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公橋村

漁公橋村

村內環境優美,生態良好。該村主要以農業生產為主,建有杭州市都市農業示範園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漁公橋村
  • 行政區類別:村
  • 人口:1856人
  • 人均收入:16000餘元
簡介,主導產業,領導班子,村規民約,

簡介

餘杭區仁和街道漁公橋村坐落在仁和街道最北面,東與東塘村接壤,西面是永泰村,南面是洛陽村,北與德清縣交界,全村共有12個村民小組,8個自然村,區域面積2.3平方公里,農戶469戶,常住人口1856人。村內環境優美,生態良好。

主導產業

該村主要以農業生產為主,建有杭州市都市農業示範園區,以開發冬季農業,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開發高產技術為主導項目。創辦漁春糧食專業合作社,依託糧食功能區建設,進行科學綜合開發。2011年農民人均收入16000餘元。
漁公橋村

領導班子

黨總支部書記:  陶建興村民委員會主任:  陳新華
村委委員:  唐正泉
大學生村官:  吳華英
漁公橋村

村規民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無論幹部民眾都必須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
第二章 村民代表會議規則
第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由村民會議授權決定。
第七條 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主要由村民代表、村兩委會成員和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每十五戶產生一名代表。撤換、補選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代表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村民代表如調離、遷出和發生其它情況。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九條 村民代表的資格: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民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一定的民眾威信,能正確行使權力和積極履行應盡義務。
第十條 村民代表的權利:可以單獨或與其它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有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有權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變更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或諮詢;有權向上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表決決定、決議時,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棄權的權利。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繫民眾,積極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每次參加人數必須達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始得生效,且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重大事項,必須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利於貫徹執行政府意圖,符合大多數村民利益和民主權利。決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十四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建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五條 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薄。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公開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公布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契約,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聯合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幹部管理
第十九條 全體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鎮政府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怡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被侵占村民利益,不準從而從倚仗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檔案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二十一條 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幹部。
第二十二條 建立村幹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核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採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成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幹部的補貼直接掛鈎。
第二十三條 村主要幹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評議決定,報鎮政府備案;其它村幹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幹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式罷免、勸辭。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為宗旨。為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村民。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村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工情況及時登記、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九條 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六章 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民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是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三十三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畫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改造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積極發展農村第二、第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契約,按有關政策和契約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協調本社範圍內各業、各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
7、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社員家庭、聯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在鎮紀委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 計畫生育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村計畫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成員分片包趕乾。設立計畫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畫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畫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計畫外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八條 實行充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畫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引產。
第三十九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畫生育。
第八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四十條 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為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四十二條 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枝、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公安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近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2009年2月21日 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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