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成立於2015年12月6日,經湖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NPO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研究會由來自全省14個地州市的人大內司委、政法、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省內各大高校法學院教授、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社會團體及組織機構等組成,現遍布全省的研究會會員近300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 外文名:Hhnan Criminal Law Research
  • 業務主管: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 成立時間:2015年12月
  • 地 址:湖南長沙市嶽麓區省科技廳19樓
研究會綜述,主要章程,組織結構,

研究會綜述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成立於2015年12月6日,經湖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NPO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研究會由來自全省14個地州市的人大內司委、政法、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省內各大高校法學院教授、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社會團體及組織機構等組成,現遍布全省的研究會會員近300人。
刑事法治是社會主義法制體現其公平、正義的重要表現手段,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環節。成立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推進刑事法制理論與實踐結合建設的具體舉措,能夠通過動員協調社會力量,發揮團體的獨特作用,積極開展理論與實踐研究,大力做好普法宣傳與貢獻表彰,促進我國的民主法制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是立足於湖南省的刑事法治發展,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中國夢,法治夢下發起成立,刑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法,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刑事法治的發展也正是讓每個公民感受公平正義的基石。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旨在推動湖南省的刑事法治理論研究與實踐建設,是一個聯合性的社會團體,緊密聯合湖南省的學術界與實務界,通過論壇、普法活動和內部資料等相互探討刑法的理論與實踐結合。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的成立將通過業務收入與募捐等形式並商請湖南省法學會一同對我省範圍內的優秀刑法界理論與實務界同志進行獎勵,對優秀論文的出版發行提供支助;對好的研究課題而缺少經費的提供課題經費;對實務界的疑難案件組織專家團隊進行探討;對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司法援助。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主要章程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由熱衷於刑事法學研究的理論專家學、實務人員以及相關單位者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圍繞促進刑事法學理論與實踐結合發展、支持地方法制建設,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法學研究研討、法治宣傳活動,搭建政府與社會地方、個人與組織合作平台,進行有益於法學研究、刑事法學發展的相關工作和實踐,凝聚社會力量,促進學術研究熱情,增強民主法治意識,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行政審批主管單位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社科聯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七條 引領、繁榮法學研究,推進刑事法學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律文化創新,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第八條  參與決策和民主監督,對湖南地區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九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第十條 參與湖南地區刑事法學總體規劃的研究和法律、法規的修改、諮詢和論證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評選和表彰傑出法學家與優秀法學成果的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開展同各國、各地區和國際組織間的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發揮湖南地區對外法學交流的重要渠道作用。
第十三條  參與法制宣傳,主管主辦本會法制、法學報刊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第十四條  參與法制培訓,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第十五條  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指導、協調團體會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 履行促進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社團的職責,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九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政府的法治中國政策,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二)開展有益於法治宣傳、促進刑事法學發展的相關工作和社會活動,推動湖南法學事業的發展;
(三)開展理論研究、實務研究和法律諮詢服務,進行相關人員的培訓和交流;
(四)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表彰獎勵為刑事法學(實踐)研究、促進刑事法學發展作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舉辦內部交流資料(刊物\內部參考);
(六)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 會 員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熱衷法學研究、刑法學研究和熱心促進刑事發展的單位或個人;
(四)願意支持本會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時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可以增補部分理事。
第三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完成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信形式召
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除第三十一條第二、四項外的職權,決定增補部分領導成員,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可由半數以上副會長提出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制度。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承擔相關工作,決定相應事項。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愛祖國,甘於奉獻;
(四)熱愛本會所從事的事業;
(五)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因超過規定年齡任職的,須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四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必須專職且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管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五)提出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稅務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 12 月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組織結構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組織結構
一、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組織結構:(另外根據需要成立相應的研究中心)
1、研究會組織結構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2、研究會組成人員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3、理事單位組成結構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學 術 委 員 會
謝 勇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學術會主任
唐世月
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
副主任
黃明儒
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副主任
馬長生
湖南省刑法專家、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楊 翔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印仕柏
湖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
孫昌軍
湖南省刑法研究會會長
楊開湘
中南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
蔣蘭香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刑法學教授
李 蓉

湘潭大學刑法學教授
王雨田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王飛躍
中南大學出版社社長、教授
劉期湘
湖南商學院法學院院長
羅樹中
益陽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劉 健
湖南師範大學教授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人名單
姓 名
性別
研究會職務
黃明儒
會 長
楊開湘
副會長
冷必元
副會長
張永紅
副會長
張慧芳

副會長
段啟俊
副會長
蔣蘭香

副會長
蘭力波
副會長
歐陽夢嘉
秘書長
監事委員會:湯維駿 劉光回 孫珺濤 劉期湘
副秘書長:張永江 劉前恆 王 奎 呂曉剛 游承超 莫 芮
促進委員會主任:游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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