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源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90年4月13日滄源佤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0年8月2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源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頒布單位:滄源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8.25
  • 實施時間:1991.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第三章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四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第五章 自治縣的財政管理,第六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第七章 自治縣的民族關係,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滄源佤族自治縣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滄源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雲南省管轄區域內佤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內還居住著漢族傣族拉祜族彝族等民族。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勐懂鎮。
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從自治縣的實際出發,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縣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帶領全縣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邊疆安定、經濟繁榮、文化發達、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思想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以及民族政策的教育,繼承和發揚各民族愛祖國、愛民族、勤勞勇敢、團結互助的優良傳統,自覺改革妨害民族興旺和人民致富的陳規陋習,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各民族享有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和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以及各項社會事務的權利,依法打擊一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依法懲處各種刑事罪犯和經濟罪犯,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禁止和取締危害人民的違法活動。
第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強團結,共同為社會主義建設作貢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干預國家行政司法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組織、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佤族成員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並且應當有佤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局長、主任等組成。
自治縣縣長由佤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佤族公民所占比例應逐步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正職和副職領導成員中,至少配備一名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精簡機構,提高工作效率,要面向基層,深入調查研究,做好各方面的服務工作。
自治縣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的意見,接受民眾的監督,反對官僚主義、弄虛作假和以權謀私。
第十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積極培養佤族和其他民族幹部以及各種專業技術人才,並且要重視從婦女中培養各級各類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
第十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招工、招乾中要處理好民族間的關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當地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下達的招收人員總額中,自行確定城鎮和農村的招收比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補充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
第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使用漢語言文字和佤語。

第三章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有佤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使用漢語檢察和審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漢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製作法律文書使用漢文。

第四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第二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制定自治縣的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計畫,自主地安排自治縣的經濟建設事業和基本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以農業為基礎,農業、工業、商業和運輸業協調發展的方針,堅持改革開放,開展橫向經濟聯合,積極開發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生產力,發展商品經濟,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保證糧食穩步增長的前提下有計畫的發展茶業、甘蔗、橡膠、紫膠等經濟作物,建立商品生產基地。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長期堅持和不斷完善家庭經營為主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和健全產前、產中、產後的各種服務體系,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各種專業戶,根據自願互利原則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業基本建設,固定耕地,改善生產條件,積極推廣優良品種,擴大複種面積,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貧困山區列為扶持發展的重點,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並從資金、技術、物資信息、人才等方面給予配套扶持,使當地人民能夠利用本地資源優勢,自力更生髮展商品經濟,儘快脫貧致富。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
自治縣內一切國家機關、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學校、軍隊,如需使用土地,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徵用手續,使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
農村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責任山屬集體所有。農村承包地、自留地、非經國家規定的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改作非農業用地,對放棄經營造成荒蕪的,集體有權收回另行安排。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的畜牧業貫徹私有私養為主的方針,實行科學養畜,建立健全畜種改良,疫病防治,飼料種植加工等服務體系,促進畜牧業生產的發展,提高畜禽產品的商品率。
對進入市場和入境的牲畜及畜產品進行嚴格檢疫,防止疫病的傳染。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的林業生產堅持以護林為主,保護現有森林資源,護林和造林結合,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不斷提高森林覆蓋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國營、集體和個人積極發展林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穩定山權、林權,對已劃定的自留山、責任山和已確定的林業生產責任制長期不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國有林、風景林、水源林、行道樹的維護管理,嚴防山林火災,切實搞好封山育林,嚴禁亂砍濫伐和毀林開荒,對不宜耕種的陡坡地,要有計畫退耕還林還牧,加強水土保持。
農村社員和城鎮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後或指定地點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和轉讓。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定加強對南滾河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維護自然保護區的四至界線,保護珍貴稀有的動物和植物,嚴禁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狩獵、採集、砍伐、開荒等活動。
自然保護區管理所要處理好同民眾的關係,關心民眾生產生活,維護民眾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大力發展地方民族工業,在重視經濟效益的前提下,根據原料和能源情況,重點發展茶葉、甘蔗、橡膠、紫膠、食品、製革等民族傳統工藝品及加工工業;積極發展水電、煤炭、採礦、冶煉工業和木材採運及加工等工業;相應地發展建築、建材和小農具加工工業。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積極發展戶辦、聯戶辦企業和村辦、鄉(鎮)辦、鄉村聯辦的鄉鎮企業,要分別情況,在資金、技術和原材料供應上給予必要的扶持,在稅收、信貸等方面依法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自主地管理和保護自然資源,並積極合理地開發利用,按照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積極開展橫向經濟聯繫,引進資金、人才和技術,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引進資金、技術進行開發性生產中,必須注意保護當地少數民族的利益。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深化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企業的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國營商業、供銷企業的主渠道和平衡供求作用,實行多種經濟成份,多種經營方式,多渠道、少環接的流通體制,根據有利於商品流通和方便民眾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設定商業網點。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享受國家對民族地區的優待。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在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國家優待。
自治縣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按照傳統的貿易習慣,積極開展邊境貿易,搞好邊民互市,活躍邊境市場,促進物資交流。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加強對邊民互市和邊境貿易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運輸事業,實行民工建勤、民辦公助的方針,加強鄉村公路和橋樑驛道的建設,發展民間運輸業。
自治縣重視發展郵電通訊事業,加強城鄉和邊沿鄉村郵電通訊網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支持國營農場辦好企業,維護國營農場的合法權益,處理好農場和民眾的關係,國營農場要發揮試驗和示範作用,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照顧當地民眾的利益。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的城鎮和鄉村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就地改造為主的方針。城鄉建設所需土地,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儘量使用原有的空地、宅基地。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治污染。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設施,有關單位必須作出計畫,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要求的不準試車投產。

第五章 自治縣的財政管理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的財政是國家的一級地方財政。依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由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項目,享受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優待。
國家下撥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的邊疆補助費,要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也不得抵減正常的經費。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審計工作,嚴肅財經紀律。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完善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對違反財經紀律和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財政預算,自治縣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在執行中如有部分變更必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第四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必須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自主地管理教育事業,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教育規劃,決定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加強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積極開展職業技術教育,加強成人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努力掃除青壯年中的文盲。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積極創造條件,創辦職業中學,在普通中學附設職業技術班,對中學畢業生和復員退伍軍人進行培訓,學習工農業生產知識和技能。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辦好民族中學和半寄宿制的民族國小。
自治縣的各級各類學校在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時要適當放寬錄取條件,特別要照顧邊沿貧困地區的考生。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學前教育,積極辦好幼稚園或幼兒班。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辦好教師進修學校,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有計畫地選送教師到大專院校學習和深造,建設一支數量足夠、素質合格、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提倡尊師重教,提高教師社會地位,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環境和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智力投資,每年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要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
自治縣貫徹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多渠道籌集資金,提倡勤工儉學,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推廣機構,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使科學技術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積極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文學、藝術、新聞、廣播、電視、電影、圖書和檔案事業,重視城鄉文化館(站、室)的建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文化工作重點放到農村,扶持和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業餘文藝團體,開展民眾喜聞樂見、內容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活躍城鄉文化生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對佤族和其他民族語言文字及民族歷史的研究;重視發掘、收集和整理文化遺產,歷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保護古廟、岩畫等名勝古蹟、加強地方志的編纂工作。
第四十六條 自治縣貫徹以預防為主的方針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重視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培養當地各民族醫務人員,有計畫地選送在職衛生人員到大專院校學習深造,提高醫務人員素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辦好全民所有制醫院,鼓勵集體辦醫,允許經考試合格的個人行醫、重視民族傳統醫藥的研究和套用。
自治縣加強對各種傳染病的防治,嚴格邊境檢疫,廣泛開展以除害災病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不斷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民眾健康水平。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推行計畫生育,嚴格控制人口出生率,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優教,禁止近親結婚,搞好婦幼保健工作,提高人口素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提倡遵老愛幼的社會風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體育事業,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七章 自治縣的民族關係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堅持民族平等、團結、共同繁榮的原則,教育各族幹部和民眾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緊密團結,共同建設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還要學習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漢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在自治縣內其他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根據這些民族的特點,採取有效措施,幫助他們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
第五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民族關係問題的時候,根據有利於團結和共同發展的原則,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妥善解決。
第五十一條 每年公曆2月28日為自治縣成立的紀念日。
每年農曆8月14日為佤族的新米節。
自治縣內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本條例制定必要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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