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場行銷學會

湖北省市場行銷學會

湖北省市場行銷學會成立於1997年,由原中南財經大學、武漢大學、武漢工業大學等高校的一批市場行銷學者和武漢鋼鐵公司、東風汽車集團等一批市場行銷專家倡導發起,並由中國最早的市場行銷學博士生導師彭星閭教授擔任第一、二屆會長,國內行銷學術前輩甘碧群教授擔任第三、四屆會長,萬後芬教授擔任第三、四屆常務副會長。華中科技大學田志龍教授擔任第五屆、第六屆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市場行銷學會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組織
  • 地址:湖北省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2009年學會經過換屆,由華中科技大學田志龍教授擔任第五屆理事會會長,武漢大學汪濤教授擔任常務副會長,彭星閭、甘碧群、萬後芬教授擔任顧問。另外還有來自湖北省內著名高校和企業的多位學者和企業領導擔任副會長。
學會下設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和行銷實踐指導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負責研究指導市場行銷理論研究和學術活動的開展;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研究指導全省高校市場行銷專業的教學與合作交流,行銷實踐指導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指導學生行銷實踐活動開展,促進專家學者與企業行銷管理專家的合作。
湖北省市場行銷學會廣泛吸收各高校和企業會員與理事。學會一直以服務高校和企業為己任,積極搭建高校交流平台和校企合作平台。學會通過舉辦湖北省市場行銷學會年會,促進企業之間和企業和高校之間的聯繫,既分享了企業成功的寶貴經驗,同時也為企業答疑解惑,為校企雙方搭建了良好的溝通平台;學會每年舉行3-4次學術交流活動,交流學術成果以及研究心得,得到各高校的一致好評;與東風乘用車公司等企業先後舉辦行銷實踐活動,不僅激發了學生的創新思維,鍛鍊其市場拓展能力,提高了學生綜合素質,增加其就業市場競爭力,同時,也提升了企業的社會形象,促進了區域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學會成立以來,得到了湖北省民政廳、經團聯、社聯等單位的大力支持,以及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華中農業大學、武漢科技大學、湖北大學、湖北工業大學等30餘所高校和東風乘用車公司、絲寶集團、湖北愛華集團、武漢小藍鯨餐飲有限公司、中信銀行武漢分行等20餘家企業的熱烈回響,並有多家行銷諮詢機構和媒體積極參與合作。
學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和組織全省從事市場行銷研究的專家、學者、企業家、政府部門和經濟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深入研究國內外市場行銷管理的理論、戰略和方法。為提高我省各經濟部門、各行業和企業的市場行銷管理水平,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截至目前,學會已成為在全省乃至全國範圍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行銷學術與實務交流平台,多次被評為湖北省優秀社團組織。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本團體名稱為湖北省市場行銷學會。英文譯名:Hubei Marketing Academy,縮寫:HBM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湖北省市場行銷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從事市場行銷理論研究、教學工作和實際工作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研究市場行銷理論與實務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在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改革開放與“雙百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和組織全省從事市場行銷工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政府部門和經濟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深入研究國內外市場行銷管理的理論、戰略和方法。為提高我省各經濟部門、各行業和企業的市場行銷管理水平,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辦公場所:湖北省武漢市珞喻路1037號,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582
室,郵政編碼:430074。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行銷方面的學術交流、經驗交流、知識競賽、成果評獎活動,激勵和推廣市場行銷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套用研究成果;
(二)加強與中國市場學會、中國高校市場學研究會及其它省、市的市場行銷學會之間的聯繫,增進市場行銷學會組織間的學術交流;
(三)開展培訓活動,為各級經濟部門及企業培養人才,為社會服務;
(四)開展諮詢和策劃活動,幫助企業解決行銷中的有關問題,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行銷管理水平;
(五)指導和幫助各團體會員單位開展市場行銷工作;
(六)積極做好各項政府及經濟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七)創造條件,為會員提供研究成果交流的機會;
(八)組織編寫出版市場行銷方面的論著。
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湖北省內各市、縣市場行銷學會,相關部門、大專院校和大型公司均有資格申請作為單位會員。
凡在高等院校、中等專科學校、科研單位從事市場行銷教學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在企業和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市場行銷實務和管理工作,有一定實踐經驗並有顯著成績的行銷管理人員均有資格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市場行銷理論研究和教育教學中成果突出並具有相當規模的教師和市場行銷專業學生的大專院校(含職業學院)或科研機構,以及在行銷實踐中積極探索行銷規律並創造良好業績的企業和各類其它組織,均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入會;
(五)凡熱心研究市場行銷理論和行銷實踐問題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者或初級以上(含初級)管理職位者,均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間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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