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分七章共四十二條內容(含附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規範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保障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高效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該省實際情況而制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基本介紹

通知,內容,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8〕3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制訂的《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

(省國土資源廳  二零零 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規範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保障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高效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監督管理。財政、建設、規劃、民政、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範圍內的,應同時符合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五條  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一)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
(二)興建農村村民住宅;
(三)興辦各類工商企業。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用地定額標準,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商品房開發和城鎮居民住宅建設禁止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第二章  集體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
第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但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農戶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內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包括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依法辦理了用地審批手續的新增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
第七條  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實行計畫管理、總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新增集體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手續,並繳納相關稅費。耕地轉用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
第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同等條件下,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使用。
第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的每幅地塊的範圍、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集體土地所有者擬定有償使用方案,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以及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式和辦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當載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條件、土地有償使用費或土地收益標準及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的處理辦法、土地被依法徵收時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和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退還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利證明、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包括其村民集體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向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的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協商確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涉及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補償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土地所有者於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或者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的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續期申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批准的用途的,應經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簽訂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將依法有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轉讓、出租、轉租等形式發生轉移的行為。原無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應當先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並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
(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的;
(四)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五)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第二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徵得土地所有者的書面同意,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契約。
第二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原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二條  依法有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契約。
第二十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契約簽訂後30日內,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證書、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流轉契約或抵押契約等有關材料,報土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興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依法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並具有依法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不得審批。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充分利用舊宅基地、村內空閒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凡村內有舊宅基地、空閒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引導集體建設用地集中布局。原宅基地復墾或自願放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進城(鎮)農民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
(三)因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收後沒有相應安置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一戶有一處以上宅基地的;
(四)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連同地上建築物,可以流轉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
第五章  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增值收益分成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有償使用權、流轉增值收益等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屬農村集體資金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專項用於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社會保障支出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收取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對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和流轉實行最低保護價制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或者非法批准農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將集體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或者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流轉的,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閒置的,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對土地閒置負有直接責任的,在土地閒置狀況改正之前,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其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手續。
第三十七條  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房開發和城鎮居民住宅建設的,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擅自改變經批准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交還土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和流轉契約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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