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規範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 特點:規範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 制度:總共10條
  • 執行:2009年0月1日
廣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需對外發布的,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的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以主動公開形式發布。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信息。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前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後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前書面徵求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在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法制、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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