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攝影家協會

湖州市攝影家協會,是湖州地區專業和業餘攝影家的藝術團體,是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湖州市民政局的下屬的社會團體,協會正式成立於1978年,現有會員一百餘人。其中,中國攝影家協會會員十餘人,浙江省攝影家協會會員二十餘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攝影家協會
  • 性質:藝術團體
  • 時間:1978年
  • 會員:一百餘人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組織每界任期時間為五年,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領導班子,本屆協會機構由常務理事十餘人組成。協會的主要任務和宗旨是:組織全市攝影家從事多種形式和風格的攝影藝術創作,舉辦具有較高藝術質量的攝影展覽\攝影比賽,發展和繁榮有南太湖特色的攝影藝術事業,為擴大國際攝影藝術交流,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豐富民眾的文化生活服務.
協會現設創作理論交流\計畫財務組\組織聯絡\網站管理組,並辦有“湖州市攝影家協會網站”,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影展\影賽和攝影理論研究交流,獎勵攝影工作優秀人才,培養發現攝影新人,促進攝影藝術創作水平的提高.
該會近年來致力於擴大和加強對外聯繫和交往,先後組織和參加了國內外的多項採風比賽。目前該協會的活動經費來源主要是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資助和協會開展的部分有償服務收入。

協會章程

《湖州市攝影家協會章程》(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湖州市攝影家協會,英文譯名為Huzhou Photograhyer Association,縮寫為HZPA, 中文簡稱湖州攝協。
第二條 性質
以湖州地區優秀的專業、業餘攝影人士所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利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雙百”文藝方針,為繁榮湖州地區攝影藝術創作,為促進湖州地區攝影家與海內外攝影家的交流、探討攝影藝術。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接受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的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為浙江省湖州市新華路62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研究、交流、指導、服務,促進湖州地區攝影藝術的健康發展,具體為:
(一) 組織攝影家針對攝彩藝術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
(二) 舉辦各類型攝影藝術講座和培訓班,幫助攝影家和攝影愛好者提高攝影藝術的實踐水平和理論水平;
(三) 與國內外有關合法攝影團體進行友好交流,吸收先進的攝影藝術理論和方法;
(四) 幫助攝影家和攝影愛好者了解有關攝影經營和活動信息,為攝影家和攝影愛好者開展經濟協作提供服務;
(五) 溝通攝影家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擴大攝影家的交往範圍;
(六) 辦好協會網站,為攝影家和攝影愛好者提供理論和藝術交流的園地,讓會員及時了解協會和攝影領域的動態;
(七) 評選湖州地區攝影家的優秀作品,宣傳、表彰他們的攝影藝術成就;
(八) 指導和幫助各基層包括大專院校的攝影團體開展攝影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湖州市攝影家協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湖州攝協的團體會員必須承認湖州攝協的章程並且是合法的湖州地區各基層攝影團體,經核查合格後,從批誰之日起方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凡熱愛中國共產黨,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年齡在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在攝影領域研究、實踐、經營和組織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的攝影人士,或者在本會主辦、聯辦的攝影比賽中獲得獎項,按累積方法達到規定積分的,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資格審查小組審批後,成為本會會員。湖州攝協統一印製會員證,由秘書處統一向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頒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湖州攝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惠參加湖州攝協組織的創作活動;
(三) 獲得湖州攝協的服務優先權,包括資料和展覽以及各種培訓活動;
(四) 對湖州攝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湖州攝協決議;
(二) 維護湖州攝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湖州攝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湖州攝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青攝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湖州攝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確定湖州攝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討論、確定、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查並經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湖州攝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湖州攝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湖州攝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三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湖州攝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湖州攝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湖州攝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查並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湖州攝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查並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湖州攝協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湖州攝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湖州攝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湖州攝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湖州攝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正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成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湖州攝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湖州攝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湖州攝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湖州攝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湖州攝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湖州攝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湖州攝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並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湖州攝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湖州攝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湖州攝協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湖州攝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審查並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湖州攝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湖州攝協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湖州攝協終止前,須在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湖州攝協經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湖州攝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湖州攝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O八年一月十三日湖州市攝影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湖州市攝影家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湖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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