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委託

準委託,又稱“準委任”。是指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代為處理非法律事務,而委託人按約支付報酬的協定。某些大陸法國家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託契約的標的只限於法律行為,而非法律事務僅能成為準委託的標的。通常認為,非法律事務主要包括管理財產,清點貨物,記帳,算帳,治病,代送家信,研究問題等。準委託適用有關委託的一般規則。

因此,委託契約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契約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契約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契約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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