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是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一個關於預防職務犯罪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 發文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文  號: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
  • 發布日期:2005-5-27
  • 執行日期:2005-8-1
背景,內容,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背景

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廉潔履行職務,預防職務犯罪,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預防職務犯罪,是指對可能發生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及其他犯罪進行事前防範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職務犯罪的預防。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內部預防、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責任人。
第六條 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依照本條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指導,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章 預防職責與措施
第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結合實際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制度和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對工作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納入培訓內容;
(三)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防範機制,對人事、財政、司法、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易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重點加強監督;
(四)接受有關部門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五)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
(六)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完善和規範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監控機制;
(二)實行政務公開,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三)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四)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拍賣或者掛牌,並建立和完善監管制度;
(五)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九條 檢察機關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諮詢;
(二)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制定和組織實施預防職務犯罪措施;
(三)與有關單位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交流信息;
(四)了解、掌握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分析、研究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意見和建議;
(五)在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和領域與有關單位共同開展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活動;
(六)檢查、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條 監察機關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開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強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紀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對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對可能誘發職務犯罪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制度、加強整改;
(三)在受理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以及調查違反行政紀律的案件中,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四)分析、研究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發生的原因,提出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意見和建議;
(五)會同檢察機關、審計機關在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和領域開展專項預防活動;
(六)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對國家工作人員開展財經紀律教育,增強廉政意識;
(二)加強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預決算、國債資金及其他資金、專項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採購、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企業改革等方面的審計監督;
(三)監督、指導政府各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對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監督;
(四)實行單位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五)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問題,可能導致職務犯罪發生的,應當及時提出審計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健全管理制度,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六)會同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和領域開展專項預防活動;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二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在履行相應職責時,應當依法實行檢務公開、審判公開、警務公開和獄務公開,遵守法定程式,規範執法,文明執法,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並接受社會監督。
健全司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加強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法院審判活動和判決後執行活動的監督,預防和及時查處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任職迴避、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完善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和收入申報制度,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
對容易發生職務犯罪崗位的工作人員實行定期交流或者輪換。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選拔任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嚴格按照選拔任用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防止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下列行為:
(一)借招聘、錄用或者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之機收受禮金或者謀取私利;
(二)非法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三)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或者干預重大項目投資建設、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以及物資採購等重大經濟活動;
(四)利用職權要求有關單位給其配偶、子女、親友及其他人員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擔保、介紹工程;
(五)縱容、包庇配偶、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進行違紀違法活動;
(六)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廉政責任制和工作計畫中,與其他工作一併實行考核。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為重要內容,接受民眾評議。
第十八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抄送其主管部門。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日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回復建議機關並報其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向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控告或者舉報。提倡實名舉報。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人民民眾控告、舉報違紀違法行為的制度,對人民民眾控告、舉報的問題應當嚴肅對待,查清事實,及時處理,並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者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控告人和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工作報告、組織視察、執法檢查以及個案監督、評議等形式,依法開展對本級國家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提出的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拒不整改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5月27日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請審議的《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規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預防職務犯罪,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有的委員建議,為了改進立法工作,可以委託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發至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徵求意見,並委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暨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組成專家組,在調研及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專家修改稿)》。4月下旬,法規工作室將專家修改稿發至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從各方面反饋的意見看,以條例草案為基礎的專家修改稿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主要意見。5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了部分省直部門、國有企業、大專院校的意見。5月12日,法規工作室邀請省人民檢察院,結合原草案和專家修改稿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5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關方面及專家組認為,條例草案體系不夠明確,層次不夠清晰,建議條例草案採用設章的結構形式,具體分為總則、預防職責與措施、監督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同時可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作適當梳理。根據這一意見,建議對草案體例按分章結構設定。
二、有的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第二條關於預防職務犯罪的定義應當再斟酌,幾種不同類型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可否在表述上一致。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有關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的表述在我國新修訂的刑法中有明確規定,不宜改動。但條例草案中預防職務犯罪定義在表述上不夠妥當。據此,建議將此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預防職務犯罪,是指對可能發生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及其他犯罪進行事前防範的活動。”(草案二審稿第二條)
三、有的委員認為,條例草案應當明確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地位;同時,預防職務犯罪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社會各方面應當共同參與這項工作。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修改為二條,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檢察機關具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同時建議增加相應條款,明確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具體職責。(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有的委員認為,條例草案還應當在預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重點在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制度完善、責任追究、社會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故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對人事、司法、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易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重點加強監督”、“實行政務公開,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遵守法定程式,規範執法,文明執法,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和“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任職迴避、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對容易發生職務犯罪崗位的工作人員實行定期輪換”等規定,同時還建議增加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決定或者干預重大項目投資建設、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以及物資採購等重大經濟活動”等濫用職權的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五、有的委員和專家組認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中的內容較繁瑣,亦不便操作。據此,建議將法律責任中的相關條款適當刪減,針對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拒不採納專門機關提出的建議、打擊報復控告人和舉報人等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違法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二審稿第四章)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的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日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多數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意見,贊成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有少數委員認為不宜制定該條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和省檢察院,對提出的上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5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結合委員們的意見認真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在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議案(第131號),反映了人民民眾對預防職務犯罪立法的呼聲,制定該條例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修改。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一些委員對草案二審稿中的執法主體的規定提了較多意見,認為不夠明確合理,也不便操作。法制委員會集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審議,認為:一是中央最近下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下稱實施綱要)中,明確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懲治和預防腐敗雖然包含了預防職務犯罪的內容,但從外延和內涵看又不等同於預防職務犯罪。實施綱要將預防職務犯罪放在司法監督中,明確提出要“支持和保證司法監督”,“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力度”。但目前國家沒有專門上位法,也沒有明確由誰牽頭負責。作為地方立法,可以規定某一個部門牽頭,也可以規定由幾個部門按各自職能各負其責。二是從外省市立法來看,目前初步統計已有二十來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預防職務犯罪的法規,從執法主體的規定上看,主要分為二類:一類是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同時,還具體規定檢察機關負責指導、監督,社會共同參與預防職務犯罪;一類是不具體規定哪個部門統一負責,僅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因此各省、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對執法主體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根據上述情況及多數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六條執法主體的規定修改為:“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依照本條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指導,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建議表決稿第六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七條關於“第一”責任人的規定,不屬於法律用語,應當斟酌修改,並可與第五條合併。據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責任人”,並改作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款。(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內容有些交叉,也不夠嚴密。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兩項內容進行合併修改,同時增加了“並建立和完善監管制度”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八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對預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方面規定不夠,可適當增加內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有關條款中分別增加“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人民民眾控告、舉報違紀違法行為的制度,對人民民眾控告、舉報的問題應當嚴肅對待,查清事實,及時處理”、“健全司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加強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法院審判活動和判決後執行活動的監督,預防和及時查處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等具體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內容在前麵條款中已有具體規定,可不重複規定。據此,建議刪去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對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監督作用,應當在條例中有所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一條規定:“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工作報告、組織視察、執法檢查以及個案監督、評議等形式,依法開展對本級國家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委員們的修改意見絕大部分都吸收採納,草案二審稿作了20多處修改、補充。本條例的施行日期擬定為2005年8月1日。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建議表決稿)》,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多數意見,並經主任會議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已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法規案,我現就該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制定《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六大提出,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是全黨全國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是一種嚴重的腐敗行為,同其他犯罪相比,對黨群關係、幹群關係的危害,對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危害顯得更為直接、更為嚴重。近幾年來,我省打擊和懲處職務犯罪的力度不斷加大,但這類犯罪行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實踐證明,遏制職務犯罪行為,僅靠打擊這一手還不夠,還必須把治標和治本結合起來,標本兼治,打防結合,深入持久地開展預防工作。只有預防工作做好了,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使國家工作人員少犯錯誤,經濟少受損失,改革少走彎路,進一步密切黨同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鞏固黨的執政基礎。2003年3月,我省成立了由省委領導擔任組長、29個省直部門組成的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全省各市州以及不少縣、市、區也相繼成立了黨委領導下的預防職務犯罪的領導小組,形成了黨委領導下的檢察機關專門預防與各單位、各部門參與的社會預防相結合的工作格局。去年實施的《武漢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已在實踐中顯現出積極的社會效果。各地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嚴厲打擊職務犯罪的同時,瞄準職務犯罪的易發多發區,針對重點行業、重點部位和重點工程,通過強化教育、體制創新、建制堵漏等措施,利用專項預防、行業預防和個案預防等形式,深入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如全省金融、稅務等部門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來,其系統職務犯罪占當年全省國有企業、行政機關職務犯罪的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趨勢,金融系統從2000年的10.1%下降到2003年的6.2%;稅務系統從2000年的3.5%下降到2.0%。全省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為制定本條例草案打下了良好的實踐基礎。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以查處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違法違紀案件為重點,嚴厲懲處腐敗分子。加強廉政建設,真正形成用制度規範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保證領導幹部廉潔從政。” 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一系列關於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政策,不僅為預防職務犯罪立法指明了方向,而且也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依據。但是,對預防職務犯罪目前尚無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因此,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面出現了法律依據不足、各部門工作職責不清、權利義務不明等諸多問題,亟需用法規的形式進行規範。目前,全國已有20個省市相繼出台了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我省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條件已經成熟,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是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2年11月,省人民檢察院結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際,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制定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地方立法的建議》。2003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列入十屆人大五年立法規劃;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將其列入2004年立法預備項目,並委託省人民檢察院起草條例草案初稿。2004年8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集有關專家、學者就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論證;在立法調研的基礎上,經過認真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印發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和省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廣泛徵求意見。2004年10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又先後召開部分市、州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人座談會和省直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座談會,進一步徵求修改意見,形成《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並經2004年11月9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職務犯罪概念。職務犯罪不是一個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類罪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觸犯刑法而構成的犯罪。結合刑法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條例草案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範圍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犯罪、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二)關於執法主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涉及社會各個方面和領域的綜合性、系統性工程,不可能由某個職能部門獨立承擔,因此,在條例草案中沒有設立單一的執法主體,而是從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實際出發,對各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職責和法律責任分別作了相應規定。
(三)關於檢察機關的預防職責。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負有查處及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定職責。近幾年來,我省檢察機關結合辦案開展了大量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同時設立了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門機構,在實踐中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工作方法,積累了一些好的工作經驗,取得了好的效果。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作用,條例草案專門就檢察機關的預防職能作了相應的規定。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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