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票餉

漁票餉 , 清末廣東漁船所需鹽斤,由照票定埠購買改為繳完鹽餉隨處購買,所繳金額為漁票餉。光緒三十一年(1905)開辦籌餉,由埠商辦理,規定年換票一次,但不及一年而欠餉,雖經換商辦理仍不善。三十三年改歸官辦,將漁船分為六等,應徵票餉銀數和船載鹽斤數視船之大小分等級,凡出海漁船一律按等級照章收餉領票。款項除坐支漁船票委員薪水外,其餘解庫充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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