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辦法(試行)

《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辦法(試行)》是湖北省為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提高湖北省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印發的一份。

作品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提高我省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促進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湖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是指企業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亞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或產品實物質量水平的貫徹能力進行綜合審查評定,並頒發《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驗收合格證書》的過程。
第三條 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範圍:
1、省政府年度責任目標規定的采標項目;
2、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採用國際標準產品目錄;
3、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發展需要所自行確定的採用國際標準的項目。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全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的考核工作;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實施產品採用國際標準的考核、發證和日常管理工作。有條件的縣(市),經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可開展產品採用國際標準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採用國際標準的原則
第五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其標準水平必須達到國際一般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其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企業,應建立從原材料到產品出廠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並有相應的檢測手段。
第七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其實物質量穩定,並達到採用標準所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用戶反映良好。
第八條 產品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的申報工作應與採用國際標準的考核工作同步進行。
第三章 採用國際標準應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文本已註明採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文本;企業標準直接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須有省級標準化技術機構或專業委員會出具的對比分析材料或采標程度確認證明。
第十條 產品的生產設備、工藝工裝、檢測手段等應滿足采標產品批量生產的要求,並按標準組織生產與檢驗。
第十一條 產品有效期內或近一年的質量檢驗原始記錄和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質檢報告。
第四章 採用國際標準的考核
第十二條 申報要求
1、企業要依據《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細則》(見附屬檔案2)進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填寫《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並提供下列資料一式三份,報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1)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總結;
(2)註明已採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文本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或譯文本;
(3)有效期內或當年法定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2、企業直接採用國外先進標準的還應提供省級標準化技術機構或專業委員會出具的對比分析材料或采標程度確認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考核發證
1、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採用國際標準考核申報資料後,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並提出相關的考核意見。若需進行現場考核的,應徵得企業同意。
2、考核工作依據《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細則》進行。凡現場考核或資料審查關鍵項全部合格,其他不合格項目總數未超過3項的,由考核組提出綜合考核結論,報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
3、經考核合格的企業采標產品,受理考核部門應予辦理備案發證手續,並頒發《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驗收合格證書》。采標考核驗收發證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3。產品采標考核驗收備案材料一式3份,2份由受理備案單位存檔,1份由企業保存。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凡列入《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目錄》的產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重點支持和幫助,促其達到相關國際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對已取得《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驗收合格證書》的產品,在確認湖北名牌產品時,應重點予以考慮。
第十六條 《湖北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考核驗收合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企業應向原受理機構申請複查換證,並按附屬檔案2進行複查,複查合格,換髮新證,複查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考核合格證書與複查合格證書以證書上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加以區別(見附屬檔案3)。
到期不申請複查或複查不合格的企業,合格證書失效。企業不得繼續在產品包裝、說明書、廣告等方面使用採用國際標準相關標識和標誌,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湖北省標準局頒發的《湖北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湖北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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