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農村公路建設實施細則

《滄州市農村公路建設實施細則》是2014年7月31日正式實施滄州市農村公路建設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農村公路建設實施細則
  • 範圍:滄州市
  • 針對:農村公路建設
  • 性質:實施細則
詳細內容,其它內容,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建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河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河北省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結合我市農村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滄州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屬我市農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均執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公路統計範圍內的縣道、鄉道、村道及相應公路上的橋樑。鄉道中分為重要鄉道和一般鄉道,其中,重要鄉道是指里程在5公里及以上且技術等級三級及以上的鄉道,其餘為一般鄉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依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階段建設重點,按照簡便適用、切合實際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式組織建設。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總負責。其中,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鄉道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
為強化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縣鄉政府及村委會要委託授權本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執行業主,統一組織農村公路建設的實施。
第五條 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和協調組織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要確保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鼓勵各地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其它內容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應當依據公路功能、路網規劃、交通量和地形、地質條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
縣道和鄉道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其中,縣道須採用二級及以上公路標準,鄉道宜採用三級及以上公路標準。
村道的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但路基寬度不得低於5.5米,路面寬度不得低於3.5米,並根據地形等情況合理設定錯車道。
第八條 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以直接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其中,縣道、重要鄉道及橋樑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九條 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易於施工、有利於後期養護的結構。路面結構要求如下:
縣道。採用瀝青混凝土路面時,路面面層厚度不低於7厘米;採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時,路面面層厚度不低於22厘米;基層應採用不低於15厘米的水泥穩定碎石、石灰粉煤灰穩定碎石或其它類型的粒料類基層;底基層類型應根據當地材料狀況合理選用,如石灰穩定土、石灰粉煤灰穩定土等,厚度通過計算確定。
鄉道。採用瀝青混凝土路面時,面層厚度不少於5厘米,採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時,面層厚度不少於20厘米;基層應選用不低於15厘米粒料類基層,底基層應選用不低於15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相應標準結構形式。
村道。採用瀝青路面時,面層厚度不少於3厘米,採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時,面層厚度不少於18厘米;基層應選用厚度最低不少於15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相應標準結構形式。
第十條 橋涵工程應當採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形式。
新改建橋樑一般應與路基同寬。中型及以上橋樑設計時應考慮路線升級改造、遵循建設標準適當超前的原則。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定,尤其是過村路段的排水設施,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新改建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設計諮詢單位編制。
縣道、重要鄉道、中型及以上橋樑工程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單獨編制,由建設單位報請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覆;一般鄉道、村道及小橋涵的工程項目,以縣(市、區)為單位打捆編制,由建設單位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覆。
第十三條  縣道、重要鄉道、中型及以上橋樑工程項目的設計檔案,須經技術評審,評審工作由建設單位報請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設計檔案附評審報告報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覆,並將批覆檔案報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般鄉道、村道及小橋涵的工程設計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覆,並將批覆檔案報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計檔案未經審批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不得申報國家、省和市補助計畫。
第十四條 設計檔案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方案在徵得設計單位同意後,報原批覆部門進行審批;涉及到建設規模、技術標準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原批覆部門審批,並報計畫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項目庫管理。我市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按市、縣兩級管理。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項目庫的建設工作,所有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可進入縣級項目庫;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負責本市農村公路項目庫的建設工作,縣級項目庫內符合國家、省、市級投資政策的項目,經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錄入市級農村公路計畫管理系統,並上傳項目附屬檔案入項目庫。
市級項目庫報備入庫內容及程式:
一、報備內容:⑴申報項目的行文及項目一覽表;⑵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設計檔案及批覆;(3)縣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建設資金承諾書。
二、報備程式: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要求備齊報備內容後,報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通過後項目入庫工作完成。
第十六條 招投標。農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其中,縣道、重要鄉道、中型及以上橋樑,招標前建設單位須向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招標工作安排;招標過程中,應有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現場監督;招標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須向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評標報告備案存檔。
依法可以不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打捆(或採用簡易招標方式)優選有施工資質(或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選定的施工單位須在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
所選擇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均需具有相應資質且有良好的信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承諾的進場人員、機械設備、試驗檢測儀器等必須滿足施工和監理要求。施工資格、設計資格、監理資格均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縣道、重要鄉道、中型及以上橋樑,在工程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監督申請,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其它項目向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監督申請,向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
第十八條 縣道、重要鄉道、中型及以上橋樑工程項目新改建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監督、業主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和安全保障體系。
一般鄉道、村道項目要繼續完善“政府監督、部門指導、社會監督、專業監理、企業自檢”的五級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的全面質量和安全管理,建立質量管理目標,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實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進場人員、設備、儀器等,按契約要求嚴格把關。
第二十條 各級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政府監督職能。市級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全市轄區內縣道、重要鄉道、中型及以上橋樑新改建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各縣級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一般鄉道、村道及小橋涵新改建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駐地監理的義務及職責。進場監理人員及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契約要求,監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測量、實驗監理員應具有初級技術職稱並經過監理業務培訓。
監理人員要恪盡職守,盡職盡責,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轄區內的農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項目的質量、資金使用、進度和安全進行現場監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按契約要求保證工程的質量、安全與進度。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契約約定,在工程現場可自行設立工地實驗室,也可委託第三方試驗檢測機構設立實驗室,設立工地實驗室的母體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一年,質量保證金不少於施工契約額的5%。
質量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計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項目缺陷責任期滿、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後,質量保證金返還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 各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須實行農村公路建設“七公開”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聘請社會監督員,對農村公路改造工程進行質量、安全監督。
第四章 項目補助資金申請、管理及撥付
第二十六條 申請中央及省補助投資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列入市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內。非直管縣建設項目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聯合行文向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申請項目補助資金;直管縣建設項目由本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行文向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申請項目補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投資籌資、捐款捐助農村公路建設,並落實公益性捐贈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支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農村公路建設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徵得農民同意。
第二十八條 國家、省、市級財政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諮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地方政府承諾的建設資金應當按時到位,並與國家及省補資金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補助資金應按照國家及省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據工程進度和有關契約檔案要求分期撥付。
對於縣道、重要鄉道、中型及以上橋樑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應按程式控制撥付。建設單位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包括項目計畫批文、設計檔案評審報告、評標報告、施工契約、施工許可、開工報告、開工令在內的卷宗,縣級財政部門審查後應向建設單位預撥工程總價款的30%作為啟動資金;工程建設期間,縣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分批向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項目主體工程和附屬工程竣工時,建設資金應撥付到85%,剩餘15%作為工程尾款;項目竣工驗收後,憑驗收報告及財政評審報告,財政部門向建設單位撥付工程尾款。
對於一般鄉道、村道項目,縣級財政部門向建設單位預撥工程總價款的30%作為啟動資金,項目主體工程和附屬工程竣工時,建設資金應撥付到85%,待工程驗收合格且經過財政評審後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的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竣工驗收可合併為一次進行。
縣道、重要鄉道、中型及以上橋樑新改建項目按《滄州市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執行,項目按照契約及設計檔案要求完工,質量缺陷責任期滿且具備驗收條件後,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竣工驗收申請,由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覆核性抽檢。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應當落實養護單位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長久安全暢通。
第六章 監督檢查審計
第三十四條 市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聯合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計畫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安全情況,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加強工程和資金管理,及時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 檢查的重點內容:
1、工程質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規範到位;
2、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及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管理的規定,建設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3、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並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憑證帳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等基礎工作是否健全規範;
4、有無將項目專項建設資金用於計畫外工程;有無擅自改變建設項目、改變建設規模及技術標準等問題,設計變更是否履行程式;
5、縣財政對建設單位撥款、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撥款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建設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契約規定條款、實際完成工程量及工程監理情況對工程價款實行計量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按規定管理;
7、工程是否按照計畫完成,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格以上標準。
第三十六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不予支付工程專項資金,並減少或取消該縣的項目計畫或投資規模:
1、違反基本建設程式和財經紀律的;
2、建設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3、不符合批准的建設規模和技術標準的;
4、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式不規範的;
5、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出現民眾上訪事件的;
6、工程進度嚴重滯後,工程管理不規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7、超概預算的。
第三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工程專項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畫、改變建設內容、降低技術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事故和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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