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南省頒布的一項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1997]25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財政部關於制發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6]435號)和《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湘常發[1996]12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專項用於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和改造。
第三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徵收範圍、徵收標準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緩、減、免繳。
第四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五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徵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
第六條 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徵收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及時足額交同級財政部門,並於每月終了後3日內向財政部門報送徵收情況表。財政部門應當將資金繳入國庫。
第七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12月10日前編制下年度基金使用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基金收入進度及使用計畫,及時辦理撥款手續。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使用單位應編制上年度基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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