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是為了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 地區:湖北省
  • 通過時間:2007年12月6日
  • 意義:保障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 類型:條例
產生時間,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產生時間

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民主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和職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與企業相適應的其他形式實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並為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職工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本地區、本系統企業民主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第七條 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百人。
第八條 職工代表由一線職工、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工會工作人員組成,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代表不得高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企業女職工所占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相適應。
第九條 職工代表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職工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參加經企業同意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代表應當及時向企業反映涉及職工權益的意見、要求以及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建議,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遵守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作出重要決議、決定,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決定需要修改、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重新審議、表決。
第十四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關於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契約等情況的報告;
(二)討論並與企業協商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三)審議通過集體契約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契約草案;
(四)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廠務公開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以及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五)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
(六)推薦先進生產者和勞動模範候選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生產經營發展規劃、技術引進、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企業改制、重組、破產、裁員實施方案以及財務預決算等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工資調整、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組、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等方案;
(三)評議、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外,有權制定、修改企業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企業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等同一區域,或者同一行業以及在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內,規模較小、職工人數較少而又比較集中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或者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與公司股東大會應當依法分別行使職權,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徵集職工和職工代表提案,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動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議題建議;
(二)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檢查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職工和職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議落實情況,廠務公開情況,集體契約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契約履行情況;
(四)提名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和參加平等協商職工代表候選人;
(五)組織職工和職工代表學習法律、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負責職工代表培訓、評議工作,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六)辦理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上一級工會應當指導、支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企業工會每年至少向上一級工會報告一次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章 廠務公開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廠務公開制度,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一)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狀況;
(二)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情況;
(三)企業章程和制度;
(四)簽訂、履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情況;
(五)職工獎懲情況;
(六)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廠務公開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公布;
(三)通過企業情況發布會、企業內部媒體公布;
(四)便於職工知曉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廠務公開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和職工代表對企業公開的事項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廠務公開主要責任人。
廠務公開主要責任人對企業工會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覆或者說明,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並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二十四條 職工依法參加董事會、監事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決策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公司工會主席一般作為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公司工會一名副主席作為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與董事會、監事會中的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的,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徵求工會意見,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總工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關部門取消其當年評選榮譽稱號的資格:
(一)不依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不提交的;
(三)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
(四)不實行廠務公開或者廠務公開內容虛假的;
(五)壓制、妨礙、阻撓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職工代表和工會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拒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契約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企業對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職工、職工代表和工會工作人員進行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告知同級總工會。
第三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直接責任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阻撓職工、職工代表和工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工會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由縣級以上總工會責令限期改正。
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職責,由上級工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罷免。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工會工作人員在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和建立職工大會制度的企業的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9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一審時的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和省總工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研究修改。12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認為,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的有些職能及活動方式不盡相同,草案二審稿將兩者合併表述為“職工(代表)大會”不夠嚴謹,建議斟酌修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中的相關內容作出以下具體修改:一是將草案二審稿相關章、條、款、項中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修改為“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二是刪除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二款,三是在附則中規定“建立職工大會制度的企業的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建議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二、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企務公開”可表述為“廠務公開”,與黨的十七大報告的有關表述相一致;有的委員提出,“廠務公開”的表述約定俗成,且為社會普遍接受。據此,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相關章、條、款、項中的“企務公開”修改為“廠務公開”。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七條關於“職工人數不足二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的表述容易引起歧義,執行中彈性較大,可作適當修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上述表述修改為“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建議表決稿第七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關於“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或者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內容可不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目前,國家和我省正在普遍倡導和推行聯合建立區域性或者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解決本區域或者本行業涉及職工利益的共性問題,維護各類小型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的貫徹執行。最近,我省就關於建立和完善區域(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鑒於此,建議保留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的規定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的文字作了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8年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對《湖北省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黨的十六大指出:“擴大基層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作。”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是廣大人民民眾在基層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等領域,依法直接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制度建設和實踐活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是黨和政府整合基層社會,反映民眾利益訴求,實現社會和諧的戰略舉措,也是充分調動廣大人民民眾積極性,實現和維護其民主權利的重要保障。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對企業事務實行民主參與、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制度。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動職工民主政治生活熱情,保障職工民主政治生活需要,推進企業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利益結構的深刻變化,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設迫切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和規範。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將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設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更加充分地發揮其在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大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是構建和穩定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的需要。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是企業生存、發展和壯大的強大推動力和重要保障。企業通過組織職工參加企業生產、經營,鼓勵並支持職工參與企業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能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生產、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水平的提高和企業效益的增長,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穩定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截至2006年底,我省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達99%,推行廠務公開制度達99.7%;非公有制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45%,推行廠務公開制度為46%。實踐證明,企業通過踐行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企業和職工的溝通渠道得到暢通,職工基本權益得到維護,在避免不安定因素形成,防止勞資矛盾激化,維護企業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發展,推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實現了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雙贏”。
(三)制定條例是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法制化建設的需要。多年來,通過企業職工積極、廣泛的參與和各方面不懈的努力,我省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以下不容忽視並必須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少數地方領導法制觀念淡薄,片面強調企業發展和對企業權益的保護,以發展地方經濟、最佳化投資環境等為由,忽視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二是少數企業特別是少數非公有制企業,一味追求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無視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動輒依其強勢,恣意剝奪、踐踏職工民主管理權利,致使職工人格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諸多利益和權益訴求得不到有效表達,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嚴重削弱和動搖職工作為工人階級一份子的國家主人翁地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受到嚴重挑戰。三是少數企業不堅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尤其是個別國有、集體企業在改革、改制中,漠視職工權益,視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兒戲,不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就違法實施改革、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嚴重影響企業和諧和社會穩定。四是部分非公有制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設嚴重滯後,職工(代表)大會等職工民主管理制度難以建立;部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運作程式不規範,職工民主管理流於形式。五是尚在實施和執行、制定於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規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適用範圍和內容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鑒於上述情勢,為切實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合法權益,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根據憲法、勞動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中辦發〔2002〕13號)等檔案,省委辦公廳轉發了《省總工會關於在全省非公有制企業建立職工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目前,全國已有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出台了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河北、山東、新疆等9省(區)制定了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相關法規,江蘇、河南等省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法規列入立法規劃。我省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實踐多年,已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為該項立法提供了比較好的基礎,制定該法規的條件應已具備。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5年8月,省總工會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將其列入2006年立法預備項目,委託省總工會起草條例草案代擬稿,並組織專班對條例草案代擬稿進行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初稿。2005年底和2006年初,就立法重點、難點等問題,常委會有關領導和內務司法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赴山西、廣西等省(區)進行考察;2006年5月,在省內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當地各級工會、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內務司法委員會結合考察、調研情況,充分吸收有關專家、學者的論證意見,對條例草案初稿作了反覆修改,其間十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07年5月印發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總工會和省直有關部門進一步徵求意見,其後形成了條例草案稿。《湖北省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已於2007年8月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旨在保障職工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民主權利。根據勞動法第八條、工會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條例草案第二條將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界定為“企業職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與企業相適應的其他形式參與企業管理,行使民主權利的活動。”
根據非公有制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實際,條例草案對其權利內容作了相應規定,著重體現三個方面:一是知情建議權;二是協商共決權;三是評議監督權。
(二)關於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參與、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權利的重要平台,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條例草案參照工會法、企業法、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設專章作了規定。
(三)關於廠務公開。廠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事項;二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三是與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廉政建設密切相關的事項。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辦公廳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廠務公開工作實際,條例草案第三章對廠務公開的內容、形式、程式等作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法律責任。為增強條例的實施力度,強化法規操作性,條例草案主要對以下幾種行為設定了處罰手段和制裁措施:一是對不依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和實行廠務公開的;二是妨礙、阻撓職工、職工代表和工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三是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的。同時,條例草案對企業工會、地方總工會不作為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檢查、監督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了相應規定。
條例草案連同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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