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切實加強全省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已提出實施意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切實加強全省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城市地下管線普查
各城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方案,認真做好管線基礎信息普查和隱患排查。全面了解地下管線的現狀和運行狀況,摸清地下管線存在的結構性隱患和危險源。駐軍單位、中央和省屬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做好所屬地下管線的普查工作。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要建立完善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與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涉及國家秘密的地下管線信息,要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二、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編制管理
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並對城市地下管線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完成後,應及時向社會公示,並按程式進行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新(改、擴)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要嚴格執行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核實制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
三、統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
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各城市在擬定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改造計畫時,需提前通知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制定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同步實施,力爭一次敷設到位,並適當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預留通道。嚴格控制道路挖掘,新(改、擴)建道路交付後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本級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提前7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堅決杜絕隨意開挖馬路現象。
四、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有條件的城市要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新(改、擴)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積極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管線權屬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鼓勵管線權屬單位入股,聯合投資建設綜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導下組成地下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招標選擇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凡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要統籌考慮綜合管廊建設運行費用、投資回報和管線權屬單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確定管廊租售價格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