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協調機制

溝通協調機制是司法機關的一種調解機制。

公安、檢察機關在破獲、起訴重大刑事案件後,不應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向社會公眾披露案件的關鍵證據和詳細案情 為促使公檢法三機關進一步加強刑事工作溝通協調,提高刑事辦案質量和效率,近日,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出台了《關於建立法院、檢察、公安三機關刑事工作溝通協調機制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法院、檢察、公安要牢固樹立辦理刑事案件“一盤棋”的理念,嚴把事實關、證據關,防止使本應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因事實和證據問題而降格處理,影響打擊犯罪力度。公安、檢察機關在破獲、起訴重大刑事案件後,不應在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向社會公眾披露案件的關鍵證據和詳細案情。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對可能判處財產刑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應積極做好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賠償能力的調查等相關工作,並以案結事了、社會和諧為目標,積極做好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工作,有效減少、化解因刑事案件產生的社會矛盾。公安、檢察機關在移送案件時除食物已退還或食物不宜移送等客觀原因外,原則上應隨案移送關鍵物證。檢察院在起訴書或者案件庭審中,可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也可派員列席法院的審委會及刑事案件審核組會議。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罪的案件,應在宣判前與檢察、公安機關溝通;法、檢、公對刑事業務幹部的績效考評,應以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為主要依據。刑事案件確因辦案人查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退回補充偵查、發回重審後仍不積極補查,或者因喪失補查的時機造成案件被宣告無罪或者降格處理的,應在年終考評時扣減相應的分值。要建立法院、檢察、公安三機關之間的刑事業務骨幹交流鍛鍊制度,使他們全面了解掌握偵查、起訴、審判業務,成為精通各方業務的複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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