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政管理

漁政管理

中國漁政古已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制訂的漁業法規中,對漁政管理作了規定,建立了各級漁政管理機構,配備了相應的人員和設施。1979年頒發的《漁政管理工作暫行條例》是我國目前漁政管理現行法律依據,目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進行漁政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政管理
  • 外文名:Fish Mangement
介紹,漁政管理的要素,歷史沿革,任務和職責,漁政管理機構,漁政管理的性質和特徵,

介紹

漁政管理是遵照漁業法規對本國管轄範圍內的漁業、漁業水域和水產資源進行的行政監督和管理。
漁政管理是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漁業管理一般包括漁業經濟管理。漁業技術管理和漁業行政管理等。漁政管理一般認為就是漁業行政管理的簡稱,屬於國家行政管理的範疇,也是現代管理科學的一個組成部分。
漁政管理屬國家行政管理的範疇,是國家對漁業實施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為,也是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但對漁政管理的概念至今尚未有一個統一的、完整的解釋。一般認為,漁政管理是國家對漁業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的簡稱,即漁業行政管理。根據目前我國對漁業實施監督管理的現狀,對漁政管理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
廣義上的漁政管理是國家領導和管理漁業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指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手段,對漁業活動實施計畫、組織、指揮、協調和監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此意義上的漁政管理,包含的國家對漁業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動。
狹義上的漁政管理指經法律授權的專門國家機關及有關機構,即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業管理機構,按照法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根據漁業法規,對漁業活動實施的一系列的監督和管理活動。簡單地講,狹義上的漁政管理就是對漁業活動的行政執法活動。

漁政管理的要素

漁政管理的要素包括:管理者、管理對象和管理手段。
我國漁政管理的管理者是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中的漁政管理執法工作人員。
管理對象包括漁業生產者個人、漁業生產組織和其他漁業社會組織、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以及漁船、漁具等漁業生產資料和魚、蝦、蟹等漁業生產的產品等。
管理手段包括漁政船等漁政執法設施設備、漁政管理理論、漁業法律規範和管理制度、漁政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等。

歷史沿革

中國的漁政管理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漁業設官,遠在夏商之間。《周禮》有人之官,為天官之屬,而掌捕魚之事;《國語》謂之水虞;《禮記》又名漁師,皆專司漁政者。到明、清時期,漁政設施及漁業行政機構進一步完備。中華民國時期還頒布過包括漁政管理內容的《漁業法》(1929)。
漁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制訂的漁業法規中,對漁政管理作了規定,建立了各級漁政管理機構,配備了相應的人員和設施。世界各漁業已開發國家也十分重視漁政管理工作。日本1901年就制定了第一部《漁業法》,1951年制定了《水產資源保護法》,而且,還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實行“漁業權”和“許可漁業”。

任務和職責

各國不盡相同。中國國家水產總局在1979年頒發的《漁政管理工作暫行條例》規定,漁政管理的中心任務是:保證國家漁業法規的貫徹執行;合理利用和保護、增殖水產資源;對內維護漁業生產的正常秩序;對外代表國家保護中國的漁業權益。漁政工作的具體職責是:①監督、檢查漁業法規的貫徹執行;②對漁業資源狀況和與資源相關的有關事項,向本級或上級水產行政領導部門提出建議;③負責漁業許可證的審核和發放;④監督和檢查國際漁業協定的執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漁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⑤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漁業生產糾紛;⑥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珍貴稀有水生動植物。
漁政管理

漁政管理機構

為了執行漁政管理的任務,許多國家均設有漁政管理機構。中國在國家漁業主管部門成立了漁政司,一些沿海主要省份也相繼建立漁政管理機構,如江蘇省的漁政處、福建省的漁政科等。1966~1976年期間,漁政廢棄,漁場秩序混亂。其後,漁政管理重新受到重視。從中央到地方以及各海區和內陸重點漁區,新建立或健全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並加強配備漁政專職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漁政船。自1980年起,中國的漁政管理最高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在東海、黃海、南海設有漁政分局。各省、市、自治區設相應的漁政管理機構,重點漁港設漁政管理站,一般漁港設漁港監督站,內陸重點水域設漁業管理委員會或漁政站。漁政管理機構配備漁政船,在海上和內陸水域執行漁政管理的任務。在國外,日本自上而下普遍設有漁政管理機構,美國、挪威等許多國家也都設有漁政管理機構。
漁政管理

漁政管理的性質和特徵

漁政管理的性質是:漁政管理屬於國家行政管理的範疇,是國家漁業管理的組成部分。
漁政管理作為一種國家行政管理行為,既具有國家行政管理的一般特徵,又具有技術性行政管理的行業特徵。
漁政管理具有強制性,又具局限性。作為國家行政執法行為,漁政管理行為一經做出,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但漁政管理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漁政管理行為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本管理者一方當事人對漁政行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國家司法機關有權對受案範圍的漁政管理行為進行司法檢查。漁政管理的法律效力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漁政管理在內容上既包括事先管理,也包括事後監督。事先管理的內容主要是漁業政策、法規及漁業管理措施的制定、漁業許可、漁業資源保護措施、對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等;事後監督主要是指對漁業違法行為的懲處,也稱事後補救。
漁政管理具有艱巨性和複雜性,並受自然生態規律的制約,這是由漁業活動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
漁政管理既涉及到社會科學,也涉及自然科學,這一特性也是漁政管理兼具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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