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於2018年2月28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單行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國新華書店發行。

該書收錄了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會議公報和《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全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
  • 通過時間:2018年2月28日
通過時間,決定全文,改革要求,

通過時間

201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

決定全文

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
(201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深化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研究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
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保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廣泛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效治理國家和社會,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必須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黨和國家機構建設和改革。新中國成立後,在我們黨領導下,我國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國特點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為我們黨治國理政、推進社會主義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適應黨和國家工作中心轉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各方面工作不斷深入的需要,我們黨積極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各方面機構職能不斷最佳化、逐步規範,實現了從計畫經濟條件下的機構職能體系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機構職能體系的重大轉變,推動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確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我們適應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領域,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在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重大進展,為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當前,面對新時代新任務提出的新要求,黨和國家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同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主要是:一些領域黨的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還不夠健全有力,保障黨的全面領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體制機制有待完善;一些領域黨政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權責脫節問題比較突出;一些政府機構設定和職責劃分不夠科學,職責缺位和效能不高問題凸顯,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一些領域中央和地方機構職能上下一般粗,權責劃分不盡合理;基層機構設定和權力配置有待完善,組織民眾、服務民眾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軍民融合發展水平有待提高;群團組織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需要增強;事業單位定位不準、職能不清、效率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一些領域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問題仍然存在;機構編制科學化、規範化、法定化相對滯後,機構編制管理方式有待改進。這些問題,必須抓緊解決。
我們黨要更好領導人民進行偉大鬥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必須加快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這是擺在我們黨面前的一項重大任務。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到二○二○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二○三五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迫切要求通過科學設定機構、合理配置職能、統籌使用編制、完善體制機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更好推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人民共同富裕。
總之,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全黨必須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抓住機遇,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下決心解決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中存在的障礙和弊端,更好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
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必須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正確改革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改革機構設定,最佳化職能配置,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目標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體系,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裝力量體系,聯繫廣泛、服務民眾的群團工作體系,推動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行動、增強合力,全面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既要立足於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針對突出矛盾,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防風險,從黨和國家機構職能上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保障;又要著眼於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注重解決事關長遠的體制機制問題,打基礎、立支柱、定架構,為形成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創造有利條件。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黨的全面領導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根本保證。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強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穿改革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安排,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是黨的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貫徹黨的民眾路線,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完善為民謀利、為民辦事、為民解憂、保障人民權益、傾聽人民心聲、接受人民監督的體制機制,為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最佳化就是要科學合理、權責一致,協同就是要有統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職到位、流程通暢。必須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發展所需、基層所盼、民心所向,最佳化黨和國家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加強相關機構配合聯動,避免政出多門、責任不明、推諉扯皮,下決心破除制約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弊端,使黨和國家機構設定更加科學、職能更加最佳化、權責更加協同、監督監管更加有力、運行更加高效。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必須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促進,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依法依規完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管理機構和編制,既發揮法治規範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又通過改革加強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
三、完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加強黨對各領域各方面工作領導,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首要任務。要最佳化黨的組織機構,確保黨的領導全覆蓋,確保黨的領導更加堅強有力。
(一)建立健全黨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首先要加強黨對涉及黨和國家事業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最佳化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加強和最佳化黨對深化改革、依法治國、經濟、農業農村、紀檢監察、組織、宣傳思想文化、國家安全、政法、統戰、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網信、外交、審計等工作的領導。其他方面的議事協調機構,要同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調整相銜接,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和工作高效。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要堅持依規治黨,完善相應體制機制,提升協調能力,把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二)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理順黨的組織同其他組織的關係,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作用。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企業和其他組織中設立的黨委(黨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黨委統一領導,定期匯報工作,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同級組織中得到貫徹落實。加快在新型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機構,做到黨的工作進展到哪裡,黨的組織就覆蓋到哪裡。
(三)更好發揮黨的職能部門作用。最佳化黨的組織、宣傳、統戰、政法、機關黨建、教育培訓等部門職責配置,加強歸口協調職能,統籌本系統本領域工作。最佳化設定各類黨委辦事機構,可以由職能部門承擔的事項歸由職能部門承擔。最佳化規範設定黨的派出機關,加強對相關領域、行業、系統工作的領導。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各級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各級黨委(黨組)要增強抓落實能力,強化協調、督辦職能。
(四)統籌設定黨政機構。根據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要求,科學設定黨和國家機構,準確定位、合理分工、增強合力,防止機構重疊、職能重複、工作重合。黨的有關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繫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定,實行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整合最佳化力量和資源,發揮綜合效益。
(五)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推進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完善巡視巡察工作,增強以黨內監督為主、其他監督相貫通的監察合力。
四、最佳化政府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
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要堅決破除制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體制機制弊端,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調整最佳化政府機構職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一)合理配置巨觀管理部門職能。科學設定巨觀管理部門職責和許可權,強化制定國家發展戰略、統一規劃體系的職能,更好發揮國家戰略、規劃導向作用。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手段,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加強和最佳化政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職能,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和最佳化政府法治職能,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加強和最佳化政府財稅職能,進一步理順統一稅制和分級財政的關係,夯實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加強和最佳化金融管理職能,增強貨幣政策、巨觀審慎政策、金融監管協調性,最佳化金融監管力量,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和最佳化政府“三農”工作職能,紮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實現全覆蓋。加強和最佳化政府對外經濟、出入境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職能,推動落實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
(二)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清理和規範各類行政許可、資質資格、中介服務等管理事項,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最佳化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規範行政裁量權,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機會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三)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改革和理順市場監管體制,整合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協同,形成市場監管合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隊伍。推動整契約一領域或相近領域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設定。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保障。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推進“多規合一”,實現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有機融合。
(五)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統一。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工作重心從單純注重本行業本系統公共事業發展轉向更多創造公平機會和公正環境,促進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促進全社會受益機會和權利均等。加強和最佳化政府在社會保障、教育文化、法律服務、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方面的職能,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教育、文化、法律、衛生、體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推進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引入競爭機制,擴大購買服務。加強、最佳化、統籌國家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國家應急能力體系,提高保障生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救災等方面能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創新監管方式,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政府監管信息共享,切實提高透明度,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健全信用監管,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加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發揮同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
(七)提高行政效率。精幹設定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科學配置權力,減少機構數量,簡化中間層次,推行扁平化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高效率組織體系。明確責任,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獎優懲劣的制度。打破“信息孤島”,統一明確各部門信息共享的種類、標準、範圍、流程,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用。改進工作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作風建設,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五、統籌黨政軍群機構改革
統籌黨政軍群機構改革,是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的必然要求。要統籌設定相關機構和配置相近職能,理順和最佳化黨的部門、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的職責,推進跨軍地改革,增強黨的領導力,提高政府執行力,激發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活力,增強人民軍隊戰鬥力,使各類機構有機銜接、相互協調。
(一)完善黨政機構布局。正確理解和落實黨政職責分工,理順黨政機構職責關係,形成統一高效的領導體制,保證黨實施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其他機構協同聯動、高效運行。系統謀劃和確定黨政機構改革事項,統籌調配資源,減少多頭管理,減少職責分散交叉,使黨政機構職能分工合理、責任明確、運轉協調。
(二)深化人大、政協和司法機構改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最佳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深化群團組織改革。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最佳化機構設定,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更好適應基層和民眾需要。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推進社會組織改革。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克服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由社會組織依法提供和管理。依法加強對各類社會組織的監管,推動社會組織規範自律,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五)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黨政群所屬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理順政事關係,實現政事分開,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加大從事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力度,推進事企分開。區分情況實施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理順同主管部門的關係,逐步推進管辦分離,強化公益屬性,破除逐利機制;主要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最佳化職能和人員結構,同機關統籌管理。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完善事業單位黨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六)深化跨軍地改革。按照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原則,深化武警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跨軍地改革,推進公安現役部隊改革。軍隊辦的幼稚園、企業、農場等可以交給地方辦的,原則上交給地方辦。完善黨領導下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的組織管理體系、工作運行體系和政策制度體系,深化國防科技工業體制改革,健全軍地協調機制,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構建一體化的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組建退役軍人管理保障機構,協調各方面力量,更好為退役軍人服務。
六、合理設定地方機構
統籌最佳化地方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構建從中央到地方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科學設定中央和地方事權,理順中央和地方職責關係,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中央加強巨觀事務管理,地方在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區事務,合理設定和配置各層級機構及其職能。
(一)確保集中統一領導。地方機構設定要保證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省、市、縣各級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的機構職能要基本對應,明確同中央對口的組織機構,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
(二)賦予省級及以下機構更多自主權。增強地方治理能力,把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下放給地方。除中央有明確規定外,允許地方因地制宜設定機構和配置職能,允許把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併入同上級機關對口的機構,在規定限額內確定機構數量、名稱、排序等。
(三)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夯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礎。基層政權機構設定和人力資源調配必須面向人民民眾、符合基層事務特點,不簡單照搬上級機關設定模式。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整合基層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力量,統籌機構編制資源,整合相關職能設立綜合性機構,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推動治理重心下移,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基層,使基層有人有權有物,保證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上級機關要最佳化對基層的領導方式,既允許“一對多”,由一個基層機構承接多個上級機構的任務;也允許“多對一”,由基層不同機構向同一個上級機構請示匯報。明確政策標準和工作流程,加強督促檢查,健全監督體系,規範基層管理行為,確保權力不被濫用。推進直接服務民生的公共事業部門改革,改進服務方式,最大限度方便民眾。
(四)規範垂直管理體制和地方分級管理體制。理順和明確權責關係,屬於中央事權、由中央負責的事項,中央設立垂直機構實行規範管理,健全垂直管理機構和地方協作配合機制。屬於中央和地方協同管理、需要地方負責的事項,實行分級管理,中央加強指導、協調、監督。
七、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
機構編制法定化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保障。要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加快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
(一)完善黨和國家機構法規制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制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研究制定機構編制法。增強“三定”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完善黨政部門機構設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規定。全面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實現權責清單同“三定”規定有機銜接,規範和約束履職行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二)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滿足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需要,建立編制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評估,最佳化編制資源配置。加快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充分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按照辦事公開要求,及時公開機構編制有關信息,接受各方監督。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越權審批。嚴格執行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不得在限額外設定機構,不得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不得擅自增加編制種類,不得突破總量增加編制。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範適用崗位、職責許可權和各項管理制度。
(三)加大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堅決整治上級部門通過項目資金分配、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干預下級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行為。全面清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廢除涉及條條幹預條款。完善機構編制同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的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八、加強黨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領導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關係,不折不扣抓好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黨中央統一領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發揮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作用。要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加強黨政軍群各方面機構改革配合,使各項改革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形成總體效應。實施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規的,要及時啟動相關程式。
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任務,黨委和政府要履行主體責任。涉及機構職能調整的部門要服從大局,確保機構職能等按要求及時調整到位,不允許搞變通、拖延改革。要抓緊完成轉隸交接和“三定”工作,儘快進入角色、履職到位。要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結合起來,加快轉變職能,理順職責關係。
中央和地方機構改革在工作部署、組織實施上要有機銜接、有序推進。在黨中央統一部署下啟動中央、省級機構改革,省以下機構改革在省級機構改革基本完成後開展。鼓勵地方和基層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經驗。堅持蹄疾步穩推進改革,條件成熟的加大力度突破,條件暫不具備的先行試點、漸次推進。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明紀律,機構改革方案報黨中央批准後方可實施,不能擅自行動,不要一哄而起。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肅財經紀律,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強化責任擔當,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履行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領導責任。要抓緊研究解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建立健全評估和督察機制,加強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完善相關機制,發揮好統籌、協調、督促、推動作用。新調整組建的部門要及時建立健全黨組織,加強對機構改革實施的組織領導。
全黨全國各族人民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統一思想,統一行動,銳意改革,確保完成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各項任務,不斷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改革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要求我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我們黨的根本政治立場,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鮮明特色和核心要義,反映了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內在要求,彰顯了人民至上的價值取向。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立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基本原則。我們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
一、充分認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大意義
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保障。面對新時代新矛盾新目標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踐行中國共產黨人初心使命的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我們黨始終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為人民服務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領導人民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國特點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調動了人民民眾管理國家、建設國家的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適應黨和國家中心工作轉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各方面工作不斷深入的需要,我們黨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積極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各方面機構職能不斷最佳化、逐步規範,實現了從計畫經濟條件下的機構職能體系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機構職能體系的重大轉變,推動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新時代,帶領人民創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是踐行黨的初心使命的新要求。實現這一新要求,必須聚焦人民民眾所思所想所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第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實現黨和國家機構根本性質職能的內在要求。由我們黨和國家性質所決定,我們黨和國家機構在根本性質職能上,同西方國家執政黨和國家機構有著本質區別。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和國家機構的根本性質職能所在,也是我們黨和國家機構先進性、優越性的根本體現。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充分實現黨和國家機構的根本性質職能,必須最佳化機構設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創新體制機制、制度程式、方法手段,提高為民盡責的能力水平,提升為民服務的效率效能。充分釋放黨和國家機構的優勢,必須構建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使黨政軍群機構運行更好地符合黨的主張和人民意願,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第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歷史性變化的客觀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新時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係全局的歷史性變化,對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提出了新要求。滿足人民民眾對更高水平的物質文化生活的新需要,迫切要求最佳化黨和國家機構的教育文化、就業收入、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職能,推動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進展。滿足人民民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需要,迫切要求強化黨和國家機構的民主保障、法治建設、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生態保護等職能,推動立法更科學、執法更嚴格、司法更公正、監管更有力、治理更有效。
第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大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組織形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就是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程式民主與實體民主、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有機結合,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顯著優勢。更好發揮這一優勢,需要完善黨和國家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制度程式,確保人民當家作主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廣泛組織和動員人民民眾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目標。更好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健全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保證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二、深刻理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核心要義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內涵豐富、意義深遠,事關改革的方向和成敗。我們要深刻領會、準確把握其核心要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決定》精神上來,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地見效。
第一,貫徹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我們黨的根本執政理念,也是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原理。《決定》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貫徹到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各方面,推動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確保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事為民所辦。堅持把加強黨對各領域各方面工作領導作為首要任務,完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安排,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堅持把最佳化政府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作為重要任務,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堅持統籌黨政軍群機構改革,理順和最佳化各類機構的職責關係,實現分工合理、權責明晰、運轉協調,形成服務人民民眾的強大合力。堅持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在保證黨中央政令暢通前提下賦予省級及以下機構更多自主權,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增強基層機構組織民眾、凝聚民眾、服務民眾的能力。
第二,踐行黨的民眾路線。民眾路線是我們黨的根本路線,是立黨之本、興黨之要。《決定》堅定不移貫徹落實黨的民眾路線,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確保黨政軍群機構和人民民眾心連心、同呼吸、共命運。深入推進轉職能,強化面向民眾的服務職責、公益職能,推進政企、政資、政事、政社分開,推動人力配置、資源配備向基層下沉,使各類機構、組織在服務保障民眾上有更大作為。深入推進轉方式,拓寬聯繫民眾、深入民眾的渠道,改進了解民情、把握民意的方式,創新組織民眾、發動民眾的方法,確保黨和國家各項工作深深紮根於人民民眾中。深入推進轉作風,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樹立求真務實、真抓實幹的作風,下功夫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多做謀民利、解民憂、得民心之事。
第三,健全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早在1978年,鄧小平同志就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決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提出健全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為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提供更有效的形式和更有力的保障。推動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推動完善黨和國家機構運行機制,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構建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推動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促進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
第四,完善惠民便民的體制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決定》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黨的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求完善為民謀利、為民辦事、為民解憂、保障人民權益、傾聽人民心聲、接受人民監督的體制機制。推進簡政放權,堅決革除不合時宜的陳規舊制,持續減少行政審批管理事項,清理規範各種證明項目,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做到為民眾解絆、為企業鬆綁、為市場騰位。推進最佳化服務,踐行共享發展理念,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推動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讓人民民眾帶著滿滿的獲得感邁入全面小康社會。推進提高效率,聚焦人民民眾反映的辦事慢、辦事繁、辦事難問題,精簡整合辦事機構,簡化辦事手續環節,加快“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讓民眾進一個門、到一個視窗、跑一次就能辦成事,在掌心裡、指尖上就能辦好事。
三、準確把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點任務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一場深刻變革。《決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了統一部署和頂層設計,提出了一系列回應人民需要、反映人民意願、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的新任務新舉措。
第一,著眼於滿足人民民眾對高質量公共服務的新需要,完善公共服務體系。隨著我國經濟從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人民民眾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已由增加供給到同步追求提高質量轉變。《決定》提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統一,促進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促進全社會受益機會和權利均等。加強和最佳化政府在社會保障、教育文化、法律服務、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方面職能,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引入競爭機制,擴大購買服務。深化群團組織改革,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推進社會組織改革,充分發揮其依法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讓千千萬萬社會組織的微服務釋放出大能量。區分情況實施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逐步推進管辦分離,強化公益屬性,破除逐利機制,更好履行公益服務職能。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推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資源下投,更好發揮基層機構貼近民眾、服務民眾的優勢和作用。推進直接服務民生的公共事業部門改革,改進服務方式,最大限度方便民眾。
第二,著眼於解決人民民眾最盼最急最憂最怨的突出問題,完善國家治理體系。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應。《決定》從民眾最不滿意的問題改起,加快完善國家治理體系,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針對老百姓最反感的執法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針對老百姓最關切的公平正義問題,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針對老百姓最關心的公共安全問題,提出加強和最佳化國家應急能力建設,提高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生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救災等方面能力,加強社會治理創新,進一步築牢安全防線。針對老百姓最關注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出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實際行動守護好綠水青山。
第三,著眼於更好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徵。《決定》緊緊圍繞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著力深化人大機構改革,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保證人民通過各級人大行使國家權力。著力深化政協機構改革,推進政協履職能力建設,發揮政協作為民主協商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促進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著力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制,防止權力濫用、公權私用,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著力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加快推進政務信息聯通共享,加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保障人民民眾知情權,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四,著眼於激發人民民眾創新創業活力,調整最佳化政府機構職能。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關鍵舉措,也是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迫切要求。《決定》聚焦調整最佳化政府機構職能,推動更多“放”、更好“管”、更優“服”,讓創新創業之火呈燎原之勢。堅持為創新發展添動力,加強和最佳化政府科技管理職能,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促進創新主體立恆心、增信心。堅持為市場主體減負擔,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清理和規範各類行政許可、資質資格、中介服務等管理事項,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大幅降低制度交易性成本,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乘法”。堅持為公平營商創條件,加強和最佳化政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職能,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機會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營造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堅持為幹事創業增便利,精幹設定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推行扁平化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高效率組織體系,營造優質、高效、可持續的服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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