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

《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是2002年6月28日由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的,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02年9月1日起
  • 相關檔案:政府令第157號
  • 省市區:湖南省
定義,章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三章:拆遷補償,第四章:附則,

定義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長:張雲川,2002年7月12日。)

章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房屋拆遷工作的計畫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
第五條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拆遷專用存款賬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管,專款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人沒有存入足夠資金的,不得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定的情況及時解控相應數量的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尚未簽訂補償安置協定的資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解控。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檢舉、控告。
第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須由能夠確保全全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承擔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築施工企業在房屋拆除施工前,應當制定拆除房屋的實施方案,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除房屋的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設施的情況、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實施房屋拆除的企業和人員必須按照拆除房屋的實施方案施工。
實施房屋拆遷、拆除的人員必須接受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準;權屬證書未註明的,以產權檔案記錄或者其他有效檔案為準;已經改變用途的,以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為準。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先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建築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後由拆遷人與每一個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同一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人數較少,並且被拆遷人願意直接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第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前條規定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籤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
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十條 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必須依法取得房地產評估資質、資格證書。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適時公布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名單及資質、信用等情況,市、州、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查詢服務。
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關係的評估中介機構和估價人員,不得承擔該拆遷房屋的評估。已經評估的,其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一條 拆遷人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籤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的,由拆遷人與評估中介機構訂立委託評估契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由拆遷人、被拆遷人與評估中介機構訂立委託評估契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二條 評估中介機構應當指定3名以上估價人員,按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範,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
拆遷房屋估價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的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評估結束後,評估中介機構應當向委託人出具估價報告書。
估價報告書應當由估價人員署名,加蓋評估中介機構公章,並報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市、州或者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評估結果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向公眾公布,接受監督。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評估中介機構就評估報告書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應當配合評估工作。無故阻礙評估的,其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由《條例》規定的裁決機關參照同類房屋的補償金額裁決。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中介機構和估價人員的監督。評估中介機構或者估價人員在房地產評估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兩年內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評估:
(一)轉讓評估業務或者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開展評估業務的;
(二)接受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弄虛作假、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評估價格的。
第十六條 對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必須提供有合法產權手續、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房,並實行一次性安置。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過渡安置的,應當徵得被拆遷人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安排周轉房;過渡安置期間安置房的設計發生變更的,拆遷人應當徵得被拆遷人同意。
第十七條 對住宅面積過小(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併計算面積),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實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房屋拆除後10日內,拆遷人應當到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被拆遷房屋產權註銷手續。
對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及時為被拆遷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戶籍管理、教育、醫療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房屋拆遷安置證明,及時為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就醫等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拆除生產、經營用房,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對於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拆遷人應當給予相應補償。搬遷補助費、補償費數額,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或者所廢棄生產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拆除住宅,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一次性安置的,支付一次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按照搬遷次數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數額,按照搬遷實際需要確定。
拆遷人負責搬遷的,不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可以採取獎勵措施,鼓勵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及時搬遷。
第二十條 在過渡安置期間,拆遷人應當對自行安排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數額,按照租用與被拆遷房屋相近似的房屋所需租金確定。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給被拆遷人安排與被拆遷房屋面積相近的周轉房,但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安置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標準的3倍支付。
(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的外,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拆遷補償等費用及時支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或者拆走已經按照規定作了補償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
拆遷範圍內的文物古蹟、宗教場所、園林或者軍事、人民防空設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需要給予處罰的,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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