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機構改革方案

潮州市機構改革方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潮州市機構改革方案。

機構改革,機構設定,市委機構,政府機構,機構調整,組建機構,撤銷機構,機構對接,其他改革,

機構改革

機構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46個。
機構改革機構改革
黨委機構14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3個。政府工作部門32個。
市級機構改革於2019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縣級機構改革方案要在2019年1月15日前由市委統一報送省委審批,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縣級機構改革。

機構設定

市委機構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機關
辦公室
組織部
宣傳部
統一戰線工作部
政法委員會
政策研究室
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政策研究室)
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辦公室)
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
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
農村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
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老幹部局
機要和保密局
說明:潮州市委設定紀檢監察機關1個,計入機構限額的工作機關13個(設在相關部門的市委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不計入機構限額)。其中,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辦公室掛市檔案局牌子;組織部掛市公務員局牌子;宣傳部掛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牌子;統一戰線工作部掛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台港澳事務局、市僑務局牌子;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掛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機要和保密局掛市國家保密局、市密碼管理局牌子。

政府機構

辦公室
發展和改革局
教育局
科學技術局
工業和信息化局
公安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財政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自然資源局
生態環境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交通運輸局
水務局
農業農村局
商務局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衛生健康局
退役軍人事務局
應急管理局
審計局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市場監督管理局
統計局
醫療保障局
金融工作局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信訪局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林業局
人民防空辦公室
說明:潮州市人民政府設定工作部門32個。其中,發展和改革局掛投資促進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自然資源局掛海洋局牌子;農業農村局掛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商務局掛口岸局牌子;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掛文物局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外事局與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不計入機構限額;民族宗教事務局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入機構限額。

機構調整

(一)對應中央和省級機構改革,調整最佳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市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市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的職責,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不再保留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
(2)組建市委審計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
(3)組建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
(4)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5)將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6)將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歸口市委宣傳部管理。
(7)將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在市外事僑務局的外事工作職責基礎上,組建市外事局,與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2、加強市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將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最佳化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2)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
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有關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組織部,對外加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3)市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
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的新聞出版、電影管理職責劃入市委宣傳部,對外加掛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牌子。
(4)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僑務和台港澳事務工作。
將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台灣事務局)併入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將市外事僑務局(市港澳事務局)的僑務、港澳事務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對外加掛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台港澳事務局、市僑務局牌子。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入機構限額。將市外事僑務局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市歸國華僑聯合會行使。不再保留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市外事僑務局。

組建機構

(1)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將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局的配合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資源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加掛市海洋局牌子。市自然資源局在湘橋區設分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體制。
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
(2)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在縣(區)設分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體制。
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
(3)組建市農業農村局。將市農業局(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漁業漁政管理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市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市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農業農村局,加掛市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
不再保留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
(4)組建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體育局)的文化、廣播電視、體育管理職責和市旅遊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加掛市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遊局。
(5)組建市衛生健康局。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的職責,以及市民政局的老齡工作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衛生健康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局承擔。
不再保留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6)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市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7)組建市應急管理局。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市地震局的行政職能,以及市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職責,市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防火職責,防汛抗旱防風、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應急管理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不再保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地震局。
(8)重新組建市司法局。將市司法局的職責,以及市政府辦公室(市法制局)的法制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司法局。
(9)最佳化市審計局職責。將市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市審計局。
(10)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管理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局的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職責,市商務局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相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湘橋區設分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體制。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1)組建市醫療保障局。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醫療保障局。
(12)重新組建市林業局。將市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水務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整合,重新組建市林業局,由市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13)理順市檔案局(市檔案館)職責。將市檔案局的行政職能劃入市委辦公室,市委辦公室對外加掛市檔案局牌子。市檔案館作為市委直屬事業單位。
不再保留與市檔案館合併設立的市檔案局。
(14)組建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將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職能,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統一負責政務服務管理、“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政務數據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工作。不再保留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15)按照中央有關部署,配合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市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市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市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承擔。

機構對接

1、與中央和省級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市委辦公室、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統計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信訪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最佳化市發展和改革局職責。將市商務局的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有關電力能源管理、節能管理職責,以及相關機構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職責等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局,加掛市投資促進局牌子。將市糧食局更名為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仍在市發展和改革局掛牌。
(2)最佳化市科學技術局職責。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劃入市科學技術局。
(3)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更名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4)最佳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將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相關職責,以及相關機構的房地產管理行政職能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5)將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更名為市金融工作局,由在市政府辦公室掛牌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6)將市信訪局由在市委辦公室掛牌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市委老幹部局、市委機要和保密局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辦公室。
(2)市委老幹部局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3)組建市委機要和保密局。將市委辦公室(市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市國家保密局、市委機要局、市密碼管理局)的機要、保密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委機要和保密局,對外加掛市國家保密局、市密碼管理局牌子,歸口市委辦公室管理。
(4)最佳化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責。將相關機構的指導協調海防管理、控制和海防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協助查處有關海防案件職責劃入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5)不再保留市社會工作委員會。

其他改革

(一)深化市級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1、深化市人大機構改革。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2、深化市政協機構改革。在整合相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的基礎上,組建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3、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二)深化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切實抓好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均納入改革實施範圍。在全面清理行政職能的基礎上,區分情況推進改革。將承擔行政職能的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併入相關黨政機構,將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回歸機關。
行政職能剝離劃轉後,餘下職能任務飽滿的,可繼續保留原事業單位,重新明確其職責任務和類別。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銜接主管部門及其職責調整情況,同步劃轉和改革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照中央改革部署推進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加大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力度。
(三)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1、改革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制。整合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物價、反壟斷、商標、專利、商務、鹽業等執法職責和隊伍,組建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執法監督機構。
2、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體制。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務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
3、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將旅遊市場執法職責和隊伍整合劃入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統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市場、體育行政執法職責。
4、完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體制。
5、完善農業綜合執法體制。
(四)深入推進基層政權建設和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
(五)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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