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工作方案

湖北省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工作方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推進我省社會辦醫加快發展,

湖北省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推進我省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在強化政府保障和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基礎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構建與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互補發展、有序競爭的多元化辦醫格局,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社會資本進入醫療衛生領域取得重大階段性成效,全省社會辦醫療機構床位數達到9萬張左右,占醫療衛生機構床位總量的25%左右,建成和形成一批有一定規模、一定社會影響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基本形成多元辦醫格局,提高我省醫療資源總量,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結構,增加醫療服務供給,提高醫療服務整體效率。
社會辦醫環境明顯改善。進一步放寬社會辦醫療機構市場準入,拓寬投融資渠道,完善用地保障,落實財稅價格政策,促進資源流動和共享,真正形成社會辦醫的良好政策環境。
社會辦醫服務能力顯著提升。社會辦醫療機構得到成規模、上水平發展,可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高端醫療服務和康復、老年護理等緊缺服務,與公立醫院形成有序競爭,成為重要醫療衛生服務補充。
社會辦醫行業監管不斷完善。進一步強化行業監管,完善誠信體系建設,促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服務更加規範,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加優質、更加放心的醫療服務。
三、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放寬準入。
1清理規範設立審批。明確並向社會公開公布舉辦醫療機構審批程式、審批主體和審批時限。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凡法律法規未予限制的,均允許進入。在滿足技術準入條件的前提下,完全放開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服務範圍、診療科目、床位設定等,確保醫院能根據其級別和技術能力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整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定、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進一步明確並縮短審批時限,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2下放審批許可權。完善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立審批的屬地化管理,下放社會辦醫審批許可權。原則上,社會資本申請設定10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和門診部、診所等,由縣(市、區)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100—8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和二級專科醫院,由市(州)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8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和三級專科醫院,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3自主選擇經營性質。社會辦醫療機構可自主選擇經營性質,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到民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營利性醫療機構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實行“先照後證”登記制。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努力培育國內和國際服務品牌,發展連鎖化運營和大型醫療集團。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機構終止時,其清算資產不得私分。(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4公開區域醫療資源規劃情況。各地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要按2020年達到25%的床位規模為社會辦醫療機構預留空間,同步預留診療科目設定和大型設備配置空間。出台或調整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時,須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布,並詳細說明本區域可新增或擬調整的醫療資源規模和布局。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和地點限制。對涉及新增或調整醫療資源的,包括新建城區等,政府必須落實保基本的責任,同時支持由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設備,不得將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簡化配置流程。(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
5控制公立醫院規模,規範公立醫院改制。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各地要結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編制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範圍和數量,合理控制公立醫療機構規模,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療機構改制。優先選擇辦醫經驗豐富、社會信譽好、管理方式先進的社會辦醫力量參與改制。公立醫院改制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在開展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改制過程中,嚴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資產清理核算、財務審計、資產(資金)核實、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產權交易等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
(二)拓寬投融資渠道。
1加強財政資金扶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範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並逐步擴大購買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路,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與政府辦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制。(牽頭單位: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2豐富籌資渠道。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鼓勵各地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鼓勵社會資本捐資舉辦醫療機構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財政廳、湖北銀監局、湖北證監局)
3最佳化融資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大業務規模。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範圍,探索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於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註冊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牽頭單位:人行武漢分行;責任單位:湖北銀監局、湖北證監局)
(三)促進資源流動和共享。
1促進大型設備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大型設備配置飽和的區域不允許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新增大型設備,鼓勵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2推進人才流動。加快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支持公立醫院醫師到民營醫院兼職工作,公立醫院醫師在完成本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職擔任民營醫院學科帶頭人或管理崗位。公立醫院醫師在民營醫院兼職工作的,在學術地位、職稱晉升、職業技能鑑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因多點執業受影響。逐步提高各級醫學專業學會中民營醫院醫師的會員比例。民營醫院被上級主管部門評為重點學科的,其科室負責人可以擔任該專業學會的副主委或主委。(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省人社廳)
3加強業務合作。鼓勵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鼓勵公立醫院為社會辦醫療機構培養醫務人員,提高技術水平,並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交流與技術合作。鼓勵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係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4加強信息化建設。社會辦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同等權益。積極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並納入全省人口健康信息綜合平台管理,實行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四)最佳化發展環境。
1落實稅收政策。積極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各項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自產自用製劑免徵增值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產自用製劑增值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社會辦醫療機構被認定為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對其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牽頭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2完善用地保障。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用地計畫。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按劃撥方式供地,也可按協定方式出讓或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按有償方式供地,經有關部門審核合格的,可按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責任單位:省住建廳)
3將社會辦醫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前置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規範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牽頭單位:省人社廳、省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4提升臨床水平和學術地位。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引進中高端人才,組織開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社會辦醫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和成果評價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的附屬醫院或臨床教學基地等。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在臨床重點學科(專科)、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方面的建設。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符合標準的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所占比例,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平等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牽頭單位:省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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