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崑街道農村D級危房改造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6年1月8日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崑街道農村D級危房改造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請各部門、靈崑街道遵照執行。

各部門、靈崑街道:
《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崑街道農村D級危房改造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
2016年1月8日
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崑街道農村D級
危房改造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城鄉居住環境,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溫州市區城市建設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農房集聚建設補償實施辦法》(溫政發〔2012〕19號)和《關於溫州市區農村D級危房改造建設管理的意見》(溫政辦〔2013〕201號)等精神,並結合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崑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崑街道管轄範圍內村(居)民所有的合法或視為合法的D級危房改造建設。
D級危房是指經具有危房鑑定資質機構鑑定為D級的危房,以及由甌江口產業集聚區危房改造建設領導小組認定視為D級的危房。
危房尚未達到D級,但確需改造的可進行修繕加固,危房修繕加固方案須報靈崑街道辦事處核准。
第三條 D級危房的改造建設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照尊重歷史、順應發展、適應需求的基本原則,實行堵疏結合、分類管理。
第四條 集聚區有關部門、單位應在領導小組的領導協調下,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做好D級危房拆建的管理工作。
(一)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危房改造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解決靈崑街道D級危房拆建工作。
(二)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局負責靈崑街道D級危房改造建設管理相關政策的制定工作;負責協調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靈崑街道D級危房的鑑定及檔案管理工作;
(三)溫州市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綜合執法辦公室負責對靈崑街道D級危房改造建設中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
(四)溫州市規劃局甌江口分局負責靈崑街道D級危房拆建手續的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的具體工作,以及拆建工程的放樣管理;
(五)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甌江口分局負責靈崑街道D級危房拆建手續的土地審批具體工作,以及違法用地行為的監管;
(六)靈崑街道辦事處負責D級危房的監管、排險、解危,以及拆建申請的審核。
第二章 拆建管理
第一節 分區準入
第五條 D級危房改造建設實行分區管理,既要從嚴控制,又要科學疏導,確保民眾的居住安全。危房改造建設分為三類區域:禁止建設區、嚴控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
禁止建設區內禁止危房拆建,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申請人意願,對禁止建設區內D級危房按照相關拆遷補償政策予以安置;嚴控建設區內嚴格控制危房改建規模,只能進行原拆原建;有條件建設區可適度對危房進行拆擴建。
第六條 禁止建設區範圍
(一)城市規劃道路及主次幹路兩側綠化帶範圍內;
(二)城市規劃河道、綠地、公共設施用地、城中村改造範圍內且近期(一般五年)有實施計畫的地塊;
(三)甌江口大道(環島南路)以南、昆北路以北及瀋海高速複線以東的區域;
(四)溫州市域鐵路平衡開發地塊;
(五)規劃濕地公園內商住開發建設用地;
(六)瀋海高速複線互通與南金公路互通控制區範圍內。
第七條 嚴控建設區範圍
(一)城市規劃河道、綠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範圍內,但近期(一般五年)尚無實施計畫的用地;
(二)靈崑控規中心區(甌錦大道、昆南路、昆先路、甌繡大道、王相東路合圍)範圍內的(除規劃道路、公共綠地及河道外)1-A-04、1-A-08、1-A-27、1-B-02、1-B-10、1-B-15、1-B-08、1-B-13、1-B-18、1-B-20地塊用地。
(三)甌江口大道、王相東路、昆南路及昆北路合圍範圍內的用地(除規劃道路、公共綠地及河道外)。
第八條 有條件建設區範圍
有條件建設區範圍指禁止建設區和嚴控建設區外的區域。
第二節 建設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嚴控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的危房,房屋所有人報靈崑街道辦事處審核,並經規劃和國土部門批准,申請D級危房拆建:
(一)具有D級危房鑑定報告,或經甌江口產業集聚區危房改造建設領導小組認可視為D級且尚未拆建的危房。
(二)申請人所在戶口本中全體人員有且只有一處集體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或申請人所在戶口本中全體人員有兩處或兩處以上集體土地上的滿足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D級危房。
D級危房拆建申請人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且它們之和未超出土地部門“一戶一宅”最低用地標準,可視為有且只有一處集體土地上的合法住宅。
申請人房屋權屬情況以有關房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並結合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認定。
(三)經屬地村(居)委會和靈崑街道辦事處同意。
第十條 對於聯體建築中部分建築符合審批條件並申請拆建的,其他聯體合法建築確屬嚴控區或有條件建設區,在滿足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前提下,其危房可報規劃部門申請統一拆建。
第三節 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D級危房拆建原則上按原有規模進行拆建,拆擴建建築層數最高不得超過3層。底層層高一般不得超過3.6米,二、三層層高一般不得超過3.3米,可申請建造頂層樓梯間,樓梯間面積不得大於樓梯井面積,高度小於2.2米。
申請人所在戶口本中全體人員有且只有一處集體土地產權的合法住宅,在滿足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宅基地面積不變的情況下,結合房屋所有人實際情況和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D級危房改造建設分區圖,住房產權建築面積人均少於50平方米可最多按人均50平方米申請拆擴建。
申請人所在戶口本中全體人員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危房皆滿足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結合房屋所有人實際情況和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D級危房改造建設分區圖,申請人原則上按原拆原建方式各自拆建,確有困難需拆擴建、合併拆建,可報危房改造建設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二條 符合拆擴建要求的危房,超出原住房產權建築面積部分與街道辦事處簽訂臨時使用協定,今後涉及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城中村改造建設和其他項目建設需拆除該建築物時,超出原產權合法建築面積部分不予計入安置面積,建築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可給予適度補償,街道辦事處應履行告知義務並由D級危房所有人出具書面承諾書。
第十三條 D級危房拆建用地在符合規劃要求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因拆建用地情況和施工安全等需要,經國土部門、靈崑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同意後,簽訂四鄰協定,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礎上可對用地位置進行適當移位。
第十四條 位於嚴控建設區的D級危房,所有人家庭人口較多居住確有困難但符合規劃許可的,經危房改造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可最多按人均30平方米標準進行危房拆建。
第三章 許可程式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D級危房拆建,按照以下程式辦理許可:
(一)房屋所有人申請
經認定達到改造建設要求的D級或可視為D級的危房,申請人憑D級危房鑑定書或甌江口產業集聚區危房改造建設領導小組會議書面意見、危房照片、《甌江口產業集聚區D級危房改造方式申請表》及家庭人員身份證、戶口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材料,選定改造方式後提出申請。
(二)村委會初步審核
村委會負責對D級危房改造所有人的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在本村公示七日無異議後簽署初審意見。
(三)街道辦事處核准
街道辦事處審核後根據實際情況對危房所有人統籌安排,並確定改造方式。
(四)職能部門審批
對改造方式確定為D級危房拆建的,申請人憑經街道辦事處審核的《甌江口產業集聚區D級危房改造方式申請表》向規劃部門申請D級危房拆建;若用地位置發生變化的,還需報國土部門批准並經村委會同意並經村委會公示無異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崑街道D級危房拆建必須服從規劃管理。規劃、建設、國土、執法等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從嚴把關,嚴格界定、嚴格審批、嚴格監管,加強對D級危房管理實施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法建設,發現擅自改造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並依法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惡意破壞,人為造成D級危房或通過其它手段騙取規劃許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出具與危房等級不相符的鑑定報告,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建房許可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溫州市甌江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甌江口新區靈崑街道農村D級危房改造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暫行)》(溫甌新〔2014〕172號)和《甌江口新區靈崑街道農村D級危房改造建設管理補充規定》(溫甌新〔2014〕18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D級危房改造建設分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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