。2.加大項目扶持力度。對成長型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企業自有資金投資占項目總投資額比例不低於50%)投入高技術、高成長投資和研發項目的,其貸款在兩年內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給予30%-50%的貼息補助,最高每年不超過100萬;對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企業自有資金投資占項目總投資額比例低於50%)投入的,兩年內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給予20%-40%的貼息補助,最高每年不超過50萬元。以上所需資金從市成長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3.享受相關政策優惠。符合條件的成長型企業,可同時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濟政發〔2008〕43號)享受相關政策優惠。市套用技術研發經費不低於50%的部分,用於支持成長型企業進行自主創新和新產品研發。對經認定的成長型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同等條件下,政府可優先採購。4.擇優給予資金獎勵。通過對主要經濟指標、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創新能力等方面的綜合考評,每年擇優評選30家最具成長性企業,並分別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二)加大對成長型企業的融資支持。
1.最佳化融資環境。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宜成長型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將成長型企業優先列入銀企對接合作支持企業名單,優先保證貸款需求。將駐濟商業銀行支持成長型企業發展情況,作為對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獎勵的重要依據。同時,大力推進企業信用建設,強化企業信用意識,通過提高信用水平增加融資能力。2.鼓勵擔保服務。建立和完善擔保行業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對因向市認定的成長型企業提供擔保出現代償損失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積極協調有關單位,為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質押、抵押登記服務。探索創新擔保模式,逐步建立形式多樣的新型擔保機制。擔保機構支持成長型企業發展情況,作為對擔保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獎勵的重要依據。3.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支持成長型企業實行股權融資、股權抵押,發行企業債券和集合債券,開展融資租賃,並優先推進企業上市融資。
(三)保障成長型企業要素資源配置。
1.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每年在市新增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用地計畫,滿足成長型企業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要。2.環境容量配置優先支持成長型企業項目建設,環保補助資金優先支持成長型企業進行污染治理。3.保障煤電油運需要。成長型企業均列入能源和運輸重點保障單位,在煤炭保障、電力調度、油品調用、運輸計畫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
(四)加強成長型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1.設立成長型企業服務熱線。依託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及時解答成長型企業在政策扶持、財務金融、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問題。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政策服務視窗,通過集中服務的形式,方便企業了解政策、享受政策。2.加強中介機構服務體系建設。引導社會中介機構建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免費為中小企業特別是成長型企業提供服務;依託中介機構的人力、智力、創新力等各種資源,組織各類為企業免費服務的專題座談會、專業培訓等,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同時,依託成長型企業服務熱線和服務視窗,搭建中介機構服務網路,方便企業通過網路尋找中介機構,加強企業與中介機構的溝通合作。3.加強公共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圍繞各類園區、孵化器發展,著力建設一批為中小企業特別是成長型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的創新平台,重點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的開發、中試、推廣和示範,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和示範,以及新產品檢測和技術諮詢等活動。4.加大專利信息服務力度。由市知識產權局為成長型企業免費安裝專利專題資料庫,並無償提供數據維護、分析軟體和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專利信息利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5.加快建設成長型企業交流平台。市經委要抓緊開發建立成長型企業信息庫、項目庫等,最佳化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外部條件;同時,充分利用科技項目轉化平台和專利資料庫,為成長型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提供無償服務。
(五)加強成長型企業人才培訓。充分利用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農業部鄉鎮企業“藍色證書培訓工程”和國家、省、市有關創業扶持政策,有計畫地為成長型企業提供專業免費培訓,提高中小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市相關部門依託大專院校負責成長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縣(市)區負責中層以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四、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成立成長型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促進成長型企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為副組長,市發改委、經委、科技局、財政局、統計局、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外經貿局、監察局、工商局、質監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濟南高新區管委會、人行濟南分行營管部等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名單附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委。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協調機構,積極開展工作。
(二)明確部門責任。市經委為成長型企業培育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成長型企業培育工作的日常管理、調度、協調工作,指導成長型企業服務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服務。市科技局負責規模以下企業工作進展情況調度和日常管理;落實鼓勵自主創新政策,組織申報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會同市經委組織產學研對接活動;會同市經委調整成長型企業名單。市財政局負責財政扶持資金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使用支持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各項專項資金。市國稅局、地稅局抓好有關稅收扶持政策的落實。市外經貿局負責組織成長型企業參加有關國際展會和招商活動,協助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市統計局負責建立成長型企業統計考核制度,會同市經委考核評價企業發展狀況。市金融辦負責推進成長型企業上市工作,組織開展銀企對接活動。人行濟南分行營管部負責指導各商業銀行開發金融產品,開展籌資融資。市監察局負責做好涉企檢查、收費等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委、工商局、質監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各項扶持成長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最佳化發展環境。要嚴格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積極創造條件,加大成長型企業扶持力度。要依法保護成長型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要改進企業監管方式,運用告知承諾、過程監督等創新方式推進文明執法。對企業首次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理,以教育和限期整改為主。由市監察部門牽頭,加強監督檢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亂收費、變相收費或亂攤派。涉及成長型企業的各種收費項目和各類檢查,除國家、省安排的專項檢查外,應向市成長型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計畫,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各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成長型企業及其名牌產品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了解、關心、支持成長型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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