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地方法規,共三十三條,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校車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實保障搭乘學生的人身安全,該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1日

基本介紹

實施方案,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具體步驟,工作要求,人民政府前言,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實施方案

指導思想

以《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為依據,以促進“平安和諧校園”建設為目標,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配合公安、交通等職能部門履行職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從解決影響學生乘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入手,深入搞好摸底排查,做好校車標識的辦理工作,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和校車超員等行為,為我市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工作目標

根據《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規範接送學生車輛管理。為符合條件的車輛辦理校車標識;從嚴查處手續不全、車況不佳、駕齡車型等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督促各學校(幼稚園、民辦學校)進一步落實校車管理工作責任,建立健全校車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切實改善中國小幼稚園學生乘車條件,保證學生乘車安全,嚴防重特大校車交通事故的發生。

具體步驟

(一)摸底排查階段(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
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指派專人負責,組織召開由各學校(幼稚園、民辦學校)參加的專門會議進行全面部署,對轄區內接送學生的車輛進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徹底摸清轄區內校車和非法校車的情況,認真填寫《學校(幼稚園)校車情況統計表》,並於2010年11月10日前報送市教育局安全
(二)申報辦理階段(11月10至11月30日)
各縣(市)區教育局、各學校(幼稚園、民辦學校)在摸底排查的基礎上,對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車進行申報辦理校車標識。具體辦理程式:1、學校填報《湖北省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申請表》。2、學校與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3、將《申請表》和教育部門所需的相關材料遞交本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4、將本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公安交通部門所需的相關材料遞交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核。5、將本地教育、交通兩個部門的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6、審查通過後由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校車專用標識、標誌。(詳見《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三至十七條)。
(三)檢查落實階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檢查落實以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為主進行,對各學校、幼稚園校車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一是檢查符合校車條件的車輛是否辦理校車手續;二是檢查校車手續是否齊全;三是檢查使用校車的單位是否與當地教育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訂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是否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四是是否建立校車管理長效機制,學校主管部門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並將學校的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的內容;五是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及其它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六是否有非法校車仍在接送學生,是否進行了查處。在縣(市)區全面檢查的基礎上,市教育局將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各縣(市)區和各學校、幼稚園要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站在建設平安校園、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抓緊抓實。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結合各自實際進行全面部署,確保校車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認真學習,深入宣傳。各縣(市)區教育(教體)局和各學校、幼稚園要認真學習《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充分認識貫徹實行《辦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針對我市目前接送學生車輛存在的問題現狀,在搞好調查摸底的情況下,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對車主和公眾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讓他們了解有關政策和法規,重點宣傳校車審查備案的條件、程式規定以及法律責任,讓公眾對《辦法》普遍知曉,贏得民眾和社會的理解與支持,為《辦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級各類學校要以此為契機,在學生、學生家長和全體教職工中進行一次專項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系列活動,教育學生拒乘農用車、三輪機車、報廢車輛和手續不全車輛。
(三)加強協調配合與管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主動與當地公安、交通運輸和安監部門聯繫,加強信息溝通,嚴密工作程式的銜接配合,共同做好校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要定期組成聯合工作組,對貫徹實行《辦法》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及時排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對貫徹實施《辦法》行動遲緩、工作不力的地方,要進行重點督察,限期整改。各級各類學校要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督促駕駛人規範操作、文明行車;要建立學生照管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保障路途安全。
今後,所有不合格和未辦理校車標識的車輛一律不得接送學生。未按要求落實校車管理規定的,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和處罰。

人民政府前言

《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校車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實保障搭乘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幼稚園(班)、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學校為學生提供校車服務,構建政府主導、市場運營、管理規範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及其他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並不定期到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終考核,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七條

各級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查處各類從事非法營運的校車。

第八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應當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第九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台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員規範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學校需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並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定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學校之間相互長期借用校車或共用一台校車的,應報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使用公車輛接送學生的,應嚴格執行有關公車輛管理的規定。

第十一條

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二)依法辦理了機動車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
以租借的機動車作為校車還應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第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三)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駕駛證依法經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六)無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三條

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配備校車的學校應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湖北省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申請表》;
(二)本學校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的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
(三)擬聘用駕駛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本學校擬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的安全行車責任書;
(五)校車行駛路線圖和停靠站點;
(六)本學校制定的校車及其駕駛人員、學生照管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本學校對機動車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八)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複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九)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號。
《湖北省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申請表》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校車使用申請後,應在5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本辦法第十三條(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材料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有關內容符合規定的,應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簽署審查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送請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5日內對本辦法第十三條(七)、(八)、(九)項規定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簽署審查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報請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否則,不予同意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和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後,應在5日內審查完畢。批准申請的,應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校車專用標識、標誌;不予批准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統一制定。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核定校車準載人數,並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中註明。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將批准申請人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情況反饋給申請人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將其抄送本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有效期與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車的學校需要延續其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0 日前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運送學生的校車上路行駛時,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正確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

第二十一條

嚴禁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誌。

第二十二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並教導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確保學生安全。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將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情況抄告其所屬學校和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其不符合駕駛校車的條件時,應建議學校終止其與該駕駛人員的勞動關係。

第二十四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校車駕駛人員和學生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根據實際情況把學生轉移到安全的地方,並做好有關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鼓勵民眾積極舉報校車交通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的,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第二十八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1000元罰款,同時將情況通報該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該學校及其法人代表通報批評:
(一)使用未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車輛運送學生的;
(二)騙取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
(三)上路行駛的校車不按規定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
(四)不遵守既定校車行駛路線圖和停靠站點的。
第二十九條
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該標識、標誌。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的3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強迫校車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校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校車超載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責任制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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