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是2018年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相關通知,制度正文,

相關通知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9月13日

制度正文

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力爭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讓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總體要求
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為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提供制度性保障。
(一)堅持政府主導,應救盡救。各級政府要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高人口素質、保障殘疾兒童生存與發展權利的高度,充分認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應救盡救,全面覆蓋,保障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得到基本康復服務。
(二)堅持整合資源,統籌規劃。採取殘疾兒童康復專項救助、基本醫保報銷、家庭合理負擔、相關部門政策有效銜接的辦法,統籌資金,解決殘疾兒童康復需求。
(三)堅持需求導向,標準適度,服務可及。將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納入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為殘疾兒童提供醫療、康復訓練、教育、輔助器具適配、社會融合等多學科領域的系統康復服務。圖書館、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接納殘疾兒童參與社會生活,並為殘疾兒童融入社會生活創造和改善環境條件。政府培育和支持社會組織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
(四)堅持責任共擔,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積極發揮家庭、社會、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盡責任,社會廣泛參與,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規範的康復救助機制,加強績效考評,提高制度運行效率。
三、主要內容
(一)救助對象。具有湖北戶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0-10歲,診斷明確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兒童身體狀況穩定,有康復意願且家庭成員配合。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條件的地方可放寬救助對象年齡和救助範圍。
(二)救助內容。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具體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項目。
(三)救助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本地救助制度確定的救助對象範圍、內容、標準不低於現有各類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和政策的相應範圍、內容和標準。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支出:
1.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康復費用。
2.在康復機構接受醫療、康復、教育、輔助器具、社會融合活動等服務產生的直接支出。
3.用於適配殘疾兒童康復所需的各類普及型輔助器具。
4.用於控制致殘疾病而需長期服用的特殊食品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
5.本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支出。
(四)救助方式與康復安置。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為殘疾兒童提供形式多樣、標準規範、程式簡單、就近方便、公開透明的康復服務。
殘疾兒童康復安置渠道包括:
1.殘聯、衛健、教育、民政等部門所屬的公益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專業組織設立的康復機構,授權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和康復救助。
2.通過政府招標,購買社會化康復服務,轉介殘疾兒童享受中標機構提供的康復服務。
3.經縣級殘聯同意,殘疾兒童在異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按本級救助標準補貼所產生的康復費用。
(五)政策銜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要與公共衛生服務、義務教育、社會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政策相對接。地方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政策銜接辦法,統籌解決殘疾兒童康復費用和康復期間家庭生活困難等問題。
四、救助流程
(一)自願申請。本著自願原則,殘疾兒童監護人(照顧人、委託人)攜帶殘疾兒童戶口本、有效診斷證明材料(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向戶籍所在縣級殘聯提出申請。
(二)審核確定。縣級殘聯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受助對象、受助項目、救助標準、康復安置機構和救助經費補貼方式,並及時向監護人(照顧人、委託人)反饋。
(三)實施救助。申請救助的殘疾兒童監護人(照顧人、委託人)可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以上殘聯組織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
1.縣級殘聯通知並組織殘疾兒童到本地確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簽訂康復服務協定,由康復機構組織實施康復服務。
2.選擇異地確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的殘疾兒童,由縣級殘聯審批同意並提供轉介服務。
(四)經費結算。在本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後,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結算周期,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異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五)檢查評估。當地政府應組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救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成立由分管副省長為組長的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建設領導小組。地方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列入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督導各相關部門緊密配合,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殘聯組織。按照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當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切實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篩查掌握殘疾兒童的康復需求;聯合相關部門,按照就近就便、公開擇優原則,篩選確定為殘疾兒童提供服務的定點康復機構,共同履行對康復機構的監管責任。
2.教育部門。要依法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權利,加強殘疾兒童康復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在教育系統各類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和職務評聘中,要向特殊教育教師傾斜。
3.民政部門。要落實好社會救助政策,保障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康復期間的基本生活。對其他生活困難確需救助的,可予以臨時救助。
4.財政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上級撥付的殘疾兒童康復經費和本級經費。
5.人社部門。要按規定將殘疾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根據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需求,逐步增設報銷項目,提高報銷比例,簡化報銷程式。探索將殘疾兒童門診醫療康復費用列入醫保報銷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視同分級轉介的一類醫療單位,落實同等報銷比例等優惠措施。
6.衛健部門。要依託衛健系統建立殘疾兒童篩查、登記、報告制度,與同級殘聯實行信息共享。推動康復醫學診斷標準、評估量表和套用技術規程的研發與推廣工作,逐步推行康復醫學與殘疾預防的有效對接。
7.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康復機構登記,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8.扶貧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納入精準扶貧和健康扶貧重點內容,確保相關政策向貧困殘疾兒童傾斜,加大貧困殘疾兒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對建檔立卡的殘疾兒童家庭予以精準幫扶。
(二)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地方政府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能力建設,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逐步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殘疾人康復中心為主體,醫療衛生單位為技術支撐,社會康復機構共同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加強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隊伍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搭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促進殘疾兒童康復事業發展。重視殘疾兒童家長的康復技術培訓和對家長的心理支持服務,提升殘疾兒童家庭康復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監督管理。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監督管理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和殘聯要完善監管制度,對救助對象、康復機構實行動態覆核、動態監管。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對出具虛假材料騙取康復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接受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對績效評估未達到協定要求的康復機構,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取消其參與政府招投標資格或康復定點機構資格。
(四)加強社會動員和政策宣傳。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讓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中來,為殘疾兒童參與、融入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無障礙環境。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省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各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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