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為建立健全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快推進社會救助工作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進程,經省政府法制辦核准,省民政廳、財政廳、公安廳、人社廳、住建廳、人民銀行等10部門聯合印發了《湖南省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該辦法共二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 發布日期:2015年1月15日
  • 文號:湘民發〔2015〕2號
  • 索引號:430S00709/2015-38815
核對辦法全文,相關報導,

核對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準確性,提升政府公信力,促進社會救助公平公正,增強社會誠信意識,最佳化社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是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社會救助的個人或家庭(均稱為申請人),在申請社會救助時,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予以核對的行為。
對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個人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主要內容包括家庭人口、財產、可支配收入和相應支出狀況。
第四條本著客觀、公正、效率、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依法保護社會救助申請人的隱私權。
第五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本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政策;建設和管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與相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對核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綜合服務;承擔受理委託、實施核對、出具報告等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提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效率。
第七條各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民政、住建、教育、衛計、人社等部門提供社會救助信息服務。政府相關部門要實現信息共享,形成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機制。信息共享單位提供的信息主要內容有:
民政部門提供優撫、低保、婚姻、殯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方面的信息;
公安部門提供人口戶籍、機動車輛登記、出入境等方面的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個人房屋產權等方面的信息;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住房公積金繳納使用等方面信息;
衛生計生部門提供醫療、新農合補助等方面的信息;
工商部門提供公布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註冊登記等方面的信息;
稅務部門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企業的納稅等方面的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個人存款、貸款、銀行理財等方面的信息;
金融證券監管部門協調獲取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保險等方面的信息;
涉農部門提供農機購置、惠農補貼等方面的信息。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核對工作實際需求,協助提供有關信息。
第八條核對工作基於申請人向政府相關部門的委託授權和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的委託授權進行,委託授權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核對機構在委託授權範圍內進行核對,不得超越授權範圍。
如需對申請人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需取得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書面授權。相關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
第九條核對機構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實行有限核對,無關信息不得採集。
第十條核對機構依法進行核對調查、取證、出具報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協助出具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阻撓、破壞或干涉。
第十一條救助申請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對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可單獨向核對機構作出專項說明,核對機構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核對採取電子信息比對、入戶查看、鄰里訪問、信函調查、詢問當事人或當事人自證、調取政府相關部門資信等方式方法進行。
第十三條居民家庭財產包括貨幣財產和物質財產:
(一)銀行存款;
(二)有價證券;
(三)債權股權;
(四)商業保險;
(五)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使用權;
(六)機動車輛及大型農機;
(七)較大價值的家電、家具、工藝品、字畫等;
(八)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營運資金;
(九)轉移性收入;
(十)其他財產等。
第十四條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規定期間內申請人家庭的總收入扣除繳納各項稅金和社會保險費後的收入。主要是指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其中:
(一)工資性收入是指從事主要職業、兼職或臨時勞動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資、薪金、住房公積金、加班費、年終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等;
(二)經營性收入是從事生產、商貿經營等活動取得的淨收入;
(三)轉移性收入包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殘疾人員補助、辭退金、勞動契約終止或解除補償金、賠償金、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遺產、彩票收益、遺屬補助金、退役士兵自主擇業一次性補助金、農機購置、林地補貼及各項惠農補貼等;
(四)財產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股息紅利、租金收入、智慧財產權收入、保險收益等;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十五條對申請人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明顯不符的,核對機構可對相應支出情況進行調查。
相關單位應提供申請人的支出情況和相應資料。
第十六條申請人的工作單位及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協助核對機構開展工作,提供真實情況。
第十七條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單位應全面、準確、及時的提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對接和互聯互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社會救助信息的互換互用工作,確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有效運轉,發揮作用,服務民生。
第十八條實現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與政府信息資源資料庫和低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連線,在全省範圍內實現自動即時比對。
第十九條核對工作嚴格按照民政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標準》的規定進行。核對流程按接受委託、信息獲取、經濟狀況信息比對、出具核對報告四個階段進行。核對機構應及時出具核對報告。核對報告是核對機構向委託單位反映經過核對後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法律文書,具有公信力,是作出社會救助決定的主要依據;對其有異議的,可請求核對機構覆核。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重視核對機制建設,保障核對工作經費,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加強崗位培訓,促進核對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核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泄露個人隱私、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共享單位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主觀過錯造成信息泄密或被盜用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情況的,其行為記入個人誠信系統,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對妨礙、阻撓核對機構開展正常工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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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快推進社會救助工作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進程,經省政府法制辦核准,近日,省民政廳、財政廳、公安廳、人社廳、住建廳、人民銀行等10部門聯合印發了《湖南省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為規範開展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工作的關注度越來越高,而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定、認定的準確性等問題日益突出。我省出台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標誌著我省社會救助能力和救助水平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著力打造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規範、銜接配套、保障有力的社會救助體系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辦法》共二十四條,對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原則、內容、方式、途徑都做了詳盡規定。其中明確了核對的內容包括家庭人口、財產、可支配收入和相應支出狀況;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單位應全面、準確、及時的提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對接和互聯互通;核對採取電子信息比對、入戶查看、鄰里訪問、信函調查、詢問當事人或當事人自證、調取政府相關部門資信等方式方法;強調核對報告是核對機構向委託單位反映經過核對後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法律文書,具有公信力,是作出社會救助決定的主要依據。同時,《辦法》還對核對工作過程中申請對象和委託部門的授權委託,以及核對工作人員、信息共享單位、申請人的違紀違法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對申請人提供虛假情況,有意“騙保”的,其行為將記入個人誠信系統。
《辦法》中明確了核對機構和相關部門的責任。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本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政策;建設和管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與相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對核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綜合服務;承擔受理委託、實施核對、出具報告等工作。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重視核對機制建設,保障核對工作經費,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加強崗位培訓,促進核對能力建設。民政、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和機構應依法積極配合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的工作,並提供申請人的戶籍、婚姻、就業、住房、機動車、保險、納稅、公積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相關數據信息,通過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更全面、準確地了解核對對象的經濟狀況。
《辦法》的出台,將有力推進社會救助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的發展,提升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促進社會救助公平公正實施,增強社會誠信意識,對虛假申報、騙取社會救助等不良現象起到良好的制約作用。省民政廳正在研發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將政府各部門的居民經濟狀況信息整合利用,將有效解決過去社會救助工作中家庭經濟狀況信息不共享、隱性收入核查難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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