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暫行辦法

《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暫行辦法》是農業部2006年9月2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6-09-20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單位】農業部
【發布文號】農農發[2006]8號
【發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2006-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農業部
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暫行辦法
(農農發[200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農墾)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加強測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內容、方法和程式,按照農財兩部制訂的《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我部組織專家制定了《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種植業管理司、財務司。
附屬檔案: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暫行辦法
農 業 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資金的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效果,全面推進測土配方施肥工作開展,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01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下達2005年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農[2005]43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下達2006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財[2006]11號)以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規範(試行)修訂稿》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確定了驗收對象、驗收組織、驗收方法及驗收程式,明確了驗收內容。
驗收內容包括項目契約指標完成情況、組織管理、宣傳培訓、資金管理和使用、農戶對測土配方施肥工作的滿意程度以及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驗收。
第二章驗收方法及程式
第四條項目驗收分為項目縣自驗、省級驗收、國家抽查復驗三個層次。項目縣自驗率和省級集中驗收率達到100%,省級現場抽驗率為20%,國家抽查復驗率為5%。
第五條國家、省、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驗收組,開展驗收工作。驗收組由行政管理人員和科研、教學、推广部門專家組成,每個驗收組成員不得少於5人。
項目承擔單位人員不能作為驗收組成員。
第六條項目驗收採取聽取情況介紹、現場察看、查閱資料、打分評價的方式進行。驗收組完成項目驗收工作後,填寫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執行情況綜合評價表(附屬檔案1),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第七條項目自驗由項目縣(市、區、旗、團場)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自驗結束後,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
第八條省級集中驗收和現場抽驗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工作完成後,將項目驗收報告及各項目縣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執行情況綜合評價表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財務司。
第九條抽查復驗由農業部、財政部聯合組織,並監督檢查各省市區驗收工作。
第十條省級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縣(總評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要責成項目縣補充完善建設內容,並在3個月內申請復驗。對復驗和抽查復驗不合格的,按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項目縣自驗應在項目契約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省級集中驗收和現場抽查應在項目契約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國家抽查復驗應在項目契約結束後6個月內完成。
第三章驗收內容
第十二條契約指標完成情況
(一)土壤採樣。土壤採樣覆蓋面積達到契約規定的覆蓋面積,採樣點的分布、採樣密度、樣品數量和採集方法符合技術規範相關要求,土壤樣品採集調查表和農戶施肥情況調查表填寫完整。
(二)樣品檢驗。土壤和植物分析化驗符合《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規範(試行)修訂稿》要求,並達到契約規定的數量。
(三)田間試驗。各項目縣“3414”田間試驗每年不少於10個。試驗資料齊全,有試驗方案、工作記錄和匯總表格,完成試驗報告。
(四)校正試驗。各項目縣校正試驗每年不少於10個。試驗資料齊全,有校正試驗方案、工作記錄和匯總表格,完成校正試驗報告。
(五)發放施肥建議卡。項目核心示範村配方施肥建議卡入戶率達到100%,其他示範區達到90%以上,並有登記記錄。
(六)農民按配方施肥面積。項目區農民根據配方施肥建議卡自行購買肥料進行施肥的面積,與配方肥施用面積合計達到契約規定面積。
(七)配方肥施用面積。項目縣農戶施用配方肥面積當年不少於20萬畝。配方肥有生產配方、合作協定、廠家地址、經銷點名錄、農戶購買和套用配方肥記錄(台帳)。
(八)化驗室建設與質量控制。化驗室使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儀器設備配置滿足《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規範(試行)修訂稿》所規定的化驗項目需求,配備專兼職化驗人員。如參加過農業部組織的化驗室檢測質量考核,考核結果合格。
(九)主要作物施肥指標體系。根據當地田間試驗、農戶調查和測試化驗結果,初步形成當地主要農作物施肥指標體系。
(十)測土配方施肥資料庫建設。按照農業部統一要求建立縣級測土配方施肥資料庫,資料庫能夠運轉和對數據進行有效管理,並能及時、規範、準確上傳省和農業部。
(十一)耕地地力評價。利用測土配方施肥資料庫,在對有關圖件和屬性數據收集整理的基礎上,建立縣域耕地資源信息管理系統。項目實施第二年,各項目縣開展耕地地力狀況評價工作,編寫地力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
(一)領導機構。項目縣成立有政府分管領導或農業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技術小組。項目縣成立有縣土肥技術部門技術骨幹為主,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指導組,負責技術培訓和指導。
(三)宣傳培訓。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明白紙、現場會、流動宣傳車、圖片展覽等多種形式,開展廣泛的、經常性的宣傳。縣土肥技術部門對項目實施區所在鄉(鎮)所有直接從事土肥技術推廣的技術人員每年至少培訓1次,對項目實施區所在村技術骨幹和科技示範戶每年培訓5000人次以上。
(四)進度統計。項目縣按照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2006]種植(耕肥)24號檔案“關於啟用測土配方施肥項目統計管理系統的通知”要求,按時填報、上傳測土配方施肥項目進展季報、年報,數據真實可靠。
(五)檔案管理。項目實施有關的檔案、會議紀要、資金管理辦法、配方肥生產企業招投標或認定管理辦法、化驗室質量控制辦法、契約書、工作方案、宣傳培訓材料、試驗方案和觀測數據、施肥建議卡、現場圖片(照片)、統一格式的資料庫、成果圖件、農戶調查表、原始記錄、進度報表、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等完整齊全,分類歸檔。
(六)企業參與。按照各省制定的配方肥生產企業招投標或認定管理辦法,認定配方肥定點加工企業,企業供肥能力基本滿足項目需要。
項目實施期內認定企業無配方肥質量投訴事件。
(七)農民滿意程度。項目縣自驗中需完成農民滿意程度調查,至少填寫30戶農民滿意程度調查表(附屬檔案2),並進行匯總。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和使用
(一)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業部《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01號文),項目資金有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有項目財務決算報告和審計報告。無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現象。
(二)儀器購置。化驗室儀器設備購置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招標採購,有相關檔案、契約等。所購儀器設備必須有合格證、註冊商標、生產廠家地址,並按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統一編號、登記。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五條各省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驗收方案,並報我部種植業管理司、財務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