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債法

現行的澳門債法主要由1966年11月25日頒布,1967年6月1日在葡萄牙本土正式生效,並於 1968年1月1日延伸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民法典》第二編“債法”編,以及其他一些由澳門立法機關頒布的補充法令組成。

 適用於澳門地區的規定和調整特定人之間的債權或債務法律關係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和。亦稱“債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主要包括:規範債的定義,債的淵源,債的種類,債的發生、轉移及消滅等。現行的澳門債法主要由1966年11月25日頒布,1967年6月1日在葡萄牙本土正式生效,並於 1968年1月1日延伸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民法典》第二編“債法”編,以及其他一些由澳門立法機關頒布的補充法令組成。《葡萄牙民法典》債法編分2篇 24章共854條(第397~1205條)。第一篇確定了債的原則性規定,對債的關係及其理論原則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內容包括債的內容、債的淵源、債的種類、債的變更、債的擔保、債的履行與消滅等。第二篇確定了各種契約的法律制度,對買賣、贈與、公司、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勞動、勞務、委託、保管、承攬和長期借貸等典型契約的法律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有關的補充性法規主要包括:①保障承諾買方權利之法律制度(第20/88/M號法律);②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第12/95/M號法律);③契約的一般要件的法律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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