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會

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會

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道德風尚,弘揚舜德、傳承文明、聯誼舜裔,振興中華。

基金會業務範圍:加強與海內外華人中的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聯繫,受理各種形式的捐贈,為保護、建設舜帝陵籌措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會
  • 實質: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地點:湖南省
  • 性質:基金會
  • 作用:弘揚中華傳統文化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道德風尚,弘揚舜德、傳承文明、聯誼舜裔,振興中華。

業務範圍

加強與海內外華人中的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聯繫,受理各種形式的捐贈,為保護、建設舜帝陵籌措基金。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會,簡稱舜帝陵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湖南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道德風尚,弘揚舜德,傳承文明,聯誼舜裔,振興中華。主要任務是加強與海內外華人中的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聯繫,受理各種形式的捐贈,為保護、建設舜帝陵籌措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募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政協辦公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湖南省永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與海內外華人的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聯繫;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捐贈,為保護、建設舜帝陵籌集基金;
(三)開展舜文化的研究和宣傳;
(四)對籌集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
(五)管理和監督由本基金會基金開支的項目;
(六)表彰獎勵對舜帝陵保護、建設和舜文化研究和宣傳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
(七)參與舜帝陵和舜文化相關的文化旅遊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3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社會聲望和影響;
(四)願意為舜帝陵的保護、建設以及舜文化的研究、宣傳作出奉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的選舉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因各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按有關程式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基金會的活動;
(三)獲得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基金會工作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基金會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為保護、建設舜帝陵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四)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五)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三)監事的變更應徵求原選派單位意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熱心基金會工作,並且有一定的時間負責基金會的工作,或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決策機構是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審定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
(五)決定其他應及時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基金會出席有關重大社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調整理事會成員、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解聘;
(八)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下設辦公室、籌資聯絡部,具體處理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在長沙、九嶷山設立聯絡處,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敦聘名譽理事長。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各級政府部門對保護、建設舜帝陵的無償資助;
(三)組織社會各界為保護、建設舜帝陵舉行義演、義畫、義賣、義診等活動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使用計畫。
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按照舜帝陵建設總體規划進行的保護、建設工程;
(二)基金會組織的舜文化學術研究及其資料、書刊的出版發行;
(三)表彰獎勵在保護、建設舜帝陵和研究宣傳舜文化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四)基金會日常工作經費開支。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基金會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章程經2010年11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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