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物權

特別物權“普通物權”的對稱。又稱“準物權”。大陸法國家對民法物權以外某些對世財產權的統稱。在某些國家中,它僅指由特別法所規定,並且準用民法物權規則的有體財產權,如漁業權、礦業權等;在另一些國家中,它特指智慧財產權,在智慧財產權上設定的財產權,以及其他無體財產權。準物權具有物權的某些法律特徵,通常適用特別法和民法有關物權的規定。

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代為處理非法律事務,而委託人按約支付報酬的協定。某些大陸法國家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託契約的標的只限於法律行為,而非法律事務僅能成為準委託的標的。通常認為,非法律事務主要包括管理財產,清點貨物,記帳,算帳,治病,代送家信,研究問題等。準委託適用有關委託的一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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