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

《湖南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二○○八年十月十七日發布的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
  • 檔案號:湘政發〔2008〕28號
  • 發布日期: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時間,意見內容,

發布時間

湘政發〔2008〕28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單位關於《湖南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工商局、省地方金融證券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關於《湖南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
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意見內容

省工商局  省地方金融證券辦
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湖南銀監局
(二 00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條  為規範股權質押融資,支持金融產品創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湖南省股權出質登記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指的“股權”是指:
(一)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二)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在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了股權登記託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通過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等所進行的融資活動。提供股權作為擔保的單位或個人為出質人,接受股權擔保的貸款人、接受股權作為反擔保的擔保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股權質押契約,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還須到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出質股權登記託管證明。股權質押契約文本及條款,由辦理股權質押融資的雙方自行約定。
第五條  借款人以股權出質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的,該股權應當是出質人合法持有,並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應當已在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妥股權登記託管。
第六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貸款,應如實填制並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擬出質的股權憑證,出質須取得公司許可的應提交公司同意出質的決議,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出具的股權登記憑證、出質人主體資格證明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開辦股權質押融資的貸款人或擔保人應負責擬制並向借款人提供統一的股權質押貸款格式化申請書。
第七條  貸款人或擔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除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和還款能力外,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出質人資信、身份情況以及經營狀況;擬出質股權份額及其價值評估,股權憑證是否有效,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經營情況和抵押擔保情況;實現質權的可行性。必要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企業信用管理部門和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查閱相關登記檔案。
第八條  貸款人應在審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符合要求後,發放貸款前,了解、掌握該股權的市場價值,組織開展對股權的價值評估,合理確定質押融資金額。
第九條  貸款人或擔保人應充分考慮以未消滅質權的股權質押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以下股權不得辦理質押融資:
(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二)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三)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
(四)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
第十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或擔保人)在股權質押契約簽訂後,應根據《湖南省股權出質登記實施辦法》規定,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還應當在辦理出質登記前到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股權登記託管,並在股權出質登記後,辦理出質股權的凍結手續。凍結的股權包括該股權衍生的轉贈股本、孳息(應扣除手續費)在內,但所購配股除外。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辦妥股權出質登記,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出質登記通知書》,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須取得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的出質股權凍結證明後,方可對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該股權,並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公司股權出質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出質的股權。
第十三條  貸款人在發放股權質押貸款後,應關注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經營狀況,準確把握影響質押股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股權的價值,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當及時到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股權質押契約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註銷登記,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通知書》,及時到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撤銷手續。
第十六條  貸款人或擔保人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規範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第十七條  貸款人或擔保人應規範辦理股權質押貸款及擔保業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最佳化程式、提高效率,不斷改進和加強金融服務。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股權出質登記的規範化管理,加快推進股權出質登記的規範化進程。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應加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託管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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