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殯葬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範喪葬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遵義市殯葬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湄潭縣殯葬管理辦法(試行)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湄潭縣
  • 執行時間:2007年6月1日
基本內容,所屬地區,

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喪葬活動及殯葬管理工作。
第三條 殯葬管理應堅持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化,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應積極支持、配合殯葬改革工作。
第五條 縣民政局是全縣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縣民政局殯葬管理所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城管、工商、衛生、國土、建設、交通、環保、民族宗教、監察、物價、財政、社保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在本單位、本轄區開展有關殯葬管理法規及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民科學、文明節儉辦喪事。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對舉報人進行保護,對舉報屬實者給予獎勵。
第七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把殯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科學規劃殯儀服務站和公益性墓地,規範公民的喪事行為。
第二章 喪事活動管理
第八條 火化推行的時間、區域
2007年6月1日零時起,全縣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離退休人員、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和享受國家喪葬補助費的公民死亡後遺體實行火化。
2008年6月1日零時起,湄江鎮中西社區、環西社區、茶城社區、迎湄社區、七星社區、觀音村、東南村、大山村、龍泉村、湄江村所轄區域和其餘14個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居所轄區域內的公民死亡後遺體實行火化。
2009年6月1日零時起,湄江鎮蘭江村、新街村、雞場河村、金花村、回龍村、核桃壩村所轄區域和326國道、204省道、黃瓮線、湄汶線、永複線、湄進線公路沿線村民組所轄區域內的公民死亡後遺體實行火化。
2010年6月1日零時起,全縣範圍內的公民死亡後遺體實行火化。
第九條 全縣火化區域內的公民死亡後,遺體一律實行火化,火化後的骨灰應暫存骨灰堂或葬於公墓。提倡骨灰拋撒、骨灰土葬不留墳頭、骨灰土葬地表植樹等文明節儉的方式處理骨灰。嚴禁將遺體埋葬或將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條 全縣火化區域內的公民死亡後,其親屬或所在單位應在12小時內通知殯儀館、火化場接運遺體。殯儀館、火化場接到通知後,應當安排專用車輛按約定時間接運遺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藉口將遺體護送外運。醫療單位對醫治無效的死亡人員必須及時停放太平間,同時報告縣、鎮鄉民政部門的殯葬管理所和社會事務辦,未經許可不得外運。因另有規定需要將遺體運出的,必須經縣民政部門批准。遺體在醫院的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第十一條 遺體的接運、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殯儀館、火化場或殯儀服務站承辦。未經民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
第十二條 接運、火化正常死亡遺體,需提交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遺體和無名屍體,需提供公安、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醫療教學、科研等單位需要利用遺體進行教學、科研以及自願捐獻遺體供教學、科研的,使用遺體的單位和死者親屬應先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然後到縣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正常死亡的遺體在殯儀館、火化場或殯儀服務站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日,特殊情況須延長保存期限的,應經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縣城核心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治喪悼念活動,必須在殯儀館、火化場進行,具體區域每兩年劃定一次,由湄江鎮人民政府提出,縣民政局審定。鎮鄉集鎮規劃區的治喪悼念活動逐步進入殯儀服務站或其它指定場所進行。
第十六條 禁止在殯儀活動中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悼念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影響公共衛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信教公民在喪事活動中舉行的宗教儀式,應在縣民族宗教部門批准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
第十七條 火化對象生前享受國家工資、社保等待遇的,火化對象的合法繼承人,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殯葬改革證明書方能領取喪葬、撫恤等補助。
第三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全縣殯葬改革設施建設必須服從規劃。縣城規劃區必須按規劃建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縣城以外的鎮鄉集鎮必須按規劃建立殯儀服務站;各村必須按規劃建立公益性墓地等殯葬改革的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 全縣殯葬設施的規劃、布局、數量由各鎮、鄉人民政府會同縣民政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建設殯葬設施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建設公墓,由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並會同建設、林業、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二)建設殯儀館、火化場,由縣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含骨灰陵塔),由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由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建立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地區,禁止在其它區域建墓立碑。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只收取建設成本和維護費,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禁止非法轉讓、買賣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其它耕地及林地;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及周圍300米以內;
(三)飲用水源保護區及水庫、河流堤壩及周圍300米以內;
(四)公路主幹線兩側有礙觀瞻的可視區域內;
(五)其它有規定禁止的。
第二十三條 嚴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火化區埋葬骨灰的單人墓和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土葬區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穴每期有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0年,逾期墓主應重新辦理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原有的墳墓(不包括保護的墳墓),因規劃建設需要遷出的,一律進入公墓或指定的公益性墓地安葬或原地深埋不留墳頭,其遷墳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保持服務場所、設施的整潔衛生,防止環境污染。
殯儀服務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刁難死者親屬。
第二十六條 殯葬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物價部門審批的價格執行。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民間資本參與殯葬服務業的經營,對民政部門批准的殯葬服務機構開展的殯葬服務性業務按有關規定免徵稅費。
第四章 殯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火化區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對火化對象未火化的、給火化對象提供墓地的、將火化對象的遺體土葬的或將骨灰入棺土葬的行為,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並責令喪葬承辦人或單位恢復生態環境,償付相關費用,且死者原單位不得發給喪葬補助費用;已發放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發放撫恤補助,並處喪葬補助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不按規定停放、接運、護送遺體的行為,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對參與運送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參加運送的車輛,公安部門嚴禁通行。對參與運送的人員和車輛所在單位,由監察部門和交通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給予該單位1000—5000元的經濟制裁。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未經民政部門批准從事殯葬經營性服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衛生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破壞環境的,由民政等部門予以警告,強行制止,責令其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林業、環保、工商、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殯葬設施、場所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違反操作規程、有意刁難死者親屬、聚斂財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殯葬服務單位和當事人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的,除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具體紀律由縣紀委監察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監察及司法機關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華僑以及外國人死亡,要求在本縣安葬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湄潭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所屬地區

湄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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