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試行)

1984年3月12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試行)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3.12
  • 實施時間:1984.03.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參加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管理人員,要掌握一般食品衛生知識,負責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衛生檢查工作;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及對市場管理人員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工作;農牧部門負責禽、畜、獸的衛生檢驗工作。
第四條 凡在集貿市場經營飲食業、食品加工業和各類熟食品及飲料的生產經營者,必須按《湖北省發放衛生許可證試行辦法》領取衛生許可證後,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五條 凡經營飲食業、食品業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體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條 進入城鄉集貿市場的各類食品和原料,必須清潔衛生、無毒無害,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區擺攤設點。出售家畜、家禽、水產、食品的單位和個人,要接受檢疫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檢查監督,有的要持有獸醫部門檢驗合格證明。
第七條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蠅、防塵設備及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售貨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食(飲)具用後要清洗、消毒;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
第八條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及其原料:
(1)瘟疫禽畜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製品;
(2)河豚魚、苦葫蘆、毒菌等自然帶毒的動植物食品;
(3)腐爛變質的污穢不潔的蔬菜、瓜果;
(4)霉爛變質、污穢不潔或含有毒物質包括污染毒質的食品及原料;
(5)粗製濫造,摻雜摻假、偽造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等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及原料;
(6)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7)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飲料;
(8)為防病工作需要,當地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9)其它一切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查出有毒、有害的食品要進行登記;凡屬有毒有害或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應在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銷毀或作其它處理。
第十條 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接受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的監督和檢查。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根據衛生監督和監測的需要,應按照湖北省衛生防疫站制定的《湖北省食品衛生採樣、檢驗、出證試行規程》,採樣檢驗。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城建等部門要加強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添置必要的設施,做到場地清潔、溝道暢通,保證市場衛生。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開展經常性的食品衛生知識及食品衛生管理等有關規定的宣傳。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的,交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食品衛生管理和監督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出示證明,照章辦事。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鄂革[1980]1號《湖北省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即行廢止。我省過去有關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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