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軍制

漢朝軍制

漢朝(公元前206~公元220年),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其軍事制度繼承秦制,又有了新發展。主要分為西漢軍制和東漢軍制。漢軍分為京師兵和地方部隊,京師兵分為北軍南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朝軍制
  • 時間:公元前206~公元220年
  • 制度: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
  • 主要分為:西漢軍制和東漢軍制
簡介,領導體制,中央,地方,軍隊體制,京師兵,地方兵,軍隊編制,兵制,兵役體制演變,軍訓體制,

簡介

北軍是漢軍的精銳部隊,長官是中壘校尉(東漢為北軍中候),其下是屯騎校尉掌騎士,步兵校尉掌上林苑門屯兵,越騎校尉掌越騎,長水校尉掌長水宣曲胡騎。北軍士兵又稱屯兵。
西漢齊王盔甲西漢齊王盔甲
南軍為守衛皇宮的部隊,長官為衛尉,其下主兵的有南宮衛士令北宮衛士令左右都候等,另有宮掖門司馬七人主管宮門守衛。南軍士兵又稱衛士。
首都長安另有守城部隊由城門校尉統領。長安還有非正規軍:執金吾率領的緹騎,負責治安。虎賁中郎將下轄左右僕射、左右陛長率領虎賁郎羽林中郎將下轄羽林監,和騎都尉一起統領羽林騎虎賁羽林都是皇帝的衛隊。光祿勛郎中令)下轄五官左右三個中郎將管理三署郎,三署郎在漢初曾組成郎中騎是主力的騎兵部隊,但後來三署郎成為儀仗隊和候補官員的訓練班。
地方部隊,各郡由都尉率領,邊郡的邊防軍由長史率領,各王國由中尉率領,縣和侯國由尉率領,邊縣另有障塞尉。
戰爭期間派出由將軍率領的臨時編組的作戰部隊。將軍下有長史、司馬輔助,部隊分若干部,部由部校尉和軍司馬率領,部下設曲,曲由軍候率領,五百人一曲,曲下有屯設屯長,五十人一屯。 (據《漢官六種》《漢書》《後漢書》等)。

領導體制

中央

漢初,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中,丞相輔佐皇帝 處理天下大事;太尉為最高武職,掌武事,備阜帝顧問,但不行軍令 之權,御史大夫佐丞相統理天下。九卿中,光祿勛(郎中令)統領諸 郎,衛尉統轄衛士,中尉(執金吾)統率中尉卒,共同負責皇宮和京 師治安。地位顯要的軍事長官還有大將軍、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 將軍及各種名號的將軍,皆掌征伐。武帝時,削弱丞相為首的“外 朝”權力,罷太尉官;加重“中朝”地位,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大 司馬大將軍、大司馬驃騎將軍參與宮中機密,平時參與決策、處理 軍國要務,戰時統率大軍出征。後期,改設三公為最高行政首腦.大司馬主掌軍政,位列大司徒(丞相改)、大司空(御史大夫改)之上。東漢相沿,大司馬復稱太尉,名為軍事和行政首領,實際上總理國 家軍政要務、直接掌握軍隊的中樞是皇帝的秘書班子尚書台。中葉 以後.外戚任大將軍者操縱國政.把持兵權,成為朝廷最高軍政長 官,與三公合稱“四府”。此外,漢朝沿用古代監軍制度,多遣中朗官 和近侍(如太中大夫、謁者>;監軍。凡有大的戰爭,則由皇帝頒詔,以虎符或“符”、“節”為憑,徵調 各地軍隊出征;擇選全軍主帥和各路統帥,以大將軍、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等充任;將軍開府置幕僚,組成指揮機構。武帝以 後,大將軍及其幕府長期設定,戰時指揮作戰,平時參須朝政,實權 甚大。

地方

漢朝郡、國並行。郡置太守.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以都尉輔佐掌管兵員徵集、訓練、考核校閱、維持治安、率軍出征,以 及武器裝備的製造、管理等。郡下設縣,縣令(長)兼理軍、民兩政. 置縣尉助理軍事和掌管治安。與郡平行的諸侯王國,以相為行政長 官,兼掌軍事:王國中尉郎中令衛尉等統領軍隊,負責王宮宿 衛和維持王國治安。縣下還有鄉、亭等基層組織,各置官吏,兼掌組 織本地正卒訓練和治安、郵驛、戶籍、兵役等軍政事務。東漢時,裁 罷都尉,其職併入太守。原來作為監察區劃的州(部),逐漸演化為 郡之上的行政單位,州刺史內掌民政,外統兵馬,地方官權力膨脹。黃巾起義後,戰爭頻仍,刺史、郡守不僅有領兵權,還有徵兵、募兵 權,從而埋下了分裂割據的種子。

軍隊體制

漢為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軍隊,並置於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為太尉,漢武帝時改稱大司馬。戰時臨時任命將軍統兵,地位最高的為大將軍,其下依次有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又有前、後、左、右諸將軍。將軍出征時常置幕府,作為參謀機構。在郡、縣分置郡尉、縣尉,協助郡守、縣令掌管軍事。東漢末,設州牧,是州郡最高行政與軍事長官。
軍隊可分為京師兵、地方兵和邊兵三部分。

京師兵

京師兵主要由郎官、衛士和守衛京師的屯兵組成。郎官由郎中令統領,衛士由衛尉統領,負責宮廷內外的警衛。負責守衛京城的屯兵由中尉統領。漢朝的京師兵主要有南軍北軍。中尉所領的屯兵駐於未央宮北,稱北軍;與之相對,由衛尉統領的稱南軍。南軍士兵大多調自內郡,北軍士兵主要調自京輔,均是一年一輪換。武帝時對京師兵作了較大改革,主要是精簡南軍,加強北軍。南軍原有2萬人,減去一半。北軍屯兵,除中壘外,又增置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共為八校,分屯於長安城中及其附近,平時守衛京師,由皇帝派員監領,戰時以一部或全部隨將軍出征。同時,將中尉改稱為執金吾,不領北軍,只司御前先導和京城巡察。此外,改郎中令光祿勛,擴大郎官員額,增置期門、羽林等軍。東漢時,京師兵沿襲西漢而略有裁併,將北軍八校合為五營,置北軍中候監領,末期多由宦官統領。

地方兵

地方兵置於郡、縣,一般由郡、縣尉(亦稱都尉)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聽中央調遣。徵調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為憑。西漢曾一度行分封制,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各自都有軍隊,王國之兵由中尉統領,侯國之兵隸屬於郡。東漢光武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罷郡國都尉,後又下詔罷地方兵。從此,遇有戰爭,常派京師兵出征,或根據需要臨時從州郡招募或徵發。
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由邊郡郡守統領,下轄都尉和部都尉。為充實邊防,漢曾大量移民實邊,並行屯田,武帝時始行軍屯,屯田卒最多時達數十萬,是邊兵的重要組成部分。東漢時,邊兵制度遭到破壞,又以設定營、塢的辦法,屯兵備御。

軍隊編制

漢朝軍隊的編制,據《後漢書·百官》記載,“大將軍營五部”,部由校尉統領,“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長一人”。但據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和居延地區出土的漢簡,部分左、右部或前、後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後曲,部、曲之下還有官(分左、右官)、隊(分前、後隊)、什伍等。上述文獻與文物,對漢朝軍隊中、下級組織的不同記載,很可能是不同地區或軍隊存在著不盡相同的編制。

兵制

漢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幾次變更。漢承秦制,當時規定不省貴賤,男子二十歲就要在官府登記。並且根據三年耕一年儲的原則,從二十三歲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歲止。據《漢書》記載,男子20歲傅籍,此後每年服勞役一月,稱“更卒”。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另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如遇戰爭需要,還須隨時應徵入伍,至56歲才能免役。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稱為“謫戍”。西漢除實行徵兵制外,還實行募兵制,武帝所置的八校,主要是招募而來。東漢罷郡國兵後,徵兵制漸衰,於是也依賴招募。末年,州郡官通過募兵,培植自己的勢力,從而釀成群雄割據的局面。
漢武帝時,出現了招募熟悉北方少數民族情況的人組成“胡騎”,招募熟悉南方越事的人組成“越騎”。東漢後期,由於軍閥割據塢堡林立,大批農民為軍閥豪強所霸占,成為依附於他們的部曲(近於奴隸的私人部隊)。很多壯丁成了地主家兵,全國徵兵制度遭到嚴重破壞。
漢軍訓制度較為嚴格。西漢軍隊除演練射御、騎馳、戰陣之外,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又稱“都試”,並按成績優劣進行獎懲。邊郡則常有太守“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漢舊儀》),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
軍需供給軍隊的武器、鎧甲、糧食、馬匹,均由國家統一提供。國家設有專門的武庫。漢朝設考工令負責兵器的製作,設武庫令負責兵器的貯備、管理。有的郡國也設有工官、鐵官,負責製作器械,並將它們輸入京師。長安城中的武庫是國家最大的貯藏兵器的中心。漢時,鎧甲已經制式化,均用金屬製成,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漢朝還屯田解決軍糧的補給。漢時大量使用騎兵,馬政成為國之大政。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在北邊、西邊均置苑養馬。景帝時有苑36所,官奴婢3萬人,養馬30萬匹;武帝時官馬達到40餘萬匹,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
漢時期,軍隊統一,軍權高度集中,軍隊的指揮和管理體制嚴密,兵役制度也較為完善,漢朝大量屯田,為鞏固邊防和保障軍隊供給提供了條件,這些對於中國封建社會軍事制度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兵役體制演變

兩漢兵役制度有一個明顯的演變過程。漢初,承秦 制.實行徵兵制。文帝時,正常徵發不能適應戍邊需要,晁錯建議莫 民實邊,使邊郡常駐之民與常駐之兵合而為一。武帝時,土地兼併 日趨嚴重,大批小農破產流亡,豪宮之家多有免除兵役的特權,又 戰事頻繁,兵員需要量大,過去行之有效的徵兵制度不能正常進 行,也無法滿足戰爭的需要,於是,兼行募兵制。此外,如謫兵、奴 兵、少數民族兵也被廣泛使用。東漢初,劉秀改革軍制,取消郡縣正卒輪流上制度,兵員以招募為主。
漢初,民17歲傅籍(登記),成為具有兵役義務的待役人員,稱 為“正”。“正”20或23歲起役.輪流應徵,服現役兩年。一 年在本郡 為材官或騎士、樓船了;一年赴京師當衛士,或到邊郡充戍卒(一說在 本郡為材官、騎士、樓船,是正卒;衛士、戊卒為同樣性質的服役,均 不是正卒。前者系兵役,後者系搖役)。“正”不服役時,為預備役兵 員,遇有戰事,須隨時應徵,到60或56歲止。應役年限內的免役, 分為復身(本人免役)、夏家(全家免役)兩種。凡有一定軍功、資歷、 爵位者,飼養、捐獻軍馬或糧食、錢幣達到一定數量者,朝廷禮遇的 功臣子孫、學者、高齡者,男子身高不足規定尺寸(6.2尺以亡)者, 均可免役。
武帝開始,兼行募兵制。初募熟悉胡、越的漢族及少數民族人 當兵,不再按期更代。其後,四方有事,常募兵以備征伐。用募對象 多數是農民、流民,少量是犯罪而持許免罪(弛刑)的官吏或百姓, 以及被放免的奴隸。又有選募,即擇取身體好、膽量大、技能優的 “勇敢士”從軍。有時徵募不足,則發刑徒為兵(謫兵),井實行“七科 謫“,即謫發有罪之吏、無籍之人、贅婿、商人(含曾作過商人或父 母、祖父母作過商人者)為兵。西漢末年,為防匈奴,還曾招募奴隸為兵。
東漢時期,募兵成為主要集兵方式,徵兵制亦未廢止。募兵制 盛行的結果是,國家以錢徵集兵員,加重財政負擔;一批農民長期 離開土地,影響農業生產發展;應募者對將領的人身依附關係加 員,演變成私家部曲,造成地方勢力膨脹,為軍閥的形成提供了 方便。

軍訓體制

西漢強調“非教士不得從征”(《漢書“武五子 憐》),不僅注重平時因地制宜、因兵種而異的訓練,還堅持定期校 閱、考核,次行都試(大檢閱)制度。即每年秋季,在京師,舉行隆重 祭祀儀式,武官和士兵一起演練陣法。在郡國,太守、都尉及縣令、 縣尉組織材官、騎士、樓船,進行射箭、乘馬、行船等項軍事技能比 賽和考核,評定優劣,罰的還以狩獵形式進行軍事演習。在邊境,由太守率領萬騎巡察防務情況,並實行邊塞秋射制度,對候長、士史 進行射箭考核,合格者有賞,不足吉受罰。訓練內容以張弩發矢為 主,也綜角牴(角力、摔躍)、手博(拳技)、蹴鞠(古代足球運動)等武 術、技巧項目。東漢廢都試製度。中葉以後,各種訓練制度廢弛,地 方兵、京師兵皆無訓練,戰鬥力明顯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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