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5-12-02  
  • 生效日期:1995-12-02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湖北省節約用電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11月2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通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日
湖北省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社會節約用電,降低電能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進入省電網的發電、供電、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節約用電工作的領導。各級計畫節約安全用電辦公室(以下簡稱三電辦公室),負責節約用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各級電力主管部門依照行業管理職能,做好節約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配備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本系統的節約用電管理工作。
重點耗電大戶應根據需要配備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節約用電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重視節約用電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的節約用電意識,普及節約用電科學技術知識。
第二章 節約用電的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電能的供應與使用嚴格按計畫執行。供電、用電雙方的權利、義務,執行國家供用電管理和電力調度的有關規定。
鼓勵企業在豐水期和負荷低谷時段用電,實行電網豐枯、峰谷分時電價,挖掘潛力,緩解電力供需矛盾。
第七條各發、供電企業,應做好節能降耗工作,合理建設和改造電網,提高供電能力,改善電能質量,加強電網經濟調度,降低廠用電率和線路損失率。
第八條企業節約用電的技術要求,由當地三電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進行評價。
第九條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節能篇”應有電能利用評價,並由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進行審定。其設計電耗定額不得高於國內本行業先進定額,不得選用國家已確定淘汰或應進行改造的用電設備。
第十條凡有定型產品或有固定工作量的用電單位,必須制定主要產品電耗定額。
主要產品電耗定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行業可比先進水平,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但不得高於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規定的最高限額。制定的分企業、分產品的全廠定額、車間定額和單項定額,原則上一定三年不變。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國內先進水平,科學制定本行業主要產品電耗的最高限額。
第十一條主要產品電耗定額,由企業向當地三電辦公室申報,經三電辦公室和經貿委審批後下達。
中央直屬企業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定額,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出主要產品電耗定額申請,經當地三電辦公室徵求省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核定,由同級經貿委審批下達。
第十二條主要產品電耗定額由三電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考核。按規定要求制定了產品電耗定額的單位,應按月向所在地三電辦公室報送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物資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月報表,作為考核依據。企業耗電的節約或超耗,實行月考核、季結算。
第十三條對賓館、飯店、招待所、商場(店)、商業大廈、歌廳、舞廳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實行計畫用電和節約用電。各地三電辦公室可依據上述單位前兩年實際用電水平的平均值下達用電指標,並按月考核、結算。
第十四條對城鄉居(村)民實行定量供電。武漢市市區每戶月用電量最高限額為100千瓦時,其他地區月用電量最高限額為90千瓦時。7、8、9三個月,月用電量最高限額增加60%。省三電辦公室應根據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電力狀況的改善,對月用電量最高限額作出適當調整,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規定和調整居(村)民月用電量最高限額。
第十五條一切用電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電力空調器的,應到當地三電辦公室辦理電力空調使用許可證,按規定交納空調設備容量費。居(村)民用於生活且功率在1.2千瓦以下的空調器,減半收費。
第十六條對企業超產品電耗定額的電量,實行加價。對超過用電指標的單位以及居(村)民月用電量超過最高限額的,實行超計畫用電加價。
企業超產品電耗定額電量加價、居(村)民超計畫用電加價以及空調設備容量費的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三電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中空調設備容量費依功率大小而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單位無權定價和調整價格。
第十七條嚴禁竊電。電力部門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持專用檢查證,對用戶用電狀況進行檢查時,用戶不得拒絕。
第三章 節約用電技術推廣
第十八條各級三電辦公室應貫徹執行節約用電原則,確定節約用電技術進步的重點和方向,支持節約用電技術市場、技術開發和節約用電示範,推進節約用電技術進步。
第十九條發電、供電和用電企業,應採用節約用電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推廣重點節約用電措施。
用電單位和個人照明用電,應推廣使用節能燈具。
第二十條推廣套用節約用電產品,應當經過技術論證和使用檢驗,向用戶提供所需的技術和經濟分析資料,並做好售後服務。
第二十一條鼓勵企業利用餘熱、壓差發電,凡裝設單台10噸/小時及以上的鍋爐,有穩定的熱負荷,年運行時間在4000小時的企業,可發展熱電聯產。企業利用餘熱、壓差發電所增加的自發電量,不抵扣其應分配的計畫用電指標。
第二十二條對電耗超過規定限額的產品和用電效率低於規定限額的設備,實行限制和淘汰制度。國家公布的淘汰機電產品,不得生產、銷售和安裝。企業更換下來的淘汰設備,不得轉讓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節約用電專項資金。其主要來源為三電經費中用於節約用電的部分資金和電力部門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節約用電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專項用於節約用電項目改造、節約用電技術研究及推廣,並享受信貸優惠。
第二十五條節約用電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三電辦公室、省電力局會同省經貿委制定。節約用電專項資金應存入財政專戶,其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為了鼓勵全社會節約用電,提高用電效率,對節約用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節約用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各級三電辦公室在節約用電專項資金使用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供電部門給予優先供電。對節約用電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用電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企、事業單位加強節約用電管理和技術改造,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信貸、稅收、財政等方面的支持和鼓勵政策。
節約用電技術改造項目實行單獨核算,效益還貸,即按改造前與改造後的效果計算節約電量,用節約的電力成本還貸。
第二十九條對產品電耗超過國家和省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最高限額的企業,除超耗電量實行加價外,供電部門可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採取限電或停止供電措施。
第三十條對未辦理電力空調使用許可證,私自接用電力空調器者,由當地三電辦公室處以應收空調設備容量費的5至10倍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生產、銷售國家公布淘汰機電產品的,由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使用國家公布淘汰機電產品的,由當地三電辦公室責令其停止使用,對超耗電量按現行電價5至10倍加價收費,情節嚴重的,供電部門可停止供電。
第三十二條對竊電行為,電力部門應當場停止供電,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規定和調整居(村)民月用電最高限額的,由三電辦公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至5倍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製定和調整有關價格,由物價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罰款。
第三十四條三電辦公室和電力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三電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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