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

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是由長沙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長沙市實際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
  • 地點:長沙市
  • 類型:規定
  • 內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發布信息,規定內容,

發布信息

第79號
《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譚仲池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局是本轄區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具體工作機構。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拆除施工應由具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承擔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負責。施工企業應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將拆除房屋實施方案同時報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適用範圍內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在本市市區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應當具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或國家最高等級土地評估資質。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中介機構和估價人員的監督管理,發現評估機構惡意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或有其他明顯違規行為的,應當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吊銷評估機構的資質和評估師的資格。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中介機構的業績、信譽等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房屋拆遷實行分類評估的,拆遷人應在拆遷範圍內公布分類評估結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評估機構就評估報告書作出說明。
第七條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抽籤確定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抽籤前3日在拆遷範圍內公告抽籤的時間和地點。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聘請有經驗的專家組成拆遷評估專家庫。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7日內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組織鑑定。鑑定由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小組進行,評估專家小組的組成人員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鑑定前從專家庫中抽籤確定。
分戶評估結果在鑑定中被採信的,鑑定費用由鑑定申請人承擔;未被採信的,鑑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拆遷評估專家庫的專家條件和專家小組的鑑定程式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安置達不成協定申請裁決的,對已申請鑑定的,以鑑定結果作為裁決依據;未申請鑑定的,以分戶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
申請裁決前,因被拆遷人原因未進行分戶評估的,裁決機關應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並以該分戶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因被拆遷人原因無法進行分戶評估的,由裁決機關參照同類房屋的補償金額裁決。
第十條 當事人就補償安置達不成協定一方申請裁決的,因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原因,無法核實被拆遷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的,其裝飾裝修的補償在執行裁決時由證據保全機構進行核實,由拆遷人參照《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裝飾裝修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集中成片的安置住房,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籤方式確定的評估機構進行分類評估,不作分戶評估。非住宅安置房或零星的安置住房,由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分戶評估的機構進行評估;未進行分戶評估的,由原分類評估的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根據拆遷安置補償協定,及時解控監管的拆遷補償資金。採取貨幣補償的,全額解控該戶拆遷補償資金;採取一次性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的,解控該戶拆遷補償資金的80%,待安置房產權手續辦理完畢後,解控剩餘部分拆遷補償資金;採取過渡安置的,應按安置房建設進度分批解控,但最多只能解控拆遷補償資金的80%,在被拆遷人遷入安置房並辦理完安置房產權手續後,方可解控剩餘部分拆遷補償資金。
第十三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轉讓;房屋拆遷項目未經拆遷管理部門拆遷驗收的,該建設項目新建房屋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別困難的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遷人對自願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拆遷人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補償安置,對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應當採用產權調換方式安置,且計租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米。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的分類評估價格不包括裝飾裝修補償費,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參照《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裝飾裝修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執行。
第十六條 停產停業補助費每月為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定補償金額的7‰。一次性補償安置的,補助時間按3個月計算;過渡安置的,補助時間按實際停產停業月數確定。
第十七條 被拆遷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定補償金額的5‰,每戶(以房屋產權證或直管公房租賃憑證為單位)每月最少不得低於300元。
第十八條 搬遷補助費為每戶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超過1平方米增加4元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補助費。
本條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和本規定附屬檔案所列補償標準,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根據物價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應使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文本。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