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等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等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2.03.29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等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3.29
  • 實施時間:2002.03.29
經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要求,現對《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關於對《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市政府71號令,1994年發布)的修改第八條修改為“外地施工企業進入本市承包園林綠化工程,必須持有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臨時營業執照”。
二、關於對《濟南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法》(市政府82號令,1994年發布)的修改
1.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在本市從事室內裝飾的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辦理《室內裝飾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或《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核發《營業執照》”。
2.刪去原第十一條,原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以下條款順延。
3.原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未取得《室內裝飾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或《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塗改、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本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的”;本條原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以下項順延。
三、關於對《濟南市建築業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市政府120號令,1997年發布)的修改
1.第十三條修改為“外地建築業企業進濟承攬工程項目,須持《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到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併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2.第十五條修改為“外地建築業企業終止在濟施工的,應到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備案。連續六個月未在本市施工的,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註銷其備案,並將註銷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3.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或縣(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可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承攬工程項目的;
(二)需要變更登記而未重新辦理資質等級變更手續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藉資質證書的;
(四)越級、超範圍施工、經營的或承攬違章建設項目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轉包工程項目的。
依照本規定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臨時營業執照”。
4.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備案的,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以下條款順延。
四、關於對《濟南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市政府129號令,1998年發布)的修改
1.第七條修改為“成立監理單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按規定程式取得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並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2.第八條修改為“外地監理單位來本市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未取得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監理業務的,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本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未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從事監理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
五、關於對《濟南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140號令,1998年發布)的修改
1.第十二條修改為“本市建築勞保費用撥付實行等級管理制度。建築企業的建築勞保費用撥付等級按照企業成立的時間劃分為一至四級”。
2.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築勞保費用的撥付根據‘以收定支、以項定量、略有積累、平衡調劑、抵禦風險’的原則,對不同撥付等級的建築企業,分別撥付其所建工程實際取費額的80%、60%、50%、40%"。
3.第十四條修改為“建築勞保費用按規定撥付後,視全市建築勞保費用年度收支平衡情況,對出現收支缺口的建築企業,適當給予補貼”。
六、關於對《濟南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市政府142號令,1999年發布)的修改
1.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銷售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銷售來自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刪去本條原第二款,原第三款改為第二款。
2.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銷售非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可以並處違法銷售額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七、關於對《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149號令,1999年發布)的修改
1.刪去第十四條,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以下條款順延。
2.原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八、關於對《濟南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154號令,2000年發布)的修改
1.刪去第七條,原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以下條款順延。
2.刪去原第二十五條,原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以下條款順延。
九、關於對《濟南市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市政府173號令,2001年發布)的修改
1.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本市鼓勵科技創新的有關優惠政策”。
2.刪去第三十三條,原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以下條款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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